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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惠如彭洪英范智達

原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振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邰中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陳博建律師

 賴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 日經訴字第103061094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1.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2.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之處分。嗣於本院民國104 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就公告號552767號「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查原處分係就系爭專利舉發案為請求項1 至12部分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故本院認原告上開之變更並無不適當之處,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緣參加人前於民國91年2 月1 日以「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2項,經被告編為第9110186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186474號專利證書。又參加人復在97年10月9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僅更正第1 項及第3 項部分內容,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仍為12項),經被告於98年6 月1 日核准更正並公告。嗣原告於101 年9 月19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依97年10月9 日更正本審查,以103 年1 月17日(103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3200719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103 年10月1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9440 號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被告認定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之技術特徵,與事實相違:原告主張證據2 之VREF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電壓、證據2 之VDRP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然被告未審酌原告之主張是否成立,即認第二電壓VREF指為參考電壓,另以原告主張之第二電壓VREF不隨總和電流產生變化,遽認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項,顯有違誤。

㈡被告認定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之技術特徵,與事實相違:原告主張證據3 之可程式電阻器Rp之參考運算放大器A1的輸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電壓、證據3 運算放大器A2之非反相輸入端之電壓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然被告未審酌原告之主張是否成立,即認第二電壓硬指為參考電壓,另以「參考放大器A1的輸出(原告主張之第二電壓)並未與『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有關」,遽認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顯有違誤。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應撤銷事由: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為「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一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一第二電壓;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

⒉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⑴證據2 圖3 揭露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3-phasebuck converter)之參考電壓(VDRP)產生電路,其包含一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所產生之參考電壓隨著第一電壓變化,該第一電壓又隨著負載變化,當負載改變時,可避免輸出電壓的變動過大,藉以維持系統的穩定性,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技術特徵。

⑵證據2 圖3 揭露結合電路⊕將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3-phase buck converter)之各相輸出電流相加後,得到多相總和電流ISUM,由於多相總和電流ISUM隨著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各相輸出電流而變化,且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各相輸出電流亦隨不同負載而變化,故接收多相總和電流ISUM之運算放大器,其輸入端之電壓為一可變電壓,並且第一電壓係隨著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ISUM而變化,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具體實施例的第二電壓連接至電壓調整裝置電晶體,而證據2 揭露之第二電壓亦連接至電壓調整裝置,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

⑷系爭專利具體實施例之電壓控制裝置為運算放大器,第一電壓連接在輸入端,電壓控制裝置運算放大器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至電壓調整裝置電晶體。而證據2 圖3 所示運算放大器根據其輸入端之第一電壓輸出一電流控制信號至電壓調整裝置結合電路⊕,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技術特徵。

⑸證據2 圖3 揭露輸出控制信號之運算放大器輸出端耦接至一結合電路⊕,當該運算放大器透過其輸出端輸出控制信號時,結合電路⊕接收該控制信號以及第二電壓,並根據控制信號調整第二電壓產生一參考電壓。由於運算放大器根據第一電壓產生控制信號,且結合電路⊕產生參考電壓,因此結合電路⊕所產生之參考電壓確實隨第一電壓變化,是證據2 揭露之電壓調整裝置雖不同於系爭專利具體實施例的電晶體,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限定電壓調整裝置為電晶體,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⑹被告將原告主張之第二電壓遽認為參考電壓,並將原告主張之第二電壓不隨總和電流產生變化,遽認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然原告主張之參考電壓、第二電壓已符合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違反系爭專利核准當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欠缺新穎性。縱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 所揭露者尚有些微差異,亦係運用證據2 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違反系爭專利核准當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欠缺進步性。

⒊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 圖2 揭露一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電壓控制裝置由一運算放大器(相當於運算放大器)組成,以及一電壓調整裝置由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電阻RC(相當於R1)及RL(相當於R2)組成。隨負載變化的總和電流I0(相當於Sm)經第一電壓產生裝置(相當於R3)轉換成第一電壓,作為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輸入,且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產生的參考電壓輸入接至誤差放大器之非反相輸入端,最終用以控制輸出電路輸出端的輸出,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技術特徵。

⑵證據3 第2 圖揭露將隨負載變化的輸出總和電流(相當於Sm)經第一電壓產生電路(相當於電阻R3)產生該第一電壓,而輸入運算放大器的非反相輸入端,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技術特徵。又證據2 隨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負載變化的總和電流ISUM,取代證據3 隨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負載變化之電流信號,則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並且第一電壓係隨著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ISUM變化,完全符合上開技術特徵。另證據2揭露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ISUM,係作為產考電壓產生電路之輸入,參考電壓根據該隨符合變化之總和電流變化,無論與系爭專利或與證據3 皆相同,為證據2 與證據3 顯可輕易結合,是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已揭露上開技術特徵。

⑶證據3 揭露的第二電壓(即運算放大器A1的輸出),同樣經由電阻RL(相當於電阻R2)連接至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94),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

⑷證據3 圖2 所示運算放大器A5(相當於運算放大器92)根據其非反相輸入端之第一電壓輸出一電流控制信號至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94),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技術特徵。

⑸證據3 圖2 所示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94)係當作一可變電阻連接在電阻RC(電阻R1)及RL(相當於R2)之間,電晶體Q1、電阻RC及RL分壓第二電壓(運算放大器A1的輸出)產生該參考電壓(運算放大器A2的非反相輸入端),控制信號輸入至電晶體94以控制其阻值,進而改變參考電壓(運算放大器A2的非反相輸入端)的電壓值,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⑹證據3 揭露之具體電路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完全相同,但應用於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技術,可以完全相同的結構及作用功效,直接轉用於接收證據2 所揭露,同樣作為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輸入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輸出總和電流,產生隨該總和電流變化的第一電壓,進一步產生參考電壓,是以證據2與證據3 可輕易結合,且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欠缺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應撤銷事由: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技術特徵為「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包含一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一第一電壓,根據該總和信號產生,隨該負載改變;一第二電壓;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

⒉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⑴證據2 圖3 揭露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3-phasebuck converter)之參考電壓(VDRP)產生電路,其產生之參考電壓隨著第一電壓變化,該第一電壓又隨著負載變化,當負載改變時,可避免輸出電壓的變動過大,藉以維持系統的穩定性。又證據2 圖3 揭露結合電路⊕將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3-phase buck converter)的各相輸出電流相加後,得到多相總和電流ISUM,由於多相總和電流ISUM隨著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各相輸出電流而變化,並且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各相輸出電流亦隨不同負載而變化,故證據2 揭露之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包含一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包含一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技術特徵。

⑵證據2 圖3 揭露第一電壓,係根據該總和信號產生,隨該負載改變,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第一電壓,根據該總和信號產生,隨該負載改變」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具體實施例的第二電壓連接至電壓調整裝置電晶體,而證據2 揭露之第二電壓亦連接至電壓調整裝置,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

⑷系爭專利具體實施例之電壓控制裝置為運算放大器,第一電壓連接在輸入端,電壓控制裝置運算放大器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至電壓調整裝置電晶體。而證據2 圖3 所示運算放大器根據其輸入端之第一電壓輸出一電流控制信號至電壓調整裝置結合電路⊕,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技術特徵。

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均有「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承前所述,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⑹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違反系爭專利核准當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欠缺新穎性。縱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所揭露者尚有些微差異,亦係運用證據2 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違反系爭專利核准當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欠缺進步性。

⒊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 圖2 揭露一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電壓控制裝置由一運算放大器(相當於運算放大器)組成,以及一電壓調整裝置由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電阻RC(相當於R1)及RL(相當於R2)組成。隨負載變化的總和電流I0(相當於Sm)經第一電壓產生裝置(相當於R3)轉換成第一電壓,作為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輸入,且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產生的參考電壓輸入接至誤差放大器之非反相輸入端,最終用以控制輸出電路輸出端的輸出,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包含一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技術特徵。

⑵證據3 第2 圖揭露將隨負載變化的輸出總和電流I0(相當於Sm)經第一電壓產生電路(相當於電阻R3)產生該第一電壓,而輸入運算放大器A5(運算放大器92)的非反相輸入端,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第一電壓,根據該總和信號產生,隨該負載改變」技術特徵。證據2 揭露之隨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負載變化的總和電流信號ISUM,取代證據3 隨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負載變化的電流信號,則該第一電壓根據該總和信號ISUM產生,隨該負載改變,完全符合上開技術特徵,故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已揭露上開技術特徵 。

⑶證據3 揭露的第二電壓(即運算放大器A1的輸出),同樣經由電阻RL(相當於電阻R2)連接至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94),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

⑷證據3 圖2 所示運算放大器A5(相當於運算放大器92)根據其非反相輸入端之第一電壓輸出一電流控制信號至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94),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技術特徵。

⑸證據3 圖2 所示電晶體Q1(相當於電晶體94)係當作一可變電阻連接在電阻RC(電阻R1)及RL(相當於R2)之間,電晶體Q1、電阻RC及RL分壓第二電壓(運算放大器A1的輸出)產生該參考電壓(運算放大器A2的非反相輸入端),控制信號輸入至電晶體94以控制其阻值,進而改變參考電壓(運算放大器A2的非反相輸入端)的電壓值,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⑹證據3 揭露之具體電路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完全相同,但應用於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技術,可以完全相同的結構及作用功效,直接轉用於接收證據2 所揭露,同樣作為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輸入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輸出總和電流,產生隨該總和電流變化的第一電壓,進一步產生參考電壓,是以證據2與證據3 可輕易結合,且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欠缺進步性。

㈤各附屬項之應撤銷事由:

⒈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8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第1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依附於第7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8 項所分別依附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相對於證據2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相對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又以系爭專利實施例之具體電路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8 項所增加「其中該電壓調整裝置更包括產生一第三電壓回授至該電壓控制裝置」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8 項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9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依附於第7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9 項所分別依附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相對於證據2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相對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又以系爭專利實施例之具體電路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9 項所增加「其中該電壓控制裝置係包括一具有第一輸入端及第二輸入端之運算放大器,其中該第一及第二輸入端分別連接該第一電壓及第三電壓以產生該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9 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10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依附於第1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依附於第7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10項所分別依附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相對於證據2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相對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又以系爭專利實施例之具體電路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10項所增加「其中該電壓調整裝置係包括一可變電阻元件、一第一及第二電阻以分壓該第二電壓以產生該參考電壓及第三電壓,該可變電阻元件之阻值受控該控制信號以改變該參考電壓」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10項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11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依附於第1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依附於第7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11項所分別依附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相對於證據2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相對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又以系爭專利實施例之具體電路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11項所增加「其中該可變電阻元件係一電晶體」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11項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依附於第1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依附於第7 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12項所分別依附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相對於證據2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相對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又以系爭專利實施例之具體電路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12項所增加「其中該第三電壓等於該第一電壓」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與證據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12項不具進步性。

㈥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相對於證據2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相對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顯有違誤之處。爰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就公告號552767號「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發明專利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四、被告之答辯:

㈠原告主張證據2 第3 圖之虛線標示電路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證據2 之VDRP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參考電壓」,證據2 之VREF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二電壓」,證據2 之運算放大電路與加法器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控制裝置」與「一電壓調整裝置」。惟原告將證據2 第3 圖虛線標示電路原本標示VREF、VDRP,未有客觀理由將其分別解讀V2、VREF,難謂合理。原處分理由㈣認為證據2 之「總和電流ISUM與參考電壓VREF,以形成下垂信號VDRP」,原告主張證據2 之「VDRP」比對為參考電壓,然由證據2 第3 圖之「VDRP」可知VDRP輸出未連接至誤差放大器之參考電壓VREF輸入端,反而係總和電流ISUM與參考電壓VREF,以形成下垂信號VDRP之連接關係,足見原告對證據2 之認知有誤。

㈡原告主張證據3 第2 圖之虛線標示電路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全部技術特徵,是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惟:

⒈原告就進步性比對方式,係以系爭專利之運算放大器、電阻、電晶體等組成電路與證據3 相較後,如兩者相同,則認為系爭專利已揭露於證據3 ,而不具進步性。惟原告此種進步性比對方式未考量「運算放大器、電阻、電晶體等組成電路」與「其他周邊電路」間輸出入訊號之因果關係,顯然違反審查原則,難謂合理。況依原告之邏輯假設,倘某證據揭露由「運算放大器」,不論該「運算放大器」與「其他周邊電路」間輸出入訊號之因果關係,僅須系爭專利利用「運算放大器」技術特徵,即稱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然「運算放大器」與「其他周邊電路」間輸出入訊號之因果關係,會導致電路作用,抑或運用濾波電路與比較電路等不同,不能以系爭專利利用運算放大器技術特徵,即謂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 第2 圖揭示誤差放大器A2之正輸入端透過電阻器RL接收其參考放大器A15 之額定輸出電壓,另誤差放大器A2之負輸入端連接到輸入端,說明書第5 欄第19行揭示線路壓降補償放大器A4連接到電流感測放大器A3之負輸入端,該負輸入端為[-Vc+(Vc+Vs)] 值,電流感測放大器A3輸出100Vs 值,該100Vs 經由電阻分壓為10Vs值,再輸入至電流下降放大器A5,電流下降放大器A5輸出控制電晶體Q1,用以分流流經電阻器R1之電流,使得參考放大器A1在輸出提供參考電壓給誤差放大器A2之正輸入端以前,能減少0 到30毫伏之壓降(相對於增加的輸出電流從0 到300 安培)至該誤差放大器的正輸入端。又說明書第4 欄第24行揭示精密基準電路提供2 伏之額定輸出,並根據可程式之電阻器Rp來設定參考放大器A1的輸出分別為2 、3.6 、5 、5.2 或5.7 伏特之額定輸出電壓等,因此證據3 僅揭示「電流感測信號(Vs)補償可程式之電阻器Rp之設定參考放大器A1的輸出為2 、3.6 、5 、5.2或5.7 伏特的額定輸出電壓」,其參考放大器A1的輸出並未與「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有關,因此系爭專利之「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作為迴授控制「參考電壓」之技術特徵均未揭露於證據2 及證據3 ,且未見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於證據2 及證據3 ,是以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亦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撤銷原處分,並無不合。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參加人主張: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對於證據2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⑴原告主張證據2 圖3 揭露了產生下垂信號VDRP之電路,並辯稱該下垂信號VDRP即為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然證據2 之參考電壓為VREF,而非下垂信號VDRP,且證據2 通篇並未教示該參考電壓VREF之產生電路,足見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1A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又證據2 對應至系爭專利「參考電壓」之信號應為「參考電壓VREF」而非「下垂信號VDRP」,舉發審定書與訴願決定書之認定並無違誤。然因證據2 通篇並無教示該參考電壓VREF之產生電路,故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技術特徵。

⑵原告主張「證據2 圖3 所示運算放大器…根據其輸入端之第一電壓輸出一電流控制信號」,惟證據2 之放大器僅連接成一「電壓追隨器」,即其將輸入端的信號移轉至輸出端,故放大器未根據其輸入端上的電壓產生任何信號,是證據2 圖3 中的放大器無法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故其未能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電壓控制裝置」技術特徵。

⑶原告主張結合電路接收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藉以產生一參考電壓VDRP,故符合本技術特徵。惟證據2 未揭露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電壓控制裝置」之元件,自不可能揭露本技術特徵之電壓調整裝置以接收來自電壓控制裝置的控制信號。又證據2 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為「參考電壓VREF」,但其並不符合本技術特徵之限制條件,且縱認「下垂信號VDRP」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但其亦不符合本技術特徵之限制條件,則無論證據2 之參考電壓VREF或下垂信號VDRP與系爭專利相比對,皆未能符合本技術特徵之限制條件,是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全部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⒉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之參考電壓為一固定值,此恰為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先前技術,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等技術特徵,均未經證據2 所揭露,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效亦不相同,且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可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是系爭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並非明顯,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對該二證據缺乏組合動機:證據2 與證據3 對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並無教示、建議或提示動機,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具體理由,將該證據2 與證據3 組合而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各技術特徵。又況證據2 與證據3 間之必要技術特徵先天即不相容,其技術內容之組合即非明顯,原告不得以該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技術特徵:原告並未證明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提供給誤差放大器A2輸入端的參考電壓(即誤差放大器A2之輸入端的電壓),能在負載變化時抑制輸出電壓的變化,是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上開技術特徵。

⒊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證據3 運算放大器A5之非反向輸入端電壓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第一電壓」,惟證據3 僅為一單相電源供應器,故其與系爭專利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應用之領域不同,且兩者所需克服的技術問題亦有差異,且證據3 不可能會有一第一電壓可「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而符合本技術特徵。原告雖主張此部份差異可經由與證據2 的加法器組合而補足,然因證據3 之技術僅能適用於單相電源供應器,故其應用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以及功能或作用上均與系爭專利及證據2 不具關連性,是以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並非明顯,無從組合而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證據2 揭露不足者可由證據3 之運算放大器A5所補足,惟「電壓控制裝置」係根據第一電壓產生控制信號,而該第一電壓能隨負載電流、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輸出總和電流變化,然證據3 運算放大器A3的輸出為100Vs ,而運算放大器A5非反向輸入端的電壓值更係固定至10Vs,未能隨負載電流、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輸出總和電流而變化,故該運算放大器A5不符合本技術特徵,無法對應至系爭專利「電壓控制裝置」,是原告主張證據3 已揭露該技術特徵,顯然誤解證據3 之技術內容,並不足採。

⒌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證據2 揭露不足者可由證據3之技術所補足,惟參考放大器A1的輸出係固定為2 ,3.6 ,5 ,5.2 或5.7 伏特,而參考放大器A1的輸出與誤差放大器A2非反相輸入端之間的壓降又係固定為0 到30毫伏之壓降(證據3 第2 圖參照),縱如原告主張,以誤差放大器A2非反相輸入端電壓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則該點電壓既未與「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有關,更無法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併參技術特徵1B、1D與1E),是原告之主張,容有未洽。

⒍證據2 與證據3 彼此間因其必要技術特徵先天即不相容,其技術內容之組合即非明顯,縱使考量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惟渠等證據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及「使參考電壓根據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著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而改變」之功效,則難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 與證據3組 合揭露之內容,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內容,故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相對於證據2 或證據2 、3 之組合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部分技術特徵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同,其特別限定作為參考電壓調整依據之「第一電壓」,受到各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之影響,並會隨「負載」而改變。

⒉證據2 之參考電壓未能隨負載而改變:證據2 對應至系爭專利「參考電壓」者應為「參考電壓VREF」,而證據2 不僅對於參考電壓VREF如何產生完全未予說明,且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均能理解該參考電壓VREF於證據2 之應用下必然為一定值,不可能隨負載而改變。縱認原告主張之下垂信號VDRP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惟依據證據2 所揭露之下垂信號,其亦與負載LOAD無關。是證據2 之參考電壓不會隨著負載而改變,且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提供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所產生之參考電壓隨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負載變化而改變」之功效。

⒊證據3 之參考電壓未能隨負載而改變:證據3 之運算放大器A3的輸出為100Vs ,而運算放大器A5非反向輸入端的電壓值,更係固定至10Vs,而未能隨負載電流IO而變化,故證據3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則更不可能依據負載電流IO而改變。又況證據3 甚至明載其系統設計可完全不受負載之影響,並以之為其最大特點,是原告主張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實無理由。

㈣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 項、第8 至12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係直接或間接附屬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至12項係直接或間接附屬於第7 項,該等附屬項僅進一步界定其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與證據3 既無法組合,且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之全部技術內容,而不足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7 項不具進步性,自亦不可能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第8 至12項附屬項之全部技術內容,是以證據2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第8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㈤綜上所述,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原告猶執陳詞指摘並無理由。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六、本件適用法律及爭點:

㈠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本院卷第230-238 頁)在卷可稽,堪認為真正。

㈡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1年2 月1 日,被告實質審查核准專利日為92年8 月8 日,原告於101 年9月19日提出舉發,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被告審查後,於103 年1 月17日作成原處分,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規定,應適用核准處分時即90年10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0年專利法)規定。

㈢本案審理範圍及爭點:經查原告就原處分「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爭執系爭專利違反90年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則系爭專利是否有違反前揭規定而有撤銷原因係本案爭點。

七、本院判斷如下: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本院卷第230-238頁)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為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係可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其所產生之參考電壓可隨負載變化而改變;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係藉由一第一電壓與一第二電壓而產生,該第一電壓係依據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總通道電流而產生,由於該總通道電流係隨負載變化,所以該參考電壓係隨著負載變化而改變;因此,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係隨著負載變化而產生一參考電壓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摘要 )。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示:系爭專利第二圖為一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應用於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詳細電路圖(如附件1 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個請求項,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6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8 至12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

⑴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一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一第二電壓;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電壓調整裝置更包括產生一第三電壓迴授至該電壓控制裝置。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電壓控制裝置係包括一具有第一輸入端及第二輸入端之運算放大器,其中該第一及第二輸入端分別連接該第一電壓第三電壓以產生該控制信號。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電壓調整裝置係包括一可變電阻元件、一第一及第二電阻以分壓該第二電壓以產生該參考電壓及第三電壓,該可變電阻元件之阻值受控該控制信號以改變該參考電壓。

⑸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可變電阻元件係一電晶體。

⑹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第三電壓等於該第一電壓。

⑺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包含一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一第一電壓,根據該總和信號產生,隨該負載改變;一第二電壓;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

⑻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電壓調整裝置更包括產生一第三電壓迴授至該電壓控制裝置。

⑼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電壓控制裝置係包括一具有第一輸入端及第二輸入端之運算放大器,其中該第一及第二輸入端分別連接該第一電壓第三電壓以產生該控制信號。

⑽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電壓調整裝置係包括一可變電阻元件、一第一及第二電阻以分壓該第二電壓以產生該參考電壓及第三電壓,該可變電阻元件之阻值受控該控制信號以改變該參考電壓。

⑾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可變電阻元件係一電晶體。

⑿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其中該第三電壓等於該第一電壓。

㈡引證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為2001年6 月公開之PCIM文章「InductorsAl lowLoss-Less Current Sensing in Multiphase DC-DCConverters」(原處分卷第14至16頁。原告所提之中譯本,見本院卷第193 至194 頁,被告、參加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15 頁)。證據2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2年2 月1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2技術內容:證據2 圖3 揭露一具有電流感測之3 相降壓轉換器,3 相電流信號分別連接到電流感測放大器CSA1~CSA3,電流感測放大器CSA1~CSA3輸出之放大電流信號CO1-CO3 不僅作為PWM 比較器的斜坡信號,而且該放大電流信號CO1-CO3之總和電流ISUM與參考電壓VREF加總,形成下垂信號VDRP。

⑵證據2圖3為一3相降壓轉換器之方塊圖(附件2所示)。

⒉證據 3 為 1987 年 1 月 6 日公告之美國第 383084 號「PARALLELED DC POWER SUPPLIES SHARING LOADS EQUALLY」專利案(原處分卷第10至13頁。原告所提之中譯文見本院卷第195 至198 頁,參加人僅就部分內容有意見,本院卷第199 頁,原告就此亦無意見,本院卷第215 頁;被告則均無意見本院卷第215 頁)。證據3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2年2 月1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3技術內容:證據3 圖2 揭露一種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係由複數個電源供應器10組成,該電源供應器10具有一參考放大器A1提供一參考電壓給一誤差放大器A2,一電流感測放大器A3感測一電流感測電阻Rs之電壓Vs,並產生10Vs電壓給一電流下降放大器A5,該電流下降放大器A5輸出一控制訊號控制一電晶體Q1之集極電流,進而調整該參考電壓。

⑵證據3 圖1 為一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方塊圖,圖2 為一電源供應器之電路圖(如附件3 所示)。

㈢本案爭點分析

⒈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7 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

①查證據2 圖3 揭露一種電壓產生電路( 圖中左下方,由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及其左右2 個加法器構成) ,其產生一下垂信號VDRP,惟該下垂信號VDRP並無作為其它電壓之參考或比較之基準,該下垂信號VDRP並非一參考電壓,故證據2 圖3 所揭露之電壓產生電路不是一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故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技術特徵。證據2 圖3 揭露一第一電壓( 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之輸入端電壓(ISUM 處)),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3 相直流對直流降壓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ISUM變化,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技術特徵。證據2圖3 揭露一第二電壓VRFF,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證據2 圖3 揭露一電壓控制裝置( 圖中左下方之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 ,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 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之輸出信號),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技術特徵。證據2圖3 揭露一電壓調整裝置( 圖中最左方之加法器) ,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下垂信號VDRP,惟該下垂信號VDRP並非一參考電壓已如前述,故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②綜上所述,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故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③原告104 年3 月2 日行政訴訟起訴理由( 一) 狀第2 頁第1~2 段主張:「證據2 第66頁指明『下垂信號與迴授電壓在誤差放大器之輸入VFB 處相結合,並改變輸出電壓偏差量』,證據2 的下垂信號VDRP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參考電壓VREF,證據2 的迴授電壓相當於系爭專利透過補償電路110 連接之輸出電壓Vout。證據2 之下垂信號VDRP與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VREF,同樣作為迴授電壓之參考,並共同作為誤差放大器之輸入,其結果,同樣經由誤差放大器而控制輸出電路。與系爭專利參考電壓相同,下垂信號VDRP確具供迴授電壓參考進而控制輸出電路之功能」云云。惟查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之「先前技術」段落之記載,習知誤差放大器130 之非反相輸入端係輸入一固定之參考電壓VREF,無法隨輸出電路之負載改變,系爭專利之目的即在於提供一種隨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負載變化而改變之參考電壓,相關電路可參系爭專利圖式第二圖(如附件1 所示)之實施例所示,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產生一隨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負載變化參考電壓VREF,並輸入至誤差放大器100 之非反相輸入端,輸出電壓Vout經由補償電路110 迴授至誤差放大器100 之反相輸入端形成負迴授架構。而證據2 圖3 顯示誤差放大器之非反相輸入端輸入一固定電壓VREF,下垂信號VDRP與迴授電壓在誤差放大器之輸入VFB 端相結合後,輸入誤差放大器之反相輸入端形成負迴授架構;由兩案電路圖可以明顯看出證據2 的誤差放大器之反相、非反相輸入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的誤差放大器之反相、非反相輸入端,證據2 之下垂信號VDRP係迴授至誤差放大器之反相輸入端,而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VREF係輸入至誤差放大器之非反相輸入端,故而證據2 的下垂信號VDRP並非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參考電壓VREF。況且證據2 誤差放大器之非反相輸入端為一固定電壓VREF,而迴授至誤差放大器反相輸入端VFB 之電壓為一變動電壓,焉有變動電壓作為固定電壓之參考電壓之理,原告理由不足採。

④原告104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主張:「參考電壓我們主張的是VDRP,參加人稱參考電壓必須作為另一電壓之參考對象,與另一個電壓比較,參加人稱VDRP會不斷的與VREF做比較,故VDRP顯然有跟另一個電壓即VREF做比較,至於比較之後,發生何種狀況,已經不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定義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只要產生一個隨第一電壓變動之參考電壓即VDRP,就完全符合全項之定義」云云。惟查證據2 圖3 顯示下垂信號VDRP與輸出電壓Vo經過C3、R3、C4及R2組合之電路後,才輸入至誤差放大器反相輸入端,該誤差放大器反相輸入端之電壓並非純粹的下垂信號VDRP,因此下垂信號VDRP並未與VREF做比較,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足取。

⑵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①查證據2 圖3 揭露一種應用於一3 相直流對直流降壓轉換器之電壓產生電路( 圖中左下方,由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及其左右2 個加法器構成) ,該3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包含一由3 個電流感測信號CO1 、CO2 、CO3 組成且隨負載LOAD變化之總和電流信號ISUM,該電壓產生電路產生一下垂信號VDRP,惟該下垂信號VDRP並無作為其他電壓之參考或比較之基準,該下垂信號VDRP不是一參考電壓,故證據2 圖3 所揭露之電壓產生電路不是一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故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技術特徵。證據2 圖3 揭露一第一電壓( 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之輸入端電壓(ISUM 處)) , 根據一3 相直流對直流降壓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ISUM 產 生,隨該負載改變,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一電壓,根據該總和信號產生,隨該負載改變」技術特徵。證據2 圖3 揭露一第二電壓VRFF,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證據2圖3 揭露一電壓控制裝置( 圖中左下方之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 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 單增益負迴授放大器之輸出信號) ,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技術特徵。證據2 圖3 揭露一電壓調整裝置( 圖中最左方之加法器) ,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下垂信號VDRP , 惟該下垂信號VDRP並非一參考電壓已如前述,故證據2未 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②綜上所述,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故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⒉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中所記載技術特徵之比對認定,已如前述。證據2 與系爭專利主要之差異在於證據2 之電壓產生電路輸出之下垂信號VDRP並非一參考電壓,故而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產生一隨負載變化之參考電壓,能解決先前技術所遭遇固定之參考電壓無法隨輸出電路之負載改變,將使輸出電壓Vout變動過大之問題(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先前技術」第2 、3 段) ,系爭專利相較證據2 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所揭露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2 中所記載技術特徵之比對認定,已如前述。證據2 與系爭專利主要之差異在於證據2 之下垂信號VDRP並非一參考電壓,故而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及「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產生一隨負載變化之參考電壓,能解決先前技術所遭遇固定之參考電壓無法隨輸出電路之負載改變,將使輸出電壓Vout變動過大之問題(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先前技術」第2 、3 段) ,系爭專利相較證據2 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 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所揭露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2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中所記載技術特徵之比對認定,已如前述。

②查證據3 圖2 揭露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 圖中左下方,由A5、Q1、R1、Rc構成) ,其產生一參考電壓供應至誤差放大器A2之非反相輸入端,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技術特徵。證據3圖2 揭露一第一電壓( 電流放大器A5之非反相輸入端電壓) ,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流經電阻Rs之電流(即電源供應器10之輸出電流) 變化;惟由證據3 所揭露技術內容僅能得知電源供應器10為一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證據3 並未揭露該電源供應器10為一" 多相" 直流對直流轉換器,故而該電源供應器10之輸出電流亦非由" 各相"輸出電流所加總之輸出" 總和" 電流,因此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一電壓,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揭露一第二電壓( 參考放大器A1之輸出電壓) ,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揭露一電壓控制裝置( 電流放大器A5) ,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 電流放大器A5之輸出信號) ,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揭露一電壓調整裝置( 電晶體Q1) ,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 輸入至誤差放大器A2非反相輸入端之電壓) ,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③綜上所述,證據2 與系爭專利主要之差異在於證據2 之電壓產生電路輸出之下垂信號VDRP並非一參考電壓,證據3與系爭專利主要之差異在於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第一電壓不是隨著一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輸出總和電流變化;雖然證據2 與證據3 所揭露技術內容均關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但證據2 之電壓產生電路輸出之下垂信號VDRP係迴授至誤差放大器之反相輸入端形成負迴授,而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係輸入至誤差放大器A2之非反相輸入端作為參考電壓,證據2 的電壓產生電路、下垂信號VDRP無法對應至證據3 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參考電壓,在兩證據電路架構大不相同之情形下,其組合並非明顯,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與證據3 所揭露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④原告104 年4 月13日行政訴訟起訴理由( 二) 狀第3 頁第2 段主張:「將證據3 所揭露之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等效置換為證據2 所揭露之多相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各項發明,不但所置換之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的作用功效完全相同,就連與系爭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連結關,亦盡皆相同,應認定該發明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若如原告所述將證據3 所揭露之「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置換為證據2所 揭露之「多相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參照原告104 年4 月13日行政訴訟起訴理由(二) 狀第2 頁圖示(本院卷第136 頁反面),原告於證據3 圖2 標記之「總和感測電流」即為電流感測放大器A3之輸出端,該輸出端電壓為100Vs (Vs為電阻Rs之跨壓),其經電阻分壓後產生10Vs電壓(即第一電壓)輸入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該10Vs電壓為設計之特定電壓以控制輸入誤差放大器A2非反相輸入端之參考電壓之變化量,而證據2之輸出總和電流ISUM處之電壓未知,該電壓與多相感測裝置RS1 、RS2 、RS3 之比例關係未知,且證據2 之輸出總和電流ISUM迴授至誤差放大器之反相輸入端,而證據3 之電流感測放大器A3之輸出端電壓迴授至誤差放大器之非反相輸入端,是證據2 、3 之迴授所使用的電子元件並不相同,可知證據2 之輸出總和電流ISUM與證據3 之電流感測放大器A3之輸出端電壓明顯不同,若將證據2 之輸出總和電流ISUM作為第一電壓輸入至證據3 ,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是否能輸出適恰之參考電壓提供給誤差放大器A2實有疑問。再者,由於證據2 誤差放大器之輸入信號與證據3 誤差放大器之輸入信號不同,其輸出信號必不相同,二者誤差放大器不同的輸出信號再輸入各自的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因此二者脈波寬度調變電路所接收之輸入信號不同,在將證據3 所揭露之「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置換為證據2 所揭露之「多相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後,證據3 誤差放大器之輸出信號將輸入至證據2 之脈波寬度調變電路,然一脈波寬度調變電路於一電路中,依設計者需求,已搭配其他電子元件以定其正常工作範圍,證據2之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在接收證據3 誤差放大器之輸出信號後未必能正常動作,進而證據2 與證據3 組合後之整體電路恐無法正常動作,故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並非明顯,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可採。

⑤原告104 年4 月13日行政訴訟起訴理由( 二) 狀第3 頁第3 段主張:「將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裝置及誤差放大器,轉用於證據2 所揭露作為參考電壓產生裝置之使用環境的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其電流感測裝置及電流感測電路,以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裝置接收證據2 之總和感測電流,將證據3 參考電壓產生裝置產生之參考電壓,經由證據3 之誤差放大器,輸出至證據2 之多相脈波寬度調變電路,亦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各項發明」云云。惟查,如前所述,因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輸入電壓(即第一電壓)不同於證據2 之總和感測電流,且證據2 與證據3 之誤差放大器輸入、輸出信號均不相同,若如原告所述將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裝置及誤差放大器轉用於證據2 ,證據3 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是否能輸出適恰之參考電壓提供給誤差放大器A2實有疑問,且證據2 之脈波寬度調變電路在接收證據3 誤差放大器之輸出信號後未必能正常動作,進而證據2 與證據3 組合後之整體電路恐無法正常動作,故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並非明顯,原告理由不足採。

⑵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係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①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2 中所記載技術特徵之比對認定,已如前述。

②查證據3 圖2 揭露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 電源供應器10) 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 圖中左下方,由A5、Q1、R1、Rc構成) ,其產生一參考電壓供應至誤差放大器A2之非反相輸入端,惟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僅包含一個隨負載變化之電流感測信號Vs,並未總和多個電流感測信號Vs,故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應用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包含一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組成且隨負載變化之總和信號,該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包括」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揭露一第一電壓( 電流放大器A5之非反相輸入端電壓) ,係一可變電壓,該第一電壓係隨著流經電阻Rs之電流( 即電源供應器10之輸出電流) 變化;惟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僅包含一個隨負載變化之電流感測信號Vs,並無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Vs組成之總和信號,故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一電壓,根據該總和信號產生,隨該負載改變」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揭露一第二電壓( 參考放大器A1之輸出電壓) ,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第二電壓」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揭露一電壓控制裝置( 電流放大器A5) ,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 電流放大器A5之輸出信號) ,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控制裝置,根據該第一電壓產生一控制信號;以及」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揭露一電壓調整裝置( 電晶體Q1) ,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第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 輸入至誤差放大器A2非反相輸入端之電壓) ,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述之「一電壓調整裝置,接收該控制信號及第二電壓,並根據該控制信號調整該二電壓產生一隨該第一電壓變化之參考電壓」技術特徵。

③綜上所述,證據2 與系爭專利主要之差異在於證據2 之電壓產生電路輸出之下垂信號VDRP並非一參考電壓,證據3與系爭專利主要之差異在於證據3 參考電壓產生電路之第一電壓並非根據由多個電流感測信號Vs組成之總和信號產生;雖然證據2 與證據3 所揭露技術內容均關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但證據2 之電壓產生電路輸出之下垂信號VDRP係迴授至誤差放大器之反相輸入端形成負迴授,而證據3之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係輸入至誤差放大器A2之非反相輸入端作為參考電壓,證據2 的電壓產生電路、下垂信號VDRP無法對應至證據3 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參考電壓,在兩證據電路架構大不相同之情形下,其組合並非明顯,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 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與證據3 所揭露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⑷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2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7 ,係包含請求項7 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故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2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並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欠缺新穎性;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2不具進步性。故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於法有據,訴願機關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聲明被告應就系爭公告號552767號「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發明專利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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