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惠豐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行政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依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本件上訴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99年度行專更㈠字第5號判決不服,於民國100年6月2日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訴訟費用單據一份在卷可稽(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0號卷第19頁),嗣於同年11月3日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本件係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案件,依上開規定係免徵裁判費,上訴人迄今未對溢繳之上訴費用聲請退還,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於100年6月2日所繳交之裁判費用,即屬溢繳,應予退回上訴人。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