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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抗告人即

上訴人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碧容(董事長)
代表人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代表人
相對人即
參加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代表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顧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至同年2 月21日止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即於同日裁定駁回其上訴。惟抗告人係於同年月14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載明其上訴理由,此有最高行政法院同年月24日函轉之抗告人上訴狀附卷可稽。因此,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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