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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維心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晴律師
被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被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訴訟代理人
許憲生
被告
林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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