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昭堂 (原名張照先)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錄論罪法條欄中關於「刑法第339條之1」之部分,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