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即參加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麗香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林碧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千元,上訴應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判決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84 頁),上訴人嗣於104 年9 月23日提出行政上訴狀,雖主張不服上開判決而請求上訴,並於104 年10月2 日提出行政上訴理由狀,然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之裁判費用。職是,參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6 千元裁判費。本院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 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