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一О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一О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合計零點捌貳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合計零點八二公克)為查獲之毒品;而被告所有之吸食器,雖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被告施用毒品犯嫌部分業經聲請人另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偵字第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然仍為經查獲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