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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17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胡方新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017號

上訴人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碧容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代表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前述規定及說明,於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上訴,亦適用之,此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曾參與本院民國98年度判字第967號判決之法官應迴避本件上訴案。系爭商標於89年提出商標申請,故應無92年11月28日修正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減損著名商標或93年4月28日公告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適用。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認為「VALENTINO」為義大利普遍姓名,以之作為商標圖樣,其保護性本較薄弱,有加註其他文字,且指定之商品、性能、價錢、行銷管道顯有差異,則一般消費者並不會產生混同誤認。系爭商標所指定商品行動電話與據以異議商標之服飾及其相關配件,兩者商品行銷管道、通路均有不同,實無引致相關消費者構成近似之嫌,故應依憲法平等原則認定兩商標不近似。被上訴人於100年1月7日註冊第1231039號「Valentino Morris及圖」評定案中亦主張「Valentino」作為商標之一部,其先天識別性難謂為高,在被上訴人以之作為商標或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獲准註冊於各類商品及服務者不乏其例。且據以異議之商標實非參加人率先使用,而參加人之商標曾遭國內外之人撤銷,實非屬著名商標,而為惡意註冊之商標。本件系爭商標申請前,上訴人亦取得多件「Valentino XXX」或「XXX Valentino」之各類商標在案,更有GIOVANNI VALENTINO、ORLANDI VANLENTINO等多家廠商與本件系爭商標類同之「Valentino」系列商標,仍有多件在專用期限內,在市○○○○○○○○路不同,均無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並存多年,未見任何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具體事證,顯見兩商標無近似之餘地,縱本件系爭商標不幸遭判決撤銷,亦不影響上訴人尚有第911952、937916號等適用第9類商品商標之事實,僅會製造法理矛盾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1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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