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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林欣蓉

  • 當事人
    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瓅窩家居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汝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瓅窩家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毓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綺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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