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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張慶三、陳義承

  • 原告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上訴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杰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03,46元(計算式:27,401,112-13,420,766 ;上訴人聖杰公司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5條第3 項請求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就超出實際損害額部分之請求與實際損害額範圍內之請求相同,均屬損害賠償之請求,是均應徵收裁判費,至於排除侵害之請求已經認定為附帶請求,則不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668 元;上訴人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升貿易公司)之上訴利益為13,420,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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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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