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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復生張紹省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4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軒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33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軒浩(下稱受刑人)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373號、第531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571號、第5234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3號、第66號、第77號、第91號、103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 號、第23號、第20號、104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8號、第31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訴緝字第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簡上緝字第1 號104 年度智訴緝字第2 號、第3 號、107 年度智訴字第1號、第2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智簡字第4 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9 、11至12、14至20、22至28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

10、13、2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07 年12月2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 至11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著作權法等各罪,未定應執行刑與定應執行刑之合併刑期為10年9 月,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從形式觀察固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然而受刑人所犯著作權等各罪,犯罪期間間隔非遠,且對他人權益及財產、生命不至有直接或嚴重之侵害,對社會秩序亦無嚴重危害,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原裁定並未充分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數所反應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大多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且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亦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特性,及刑法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而過度評價,致罪刑不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對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已有所違背。爰請審酌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犯罪型態、手段、動機,所犯數罪多屬相同犯罪類型,所侵害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重新裁定寬減應執行之刑,以利受刑人早啟自新之機,早日返家侍奉年邁母親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 項「第1 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第674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314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原裁定因依檢察官所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8 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4年5月為上限),且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原審定其應執行如備註欄所示刑期,並確定在案(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1 月),而原審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其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更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法或不當。

㈡受刑人之上開抗告意旨雖指摘原裁定之定刑結果過重云云,然法院量定應執行刑,除應合於法律所定內、外部界限外,並經就具體個案斟酌各種情狀,參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包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多達28件,再觀諸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約在99年12月間某日至100年11月25日間,短短近一年時間犯罪近28件,顯見其犯案之密集,期間多次遭警查獲移送法辦,實應自我警惕、並改過自新,然其竟仍罔顧法律,屢屢再犯、罪數甚多,嚴重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益及法治觀念,難見其有因前案受偵、審之教訓而知所悛悔,原審法院審酌其附表各編號犯行之犯罪具體情狀,量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10月,已屬從輕而無明顯過重之情形,亦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無相違,更與刑法連續犯規定廢除後之刑事政策及輕罪、重罪之應如何定應執行刑,亦無何違背之處,受刑人抗告指摘原裁定量刑過重,實難認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就受刑人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10月,合於內、外部性界限,並未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尚無失衡之不當情形,是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受刑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2月31日起至│100 年2 月間某日│100 年1 月1 日起│
│            │100 年3 月17日19│起至100 年3 月17│至100 年6 月17日│
│            │時50分許止      │日16時40分許止  │18時45分許止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0 年度│臺北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310號    │偵字第6905號    │偵字第4961號、第│
│號          │                │                │4962號          │
├───┬──┼────────┼────────┼────────┤
│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刑智上訴 │101年度刑智上訴 │102年度刑智上訴 │
│      │    │字第92號        │字第40號        │字第14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1.03.28    │101.08.16(聲請 │   102.05.30    │
│      │日期│                │書誤載為101.04.0│                │
│      │    │                │9,應予更正)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 │101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3373號          │5317號          │3571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1.06.28    │   101.10.24    │   102.09.04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9號經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裁定合 │
│            │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3月1日起至1│100 年1 月初某日│100 年1 月間某日│
│            │00年5 月15日止  │起至100 年6 月1 │起至100 年11月24│
│            │                │日14時10分許止(│日16時許止      │
│            │                │聲請書誤載為101 │                │
│            │                │年6 月1 日,應予│                │
│            │                │更正)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 │苗栗地檢101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4691號、第│偵續字第501號   │偵字第2150號    │
│號          │4962號          │                │                │
├───┬──┼────────┼────────┼────────┤
│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刑智上訴 │102年度刑智上訴 │102年度刑智上訴 │
│      │    │字第14號        │字第63號        │字第66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2.05.30    │   102.11.14    │   102.11.14    │
│      │日期│                │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刑智上訴 │102年度刑智上訴 │
│      │    │3571號          │字第63號        │字第66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2.09.04     │  102.11.14     │  102.12.26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9號經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裁定合 │
│            │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 月某日起│99年12月31日起至│100 年6 月初某日│
│            │至100 年8 月22日│100 年3 月16日止│起至100 年7 月15│
│            │止              │                │日止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4998號   │偵字第10290 號、│偵字第10290 號、│
│號          │                │第11558號       │第11558 號      │
├───┬──┼────────┼────────┼────────┤
│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刑智上訴│102 年度刑智上訴│102 年度刑智上訴│
│      │    │字第77號        │字第87號        │字第87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2.12.12    │   103.01.22    │   103.01.22    │
│      │日期│                │                │                │
├───┼──┼────────┼────────┼────────┤
│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 年度刑智上訴│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      │    │字第77號        │1135號          │1135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3.01.03    │   103.04.10    │   103.04.10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9號經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裁定合 │
│            │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 月間某日│100 年3 月20日起│100 年2 月間某日│
│            │起至100 年9 月15│至100 年7 月11日│起至100 年4 月15│
│            │日16時50分許止(│22時40分許止    │日18時40分許止  │
│            │聲請書誤載為99年│                │                │
│            │12月間某日至100 │                │                │
│            │年1 月間某日,應│                │                │
│            │予更正)        │                │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 年度│士林地檢102 年度│臺北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7641 號  │偵字第7711號    │偵字第17642 號  │
│號          │                │                │                │
├───┬──┼────────┼────────┼────────┤
│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刑智上訴│103 年度刑智上訴│103 年度刑智上訴│
│      │    │字第54號        │字第8號         │字第23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2.10.09     │   103.04.30    │   103.08.14    │
│      │日期│                │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刑智上訴│103 年度刑智上訴│
│      │    │5234號          │字第8號         │字第23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2.12.26     │   103.05.26    │   103.10.08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15日起│100 年4 月30日起│100 年3 月18日起│
│            │至100 年9 月6 日│至100 年8 月6 日│至100 年8 月19日│
│            │22時30分許止    │止              │15時15分許止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臺北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8543號    │偵字第13079 號  │偵字第9281號、10│
│            │                │                │4 年度偵字第1234│
│            │                │                │號              │
├───┬──┼────────┼────────┼────────┤
│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刑智上訴│103 年度刑智上訴│104 年度刑智上更│
│      │    │字第91號        │字第20號        │一字第1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3.05.29    │   103.08.21    │   104.04.23    │
│      │日期│                │                │                │
├───┼──┼────────┼────────┼────────┤
│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 年度刑智上訴│103 年度刑智上訴│104 年度刑智上更│
│      │    │字第91號        │字第20號        │一字第1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3.11.04    │   103.10.13    │   104.05.20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 月1 日起│100 年1 月1 日起│100 年1 月1 日起│
│            │至100 年8 月10日│至100 年8 月10日│至100 年9 月13日│
│            │18時15分許止    │19時15分許止    │17時30分許止    │
├──────┼────────┼────────┼────────┤
│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1 年度│新竹地檢101 年度│新竹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9778號、第│偵字第9778號、第│偵字第9778號、第│
│號          │9779號、第9780號│9779號、第9780號│9779號、第9780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智訴緝字│104 年度智訴緝字│104 年度智訴緝字│
│      │    │第1號           │第1號           │第1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5.03.15    │   105.03.15    │   105.03.15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智訴緝字│104 年度智訴緝字│104 年度智訴緝字│
│      │    │第1號           │第1號           │第1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5.04.08    │   105.04.08    │   105.04.08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6至1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日起至1│100年4月間某日起│100年1月1日起至1│
│            │00年3 月17日止  │至100 年7 月18日│00年8 月20日18時│
│            │                │止              │50分許止(聲請書│
│            │                │                │誤載為100 年1 月│
│            │                │                │1 日至100 年8 月│
│            │                │                │9 日,應予更正)│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 年度│士林地檢102 年度│臺北地檢102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8544號、第│偵字第7220號、第│偵字第14416號   │
│號          │10468 號、第1046│7221號          │                │
│            │9 號、100 年度偵│                │                │
│            │字第22872 號、第│                │                │
│            │25124 號、士林地│                │                │
│            │檢101 年度偵字第│                │                │
│            │12715 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4年度智簡上緝 │105年度刑智上訴 │105年度刑智上訴 │
│      │    │字第1號         │字第38號        │字第31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5.08.18    │   106.02.15    │   106.03.24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4年度智簡上緝 │105年度刑智上訴 │105年度刑智上訴 │
│      │    │字第1號         │字第38號        │字第31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5.08.18    │   106.03.14    │   106.04.21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日起至1│100年1月1日起至1│100年8月28日起至│
│            │00年11月25日止(│00年11月17日止  │100年10月19日15 │
│            │聲請書誤載為100 │                │時30分許止      │
│            │年1 月1 日起至10│                │                │
│            │0 年11月17日,應│                │                │
│            │予更正)        │                │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2 年度│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6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8538 號、│偵字第18538 號、│偵字第26223 號、│
│號          │第18539 號、第18│第18539 號、第18│第26224號       │
│            │540 號          │540 號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4年度智訴緝字 │104年度智訴緝字 │107年度智訴字第 │
│      │    │第2 號、第3 號  │第2 號、第3 號  │1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4.27    │   106.04.27    │   107.05.30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4年度智訴緝字 │104年度智訴緝字 │107年度智訴字第 │
│      │    │第2號及第3號    │第2號及第3號    │1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5.26   │   106.05.26    │   107.06.26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22、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24、25應執行│
│            │                                  │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                                  │。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3 月3 日前│100 年1 月間某日│100 年2 月10日起│
│            │某不詳時間起至10│起至100 年3 月2 │至100 年5 月24日│
│            │0 年4 月1 日止  │日止            │止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6223 號、│偵字第26225 號、│偵字第26225 號、│
│號          │第26224號       │第26226號       │第26226 號(聲請│
│            │                │                │書上誤載為等安,│
│            │                │                │應予更正)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智訴字第│107 年度智訴字第│107 年度智訴字第│
│      │    │1 號            │2號             │2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5.30    │   107.06.29    │   107.06.29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智訴字第│107 年度智訴字第│107 年度智訴字第│
│      │    │1 號            │2號             │2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6.26    │   107.07.31    │   107.07.31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24、25應執行│編號26、27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            │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            │。              │                                  │
└──────┴────────┴─────────────────┘
┌──────┬────────┬────────┬────────┐
│  編    號  │      28        │                │                │
├──────┼────────┼────────┼────────┤
│  罪    名  │   著作權法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罪日期  │99年12月間某日起│                │                │
│            │至100 年3 月18日│                │                │
│            │1 時許止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                │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7270 號  │                │                │
│號          │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審智簡字│                │                │
│      │    │第4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7.09.28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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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智簡字│                │                │
│      │    │第4號           │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10.30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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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4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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