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曲永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