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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得灶林靜雯歐陽漢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巫宜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宜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巫宜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業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52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073號、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73 號判處有期徒刑各3 月、3 月、3 月及無罪判決,上訴鈞院以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0號撤銷無罪判決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 月,其餘上訴駁回確定。嗣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刑智聲字第35號就上開1 年、3 月、3 月、3 月、3 月徒刑定應執行刑為1 年6 月,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2011081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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