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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原告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三
上訴人
即被告
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上訴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杰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03,46元(計算式:27,401,112-13,420,766 ;上訴人聖杰公司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5條第3 項請求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就超出實際損害額部分之請求與實際損害額範圍內之請求相同,均屬損害賠償之請求,是均應徵收裁判費,至於排除侵害之請求已經認定為附帶請求,則不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668 元;上訴人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升貿易公司)之上訴利益為13,420,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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