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 原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海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俞晴律師
- 被告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村徹
- 被告
-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秀石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告
-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麟鋊
- 訴訟代理人
- 許憲生
- 被告
- 林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