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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3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軒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軒浩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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