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 原告
- 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汝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告
- 瓅窩家居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毓芬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范綺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瓅窩家居有限公司、許毓芬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