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平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平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平和因違反著作權法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