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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上訴人
唐寶蓮
輔佐人
兼送達代收人
辛紹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6日所為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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