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唐寶蓮
- 兼輔佐人
- 辛紹祺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參照)。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另聲請法官迴避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就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 號商標註冊事件,聲請增加選定「起訴人」聲請人辛紹祺,惟尚未接獲裁定,致聲請人辛紹祺無法於同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蒞庭、參加訴訟,足認承辦上開案件之3 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人直至是日始知悉上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聲請該3 名法官迴避。
三、查聲請人聲請承審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2 號商標註冊事件之法官迴避,無非以該3 名法官未准許增加選定「起訴人」聲請人辛紹祺,致聲請人辛紹祺無法參與訴訟云云。惟有關增加選定「起訴人」之聲請應否准許,應由合議庭法官依法審酌、裁定,縱未准許,難持此遽認法官之執行職務即因此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法官有何足使人懷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