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惠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行政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依同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並 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本件上訴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99年度行專更㈠字第5號判決不服,於民國100年6月2日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 有訴訟費用單據一份在卷可稽(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 字第1890號卷第19頁),嗣於同年11月3日案經最高行政法 院100年度判字第18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本件係發回 更審再行上訴之案件,依上開規定係免徵裁判費,上訴人迄今未對溢繳之上訴費用聲請退還,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於100年6月2日所繳交之裁判費用,即屬溢繳,應予退回上訴人 。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