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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莊村徹、莊秀石、洪麟鋊

  •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共同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瑞卿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 人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俞晴律師 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被    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四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訴訟代理 人 許憲生 被    告 林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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