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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何君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國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國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光碟,扣案之彈匣壹個及未扣案之改造槍枝壹把均沒收。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曾國清因犯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殺人未遂罪            │著作權法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6月        │有期徒刑6 月併科新臺幣│
│            │                      │20萬元                │
├──────┼───────────┼───────────┤
│  犯罪日期  │94年11月7日           │98年3月間             │
├──────┼───────────┼───────────┤
│偵查(自訴)│臺東地檢94 年度偵字第 │臺東地檢98 年度偵字第 │
│機關及案號  │2301號                │1162、1316、2133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5 號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
│實│        │                      │號                    │
│審├────┼───────────┼───────────┤
│  │判決日期│96年11月29日          │100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7639號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
│決│        │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2月17日          │101年1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        否            │        是            │
├──────┼───────────┼───────────┤
│備註        │臺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東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67號執行中            │235號執行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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