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
    郭麗香

  • 當事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參加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麗香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林碧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千元,上訴應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判決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84 頁),上訴人嗣於104 年9 月23日提出行政上訴狀,雖主張不服上開判決而請求上訴,並於104 年10月2 日提出行政上訴理由狀,然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之裁判費用。職是,參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6 千元裁判費。本院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 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文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