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6號
民國98年10月1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政治(董事長)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經訴字第098061122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7年4 月28日以「漢彌頓COFFEE FRESH及圖」商標(並聲明圖樣中之外文「COFFEE FRESH」不在專用之列,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1 所示),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奶粉、乳粉、煉乳、乳酪、乳酪粉、低脂奶粉、脫脂奶粉、調味奶粉、牛奶粉、咖啡奶粉、奶精、粉狀奶精、即溶奶粉速食包、鮮奶油、人造奶油、牛奶、牛乳、咖啡牛乳、奶水、保久乳」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8年2 月20日商標核駁第313201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5 月22日經訴字第098061122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經濟部經訴字第09806112210 號駁回商標訴願之處分。並主張:
㈠本件爭點主要為「Hamilton(漢彌頓)」之為紐西蘭境內城市地名,是否廣為本地大眾所周知,而有使公眾誤信其為商標產地說明。惟「Hamilton(漢彌頓)」為普通英文名稱,普遍用於人名、地名,並非如臺北、巴黎、上海、紐約、東京等單一地名。「Hamilton〈漢彌頓〉」實為大英體系國家濫用的名稱,如美國境內之俄亥俄州、伊利諾州、佛羅里達州、內布拉斯加州,皆有以「Hamilton〈漢彌頓〉」命名之城市。而澳洲亦有6 處以之命名,百慕達首府及「世界最好的工作-大堡礁島」,亦以之命名。其他尚有無數人、事、地、物皆以之為名,可見其通俗程度,足以稀釋其特定性。
㈡紐西蘭境內城市不下數百,物產豐富,原處分以通俗之「Hamilton(漢彌頓)」作為公眾有誤信其為紐西蘭境內之特定物產(鮮乳)產地,實為牽強。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系爭商標圖樣上之「漢彌頓COFFEE FRESH」,「漢彌頓」分別於世界各國,例如加拿大第9 大城市、英屬百慕達首府、英國蘇格蘭南拉奈克郡行政中心、美國俄亥俄州巴特勒(Butler)縣縣城、紐西蘭第4 大城市。「漢彌頓」予人直接聯想到的為外國之地理名稱,以之作為商標於所指定之「奶粉、乳粉、煉乳、乳酪、乳酪粉、低脂奶粉、脫脂奶粉、調味奶粉、牛奶粉、咖啡奶粉、奶精、粉狀奶精、即溶奶粉速食包、鮮奶油、人造奶油、牛奶、牛乳、咖啡牛乳、奶水、保久乳」等商品,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
㈡至原告主張「漢彌頓」為普通英文名稱,非單一地名云云,經核該地名是否為世界上唯一,核與該款規定無必要關聯性,且非該款之構成要件。
五、查系爭商標係於97年4 月28日申請註冊,是系爭商標之申請應否准許註冊,應以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即現行商標法)為斷。故兩造之爭點為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23第1 項第11款規定。經查:
㈠按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之情形,不得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本款規範對象,係指商標本身與所指定使用商品之聯結,致使人誤認誤信該商標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基於商標之屬地性,本款所稱公眾,係指我國相關消費者,且所稱產地,無須以盛產夙稱產品者為限(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907 號判決參照),商品或服務之生產處所及來源,均屬之。
㈡次按(第1 項)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第2 項)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法第5 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9條規定,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準此,商標重在足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具有識別性。然即使有部分商標圖樣聲明不專用,如商標圖樣整體為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者,仍不得准予註冊。
㈢系爭商標係由一略經設計類似獅子之動物圖形、一具有黑框白底紅色橫書之中文「漢彌頓」由左至右排列、一紅色緞帶圖形內置反白之大寫外文「COFFEE FRESH」分別上、中、下排列所組成。其中外文「COFFEE FRESH」為新鮮咖啡之意,使用於所指定之「... 咖啡奶粉、... 咖啡牛乳... 」商品,係屬指定使用商品之說明文字,不具識別性,經原告聲明不在專用之列,符合商標法第19條規定。然中文「漢彌頓」,應為英文「Hamilton」之音譯名稱之一,亦有譯為「哈密爾頓」、「漢密頓」、「咸美頓」者,可指普遍姓氏及人名、教育機構之名稱,亦指地名(例如澳洲、百慕達、加拿大、韓國、紐西蘭、英國、美國、香港等),其中位於紐西蘭北島北部之「漢彌頓」城市,為紐西蘭第4 大城市,亦為紐西蘭最大內陸城市,此有維基百科查詢列印資料、GOOGLE網頁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商標核駁卷第6 至8 頁),且原告於起訴時亦不爭執「漢彌頓(Hamilton)」為普遍用於人名及地名(見本院卷第8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同以維基百科查詢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44至47頁)為其主張之論據。
㈣系爭商標圖樣中外文「COFFEE FRESH」不專用部分屬指定使用商品之說明文字,消費者在觀察時將施以較少之注意,而中文「漢彌頓」相較於系爭商標圖樣中之其他類似獅子之動物圖形、紅色緞帶圖形內外文「COFFEE FRESH」,其字體較大,且位於系爭商標整體圖樣之中央位置,在整體商標之明顯部位,為消費者觀察所特別注目之焦點。而原告以地名「漢彌頓」作為系爭商標圖樣,並指定使用於「奶粉、乳粉、煉乳、乳酪、乳酪粉、低脂奶粉、脫脂奶粉、調味奶粉、牛奶粉、咖啡奶粉、奶精、粉狀奶精、即溶奶粉速食包、鮮奶油、人造奶油、牛奶、牛乳、咖啡牛乳、奶水、保久乳」等商品。由於紐西蘭以優質乳品聞名於世,位於紐西蘭北島北部之「漢彌頓」城市,為紐西蘭第4 大城市,亦為紐西蘭最大內陸城市,客觀上相關消費者將可能因原告商品上標示使用「漢彌頓」之文字圖樣,而誤認誤信該商品產地所在即為紐西蘭「漢彌頓」城市,而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㈤原告主張「Hamilton(漢彌頓)」為普通英文名稱,普遍用於人名、地名,並非單一地名,足以稀釋其特定性,且紐西蘭境內城市不下數百,物產豐富,原處分以通俗之「Hamilton(漢彌頓)」作為公眾有誤信其為紐西蘭境內之特定物產(鮮乳)產地,實為牽強云云。惟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不以該地產製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服務馳名為限,亦不以該地是否為世界上唯一為必要。系爭商標直接以中文「漢彌頓」為其商標圖樣,足使人誤認誤信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產地來自「漢彌頓」城市,本件審酌重點在於「漢彌頓」為一地理名稱,系爭商標易使我國一般消費者因紐西蘭乳品之知名度,而誤認誤信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係來自紐西蘭「漢彌頓」城市,致對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委無可取。
㈥另原告於申請階段所舉商標圖樣中含有「熊本」、「八王子」、「成田」等獲准註冊諸商標案例(見商標核駁卷第20至52頁),經核各該商標圖樣與本件均不盡相同,或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系爭商標不同,故與本件案情有別,且為另案是否妥適之問題,依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尚難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
六、綜上所述,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所定情形。從而,原處分就系爭商標註冊案所為應予核駁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