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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當事人
    甲○○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2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388 號,及以97年度偵字第4513號移送併辦),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乙○○共同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經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於民國96年12月間,在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向不詳之人以每只新臺幣(下同)約400 元之代價,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以行李攜帶之跑單幫方式將前揭仿冒商品帶入臺灣,嗣即至不特定地點以手提箱展示上開仿冒商品方式,以每只1000元之代價販賣他人以牟利。嗣於97年1 月31日17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高雄市苓雅區○○街39號,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二、甲○○承前集合犯意,與乙○○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經指定使用於附表二所示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甲○○出面以乙○○名義向不知情之江貞宜承租高雄市○○區○○街39號地下室及2 樓處所,作為擺放仿冒商品之用,再由乙○○向大陸廠商聯繫,而自96年12月間起,自大陸地區,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皮包陳」之廠商,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由綽號「皮包陳」之廠商以郵寄方式,將前揭仿冒商品寄至臺灣,並儲存在前揭處所而陳列,伺機販賣他人以牟利。嗣於97年2 月26日18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FMTM銷售公司、德商葛拉夏特鐘錶企業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沛納海有限公司、德商蘭格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寶璣錶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崑崙錶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天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檢察官、被告甲○○、乙○○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應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於偵訊中之指訴相符,並有查獲仿冒商品照片27張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等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之商品,且尚在專用期間內,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7 紙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其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均為仿冒品等情,亦有鑑定人丙○○所出具之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甲○○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㈡前揭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甲○○則矢口否認此部分有何共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辯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與伊無關,因為乙○○在夜市賣糖蔥,伊僅係受乙○○委託出面幫乙○○向江貞宜承租高雄市○○區○○街39號地下室及2 樓處所,作為擺放做生意所用工具使用,伊僅係承租房屋之代理人。該處於97年2 月26日為警查獲時,伊才知道乙○○有在該處擺放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云云。經查:前揭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代理人黃文通、丙○○於警詢中指訴歷歷,並有查獲仿冒商品照片203 張及海巡署南巡局高雄市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等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之商品,且尚在專用期間內,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7紙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其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均為仿冒品等情,亦有鑑定人黃文通、丙○○所出具之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乙○○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甲○○先前已因在高雄市○○區○○街39號處所擺放仿冒商品被查獲,且被告甲○○亦有該處之鑰匙,此據被告二人供承明確,其辯稱不知該處擺放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實難採信,參以被告乙○○亦供稱:伊有拷貝該處之鑰匙給甲○○,因為伊也請甲○○幫伊看管倉庫等語,足見被告甲○○並非僅係出面幫被告乙○○承租房屋之代理人而已,其出面承租房屋,且有看管倉庫之行為,是被告甲○○確係與被告乙○○共同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且為放置該等商品而承租前揭房屋,其前揭所辯,不足可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乙○○共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按商標法第82條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仿冒商標產品,意圖營利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查被告甲○○意圖營利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被告乙○○、甲○○共同意圖營利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之行為,業已構成販賣。是核被告乙○○、甲○○上開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乙○○、甲○○就意圖營利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意圖販賣陳列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乙○○、甲○○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法上集合犯,係指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行為,仍祇成立一罪。被告甲○○所為二次販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係出於賣出營利之目的,因而反覆販入,是以被告甲○○雖有兩次販賣之行為,應符合集合犯之概念,論以包括之一罪,從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乙○○、甲○○販賣多種仿冒商標物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原審調查後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規定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所謂輸入係指由國外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至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參照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8219號判例、同院90年度台非字第246 號判決意旨),是自大陸地區購買後運輸進入臺灣地區領域,並非刑法上之輸入。雖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然按該條例所規範者為行政院所公布之管制物品,依92年10月23日行政院臺財字第0920056338號公告修正管制物品,並無商標法所規範之仿冒商標商品,自不能適用。至懲治走私條例雖於前開最高法院判例之後而為修正,然憲法領土部分並未修正,且最高法院判例尚未廢止變更前,最高法院上開判例之效力能否為一般法律之修正而生所謂新法優於舊法之效力而不再適用,容有疑義,是被告自大陸地區將仿冒商標商品帶入或寄至臺灣地區,尚不構成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罪(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6 號、本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認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應另成立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未洽。 五、另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另尚為犯罪事實一所敘之犯行,則被告甲○○與乙○○二人之犯罪情節,輕重恐有不同,然原審均同論以有期徒刑6 月,被告二人均不珍惜法官從輕量刑,且得易科罰金,反無端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益徵其心存僥倖,毫無悔意,因認本件原審量刑似恐過輕,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嫌云云。然查,被告稱係原審辯護人為其提起上訴,其並不知情,後因屆期未補上訴理由已經原審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況且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乃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尚不能遽謂係無端上訴。原審審酌被告甲○○雖有參與事實一、二犯行,乙○○雖僅有事實二犯行,惟甲○○事實一犯行被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尚非多,其參與事實二犯行部分情節較輕,而乙○○事實二犯行被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較多,且參與情節較重,原審乃審酌二人參與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及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量刑核屬適當,尚無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上訴意旨尚難認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商標專用權人之企業者通常花費相當時間、資源於經營商品品牌形象,獲取消費者之信賴,被告乙○○、甲○○為貪圖利益,自大陸販入仿冒商品而帶入臺灣,已經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所查扣仿冒商品之數量、商標種類、價值,參與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及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物,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乙○○、甲○○共同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物,依同法第83條規定,及共犯連帶負責之原則,均應在被告乙○○、甲○○宣告刑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士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證號│專用期限│ ├──┼──────┼───┼──────┼──────┼────┼────┤ │ 一 │仿GUCCI手錶 │5只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00.06. │ │ │ │ │ │司 │ │30 │ ├──┼──────┼───┼──────┼──────┼────┼────┤ │ 二 │仿CARTIER手 │18只 │CARTIER │卡地亞國際公│00000000│102.01. │ │ │錶 │ │ │司 │ │31 │ ├──┼──────┼───┼──────┼──────┼────┼────┤ │ 三 │仿VACHERON │8只 │VACHERON │瑞奇蒙國際股│00000000│98.01.31│ │ │CONSTANTIN │ │CONSTANTIN │份有限公司 │ │ │ │ │手錶 │ │ │ │ │ │ ├──┼──────┼───┼──────┼──────┼────┼────┤ │ 四 │仿ROLEX手錶 │2只 │ROLEX │勞力士公司 │00000000│104.09. │ │ │ │ │ │ │ │30 │ ├──┼──────┼───┼──────┼──────┼────┼────┤ │ 五 │仿CHANEL手錶│2只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97.04.30│ │ │ │ │ │限公司 │ │ │ ├──┼──────┼───┼──────┼──────┼────┼────┤ │ 六 │仿BVLGARI手 │11只 │BVLGARI │普魯嘉里公司│00000000│99.10.31│ │ │錶 │ │ │ │ │ │ ├──┼──────┼───┼──────┼──────┼────┼────┤ │ 七 │仿PATEK │2只 │PATEK │派特飛力浦公│00000000│98.01.31│ │ │PHILIPPE手錶│ │PHILIPPE │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證號│專用期限│ ├──┼──────┼───┼──────┼──────┼────┼────┤ │ 一 │仿LV手提包 │215個 │LOUIS │路易登馬爾悌│00000000│98.01.31│ │ │ │ │VUITTON │耶公司 │ │ │ ├──┼──────┼───┼──────┼──────┼────┼────┤ │ 二 │仿LV皮包 │135個 │LOUIS │路易登馬爾悌│00000000│98.01.31│ │ │ │ │VUITTON │耶公司 │ │ │ ├──┼──────┼───┼──────┼──────┼────┼────┤ │ 三 │仿LV皮帶 │22條 │LOUIS │路易登馬爾悌│00000000│104.05. │ │ │ │ │VUITTON │耶公司 │ │15 │ ├──┼──────┼───┼──────┼──────┼────┼────┤ │ 四 │仿LV領帶 │44條 │LOUIS │路易登馬爾悌│00000000│104.05. │ │ │ │ │VUITTON │耶公司 │ │15 │ ├──┼──────┼───┼──────┼──────┼────┼────┤ │ 五 │仿LV手錶 │11只 │LOUIS │路易登馬爾悌│00000000│104.05. │ │ │ │ │VUITTON │耶公司 │ │15 │ ├──┼──────┼───┼──────┼──────┼────┼────┤ │ 六 │仿GUCCI手提 │59個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07.01. │ │ │包 │ │ │司 │ │31 │ ├──┼──────┼───┼──────┼──────┼────┼────┤ │ 七 │仿GUCCI皮包 │63個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05.12. │ │ │ │ │ │司 │ │31 │ ├──┼──────┼───┼──────┼──────┼────┼────┤ │ 八 │仿GUCCI皮帶 │36條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01.11. │ │ │ │ │ │司 │ │30 │ ├──┼──────┼───┼──────┼──────┼────┼────┤ │ 九 │仿GUCCI手錶 │11只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00.06. │ │ │ │ │ │司 │ │30 │ ├──┼──────┼───┼──────┼──────┼────┼────┤ │ 十 │仿GUCCI領帶 │33條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105.05. │ │ │ │ │ │司 │ │31 │ ├──┼──────┼───┼──────┼──────┼────┼────┤ │十一│仿DUNHILL皮 │31條 │DUNHILL │奧佛雷旦喜股│00000000│98.09.15│ │ │帶 │ │ │份有限公司 │ │ │ ├──┼──────┼───┼──────┼──────┼────┼────┤ │十二│仿DUNHILL領 │4條 │DUNHILL │奧佛雷旦喜股│00000000│98.08.31│ │ │帶 │ │ │份有限公司 │ │ │ ├──┼──────┼───┼──────┼──────┼────┼────┤ │十三│仿MONTBLANC │17個 │MONTBLANC │萬寶龍文具有│00000000│100.03. │ │ │皮包 │ │ │限公司 │ │31 │ ├──┼──────┼───┼──────┼──────┼────┼────┤ │十四│仿MONTBLANC │16條 │MONT BLANC │萬寶龍文具有│00000000│99.06.30│ │ │皮帶 │ │ │限公司 │ │ │ ├──┼──────┼───┼──────┼──────┼────┼────┤ │十五│仿PRADA皮包 │4個 │PRADA │普瑞得有限公│00000000│102.04. │ │ │ │ │ │司 │ │30 │ ├──┼──────┼───┼──────┼──────┼────┼────┤ │十六│仿BVLGARI皮 │6條 │BVLGARI │普魯嘉里公司│00000000│104.11. │ │ │帶 │ │ │ │ │30 │ ├──┼──────┼───┼──────┼──────┼────┼────┤ │十七│仿BVLGARI手 │17只 │BVLGARI │普魯嘉里公司│00000000│99.10.31│ │ │錶 │ │ │ │ │ │ ├──┼──────┼───┼──────┼──────┼────┼────┤ │十八│仿CARTIER皮 │4條 │CARTIER │卡地亞國際公│00000000│98.04.30│ │ │帶 │ │ │司 │ │ │ ├──┼──────┼───┼──────┼──────┼────┼────┤ │十九│仿CARTIER手 │51只 │CARTIER │卡地亞國際公│00000000│102.01. │ │ │錶 │ │ │司 │ │31 │ ├──┼──────┼───┼──────┼──────┼────┼────┤ │二十│仿BURBERRY領│43條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00000000│102.11. │ │ │帶 │ │ │ │ │30 │ ├──┼──────┼───┼──────┼──────┼────┼────┤ │二一│仿BURBERRY手│5只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00000000│101.06. │ │ │錶 │ │ │ │ │15 │ ├──┼──────┼───┼──────┼──────┼────┼────┤ │二二│仿CHANEL手提│1個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97.03. │ │ │包 │ │ │限公司 │ │31 │ ├──┼──────┼───┼──────┼──────┼────┼────┤ │二三│仿CHANEL手錶│10只 │CHANEL │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97.04. │ │ │ │ │ │限公司 │ │30 │ ├──┼──────┼───┼──────┼──────┼────┼────┤ │二四│仿ROLEX手錶 │8只 │ROLEX │勞力士公司 │00000000│104.09. │ │ │ │ │ │ │ │30 │ ├──┼──────┼───┼──────┼──────┼────┼────┤ │二五│仿OMEGA手錶 │1只 │OMEGA │亞米茄股份有│00000000│97.12.31│ │ │ │ │ │限公司 │ │ │ ├──┼──────┼───┼──────┼──────┼────┼────┤ │二六│仿AP手錶 │3只 │AP │奧德曼必固控│00000000│102.07. │ │ │ │ │AUDEMARS │股公司 │ │31 │ │ │ │ │PIGUET │ │ │ │ ├──┼──────┼───┼──────┼──────┼────┼────┤ │二七│仿FRANCK │9只 │FRANCK │FMTM銷售公司│00000000│104.01. │ │ │MULLER 手錶 │ │MULLER │ │ │15 │ ├──┼──────┼───┼──────┼──────┼────┼────┤ │二八│仿GLASHUTTE │4只 │GLASHUTTE │葛拉夏特鐘錶│00000000│104.12. │ │ │ORIGINAL手錶│ │ORIGINAL │企業有限公司│ │15 │ ├──┼──────┼───┼──────┼──────┼────┼────┤ │二九│仿VACHERON │11只 │VACHERON │瑞奇蒙國際股│00000000│98.01.31│ │ │CONSTANTIN │ │CONSTANTIN │份有限公司 │ │ │ │ │手錶 │ │ │ │ │ │ ├──┼──────┼───┼──────┼──────┼────┼────┤ │三十│仿OFFICINE │2只 │OFFICINE │沛納海有限公│00000000│98.04.30│ │ │PANERAI │ │PANERAI │司 │ │ │ │ │FIRENZE手錶 │ │FIRENZE │ │ │ │ ├──┼──────┼───┼──────┼──────┼────┼────┤ │三一│仿A.LANGE │1只 │A.LANGE │蘭格鐘錶股份│00000000│100.12. │ │ │SOHNE手錶 │ │SOHNE │有限公司 │ │15 │ ├──┼──────┼───┼──────┼──────┼────┼────┤ │三二│仿CHOPARD手 │10只 │CHOPARD │查普德國際股│00000000│103.03. │ │ │錶 │ │ │份有限公司 │ │31 │ ├──┼──────┼───┼──────┼──────┼────┼────┤ │三三│仿IWC手錶 │2只 │IWC │瑞奇蒙國際股│00000000│98.04.3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三四│仿BREGUET手 │7只 │BREGUET │寶璣錶股份有│00000000│106.11. │ │ │錶 │ │ │限公司 │ │15 │ ├──┼──────┼───┼──────┼──────┼────┼────┤ │三五│仿JAGER-LE │4只 │JAGER-LE │瑞奇蒙國際股│00000000│99.08.31│ │ │COULTRE手錶 │ │COULTRE │份有限公司 │ │ │ ├──┼──────┼───┼──────┼──────┼────┼────┤ │三六│仿PIAGET手錶│7只 │PIAGET │瑞奇蒙國際股│00000000│98.03.31│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三七│仿PATEK │17只 │PATEK │派特飛力浦公│00000000│98.01.31│ │ │PHILIPPE手錶│ │PHILIPPE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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