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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1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宜簡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關於累犯敘述應更正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8月4日以91年度易字56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4月20日以93年度易字117號判處1年2月,二者合併執行,於95年6月29日縮刑假釋出獄,於同年11月17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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