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惠如張銘晃黃珮茹

抗告人
鄭有志即創勝工作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又按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使確能交付應受送達人,為達此目的,行政訴訟法第71條乃規定原則上應於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蓋上開處所通常係應受送達人日常活動處所,易於該處收受訴訟文書,此觀該規定立法理由自明。是應受送達人如因故不能於上開處所收受訴訟文書,而另指定送達處所,除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交付者外,訴訟文書之送達,自應於其所指定處所行之(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1037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鄭有志即創勝工作坊」為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附卷足憑。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29日以109 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原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0日送達抗告人於起訴狀所指定之送達地址,即「○○○○○區○○路000 號9樓之5 」(本院卷第13頁),並經該址所在之恆豐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蓋章收受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5頁)。而抗告人亦自承該址為其營業所地址,以之為送達地址係為抗告人能及時收到本院公文,及時作覆等語(見抗告人109 年7 月21日行政訴訟抗告狀第2 頁)。依上說明,原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所指定之送達地址,是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法定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同年6 月11日起算10日,並加計上開送達地址即○○○永和區之在途期間2 日,至109 年6 月22日即已屆滿,惟抗告人卻遲至109 年7 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此有抗告人行政訴訟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記可證,顯已逾越抗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04 條、第272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