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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

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蓉張銘晃魏玉英

財產所有人 晶永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鐘鳳玲

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8號被告鐘奉謙違反商標法案件,裁

定如下:

主文

晶永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鐘奉謙因以晶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晶永公司)名義輸出仿冒商標商品,涉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輸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8號案件審理中;而如附表所示仿冒氣動端子鉗、刀刃共51件等商品,則係民國102 年9 月13日11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晶永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及其出貨地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倘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10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對象可能包括晶永公司,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晶永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案被告於105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中為無罪答辯,本院另定於106 年2 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晶永公司得具狀陳述意見或當庭陳述意見。又晶永公司經本院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氣動端子鉗(AR8WP2.0 5.5)  │30        │
├──┼──────────────┼─────┤
│ 2  │氣動端子鉗(AR8WP1.25 2.0)  │5         │
├──┼──────────────┼─────┤
│ 3  │刀刃(F9PS)                │7         │
├──┼──────────────┼─────┤
│ 4  │刀刃(FD9P)                │3         │
├──┼──────────────┼─────┤
│ 5  │刀刃(F10)                 │6         │
├──┼──────────────┼─────┤
│總計│                            │5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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