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他訴字第1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2 紙存卷足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