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
抗告人即
- 上訴人
-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碧容(董事長)
- 代表人
- 相對人即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代表人
- 相對人即
- 參加人
-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 代表人
-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顧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至同年2 月21日止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即於同日裁定駁回其上訴。惟抗告人係於同年月14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載明其上訴理由,此有最高行政法院同年月24日函轉之抗告人上訴狀附卷可稽。因此,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