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聲字第12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02

03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04受 刑 人 涂煌輝

05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06刑(聲請案號:110年度聲他字第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號)

07,本院裁定如下:

08

主文

09涂煌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拾10月。 11

理由

12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數罪,先後經13  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1所示。其中編號1至57之各罪,前14曾經本院110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裁定定執行刑19年11月,於民國110年4月6日確定(下稱本院1516裁定);編號57至61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170年4月23日以110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定執行刑1年(下稱18南院裁定),於110年5月12日確定。其中南院裁定除附表編19號2與本院裁定附表編號57重複外;其他附表編號案件所示20之罪的犯罪時間與對應本院裁定附表編號23、35、37、38所21示之犯罪時間不同,均未在本院裁定各罪之範圍內。且編號2258至61所示之罪,判決書所載之犯罪時間為「於100年5月123日至100年12月31日」、「於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24日」,犯罪行為期間之一部在先判決確定之100年9月22日前25(參附表編號40),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26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27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28文。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101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02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03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著04有明文。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05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06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07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08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09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10旨參照)。而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11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12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13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14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15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1617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18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19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20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21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36號裁定22要旨參照)。

23

三、經查:24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本裁定25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編號18、19、2628、29、30、31、33、35、36、42、43、45、48、59犯罪日27期誤載,爰於本裁定附表中加以更正),至本裁定附表編號2858至61所示之罪為本裁定附表編號40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29犯,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30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31正當,應予准許。

201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02  以110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1月確03  定,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57至61部分,經臺南地院以11004  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本裁05  定附表編號58至61所示之罪,判決書所載之犯罪時間為「於06  100年5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於100年1月1日至100年07  12月31日」,犯罪行為期間之一部在先判決確定之100年9月08  22日前(參本裁定附表編號40),有前開裁定、判決書及本院09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雖南院裁定附表編號2與本裁定10附表編號57重複;南院裁定附表編號案件所示之罪的犯罪時11  間與對應本裁定附表編號23、35、37、38所示之犯罪時間不12  同,均未在本院裁定各罪之範圍內。惟受刑人所犯如本裁定13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前定之應執行刑14當然失效,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15  基礎,不得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之外部界限,亦受「不得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後為重」之內部界限拘 1617  束,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18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19  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2021就本裁定編號1至61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22  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23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2425中華民國110 年9月7日26             智慧財產第二庭27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28                 法 官 彭洪英29

3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3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301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02                 書記官 丘若瑤4

                 法 官 曾啓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