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上訴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惠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行政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依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本件上訴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99年度行專更㈠字第5號判決不服,於民國100年6月2日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訴訟費用單據一份在卷可稽(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0號卷第19頁),嗣於同年11月3日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本件係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案件,依上開規定係免徵裁判費,上訴人迄今未對溢繳之上訴費用聲請退還,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於100年6月2日所繳交之裁判費用,即屬溢繳,應予退回上訴人。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