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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著訴字第3號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伍偉華

上訴人
即原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表人
即清算人
陳文讚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按參加人之人數補正民國109 年3 月9 日「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與民國109 年3 月27日「行政訴訟上訴理由(一)狀」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到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行政訴訟法第247 條第1 、2項規定:「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高等行政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第1 項)。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245 條第1 項理由書送達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第2 項)」。另行政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同法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人(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如主文所示之書狀,均僅附具被上訴人之繕本一份,而未按參加人之人數附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到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著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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