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73 分鐘讀完 全文 58,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 訴 人
基元高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隆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輔 佐 人
陳劭杰
被上訴人
明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建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游登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上訴人
真明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文
被上訴人
字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文
被上訴人
香港商真明麗實業有限公司
(NEO-NEON ENTERPRISE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謝漢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0日本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真明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真明麗公司)、字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字泰公司)、香港商真明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真明麗公司)、謝漢良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基元高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基元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為我國第I345041 號「燈具散熱結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0 年7 月11日至118 年9 月8 日止。被上訴人明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明日光電公司)、臺灣真明麗公司、香港真明麗公司、字泰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販賣、為販賣之要約、進口之型號「G321 1」、「G3201-S 」、「GF3211」、「G3201 」、「G322 1」之LED 燈泡(下稱系爭產品一)、「G4661 」、「GF46 81 」、「G4681 」之LED 燈泡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二)涉及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上訴人經由公開管道購得系爭產品一、二,並委請專家進行專利侵權鑑定,確認系爭產品一、二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臺灣真明麗公司及香港商真明麗公司與上訴人公司同屬生產、製造、販賣LED 燈泡等產品之業者,必然知悉及關注系爭專利技術之內容,被上訴人等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將系爭專利運用於系爭產品,顯見渠等侵權行為出於故意。上訴人業已於104 年7 月15日寄發臺北古亭郵局第000951號存證信函,告知被上訴人等所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進口、使用之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惟被上訴人等置之不理,仍續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進口、使用該產品,亦可見被上訴人等顯有侵權之故意,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本文及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專利法第96條、97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3條第2 項,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11均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對於被證2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被證2 之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其散熱器的「金屬燈殼之外側面」(即請求項1 之「基座的外側曲面」)之斜度不同,兩者並非平行之狀態,而係呈現相交錯之狀態,「金屬燈殼之外側面」比「內側邊緣」位在更外側之處,故兩者間不可能存在間隙,因此被證2 無法揭露「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於被證1 、被證2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被證1 為系爭專利第一圖的習知技術,其散熱鰭片82不具有「與基座81不相連接」的內側邊緣,至於被證2 則如前述,其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散熱器的「金屬燈殼之外側面」之間並不存在間隙。因此縱將被證1 與被證2 結合,仍無法揭露「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被證1 之散熱器8 與被證2 之金屬燈殼10,兩者形狀完全不同,無法組合。同時,被證1之接頭9 與被證2 之電接頭50,兩者形狀及型式完全不同,無法組合。是以,被證1 與被證2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且被證1 與被證2 無法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於被證1 、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被證1 未揭露「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被證6 未揭露「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之技術特徵,被證7 未揭露「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又被證1 之散熱器8 、被證6 之散熱器100 及被證7 之散熱器130 ,三者形狀結構完全不同,無法組合。被證7 之散熱器封閉於燈具外殼110 之內,其利用風扇150 進行散熱,運作原理與被證1 及被證6 不同,被證1 及被證6 亦無安裝風扇150 之空間,因此三者無法組合。是以,被證1 、被證6 、被證7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技術特徵,且被證1 、被證6 、被證7 無法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各引證及其組合得以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被上訴人歷次書狀所辯僅著眼於被證1 、2 、6 、7 及其組合是否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即「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接頭』間是否具有間隙」,惟上訴人申請更正後,已將前述「接頭」部分刪除,被上訴人卻對於該些引證如何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即「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具有一間隙」,完全避而不談,顯然被上訴人亦知被證1 、2 、6 、7 及其組合至多只能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之技術,而無法用於證明更正後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是以,被證1 、2 、6 、7 均無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之技術特徵,且各被證據間無法組合,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應為有效。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1相對於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接頭」等技術特徵。

②被證3 並未揭露「中心流道」、「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接頭」等技術特徵。

③被證2 的間隙無法於被證3 上實作,由於被證3 之散熱鰭片是從基座延伸出來的,因此鰭片內側和基座間必定是相連的,無法形成間隙。若為了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特徵,強行將被證3 之基座移除,則散熱鰭片也會一併被移除,與基座密合相連的接頭也將無法順利配置,更加不可能獲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特徵。況且,間隙並非實際物體,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將被證2之電接頭與延伸鰭片間的間隙組合至被證3 之接頭與鰭片。再者,被證3 之散熱器8 與被證2 之金屬燈殼10,兩者形狀完全不同,無法組合。此外,被證3 之接頭9 與被證2 之電接頭50,兩者形狀及型式完全不同,是以,被證2 與被證3 無法組合。

④綜上,被證2 與被證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中心流道及接頭,且被證2 與被證3 無法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1相對於被證5具有進步性:被證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中心流道」、「通口」、「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接頭」等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1相對於被證2 、被證3 、被證5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由於被證2 、被證3 、被證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及「接頭」等技術特徵,且在先天結構或設計上無法兩兩組合,三者之組合當然更不可行,因此被證2 、被證3 、被證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1相對於被證3 、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由於被證3 、被證6 、被證7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及「接頭」等技術特徵,且被證3 、被證6 、被證7 無法組合,因此被證3 、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產品二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的數個流道,其「底部、頂部及外側」均為開口狀。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確實具有一間隙。該間隙確實已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且該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因此,被上訴人關於系爭產品二不符合文義讀取之相關主張,顯有謬誤。是以,系爭產品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比對結果為皆符合文義讀取,符合全要件原則,而又別無逆均等論之適用,故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㈣系爭產品一及系爭產品二均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⒈兩產品散熱鰭片之頂部均是延伸至抵觸於「接頭的絕緣座」為止,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1「接頭的另一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之技術特徵。又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是採開放式的寫法(「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故即使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並未界定被上訴人所稱的上環部,但亦未排除「絕緣座與中心流道之間尚有上環部」的情況。根據兩產品之絕緣座形狀及其與中心流道的相對位置,可發現無論絕緣座與中心流道之間是否存在上環部,均不會改變「中心流道的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此一終局事實,即使有上環部的存在,絕緣座在該位置依然封閉了中心流道的頂部。再者,觀諸系爭產品一、二之絕緣座與上環部的位置及結構可知,所謂的上環部實可視為「絕緣座往散熱鰭片的方向所延伸出的結構」,由於該部分有被散熱鰭片的頂部所抵觸,整體上可視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界定之絕緣座。亦即,就「侵權比對」的角度觀之,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字僅定義「絕緣座」而未述及上環部,將系爭產品一、二之該處結構拆分成「絕緣座」及「上環部」兩個元件,在侵權比對上是不具意義的,僅是被上訴人刻意賦予的稱呼上或定義上的差異,實則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性,可視為同一元件即絕緣座。承上可知,系爭產品一、系爭產品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比對結果皆為符合文義讀取,符合全要件原則,而又別無逆均等論之適用,故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⒉退萬步言,若本院認定系爭產品一、二之中心流道的頂部僅被上環部所封閉,而未被絕緣座所封閉,則依據均等論之三部測試判斷原則,該兩產品仍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均等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系爭產品一、二皆是以實體結構來封閉中心流道之頂部,此處之實體結構是絕緣座或上環部,為所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之改變,故方式實質相同。無論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絕緣座,或系爭產品一、二的上環部,均接觸到中心流道的頂部,故功能實質相同。無論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絕緣座或系爭產品一、二的上環部,均達到「封閉中心流道的頂部」的目的,故結果實質相同。是以,系爭產品一、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故應判斷系爭產品一、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無實質差異,有均等論之適用,亦符合全要件原則,故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均等範圍。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

㈠被上訴人日月光電公司及鄭建文部分: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被證2 已揭露有以相對應位在電接頭50外周緣的各延伸鰭片16,在各延伸鰭片16的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的外壁面間形成有一間距的技術內容,以及在說明書第7 頁第二段記載有「…於圖中可行實施例中,…。除此之外,上述散熱鰭片14及其散熱導溝15亦可更進一步貫穿上述凸緣111 」亦即在金屬燈殼10(即系爭專利所述的散熱器)的散熱鰭片14及延伸鰭片16所形成的鰭片,在各鰭片之間所形成散熱導溝15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為開口狀,因而可將導引氣流流入至中心,具有較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熱速度。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被證2 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應的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 及被證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該些散熱鰭片22的內側邊緣221 與該接頭3 或是該散熱器的基座21的外側曲面241 之間具有一間隙,…」等技術徵,已被被證2 所揭露「…在複數散熱鰭片14或各延伸鰭片16與該電接頭50之間具有一間隙,…」等技術內容公開,另系爭專利可提供能有效地導引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的散熱效果,在被證2 相對應的技術內容亦存在有相同的功效,故系爭專利與被證1 及被證2的 技術手段或所欲達到的散熱效果為完全相同。被證1 及被證2 的技術內容組合後可得到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被證1 及被證2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有進步性。

⑶證1 、被證6 及被證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透過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間,或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基座外側曲面間的間隙,以構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使得氣流能夠受導引而進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的散熱效率與功效,為達到此一功效所運用的技術特徵已分別為被證1 、被證6 或被證7 的技術內容所公開揭示,而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⑴被證3 及被證2 的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2 為臺灣公告第M332790 號「LED 照明燈結構」新型專利案(申請第096215863 號),其公開日期(公告日97年5 月21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98年09月09日),配合參看說明書的圖式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為設有一金屬燈殼10,其內部組裝有相關的電路板20及LED 裝置30,金屬燈殼10外部連接一電接頭50,於金屬燈殼10外周面含有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片14,各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散熱導溝15,於每一散熱鰭片14之末端設有超過金屬燈殼10底面之延伸鰭片16,各延伸鰭片16之間形成徑向貫穿之散熱通道,使LED 裝置30本身熱量經由金屬燈殼10外周每一散熱鰭片14及其散熱導溝15,再通過每一延伸鰭片16及其散熱通道迅速全面導流擴散,以形成更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熱速度。

②被證3 為系爭專利在說明書第3 至4 及第二圖所記載的習知技術,公開日期必然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可做為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的證據。被證3 為一種傳統的E27 型式的燈具散熱結構,其包括有一光源模組7 、一散熱器8 及一接頭9 ,該光源模組7 具有至少一光源71、一電路板72及一透鏡73,該光源71為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71設置於電路板72上,透鏡73設置於光源71的下方,當光源71被點亮時,光線可透過透鏡73向外射出。該散熱器8 連接於光源模組7 ,該散熱器8 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該基座81外緣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82,該些散熱鰭片82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該些流道83可供氣流流動,用以帶走散熱器8 上的高溫。該基座81中間或底部並連接有一連接部84,該光源模組7 的光源71及電路板72設置於連接部84上,使該光源模組7 產生的高溫可傳遞至散熱器8 。該E27 型式燈具的接頭9 具有一絕緣座93及一導電端94,該導電端94並與光源模組7 的光源71及電路板72達成電性連接,使電力可傳送至光源71及電路板72。再者,由被證3 的圖式亦進一步揭露有該些散熱鰭片82的頂部抵觸於接頭9 的絕緣座93的構造。系爭專利及被證3 (即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的習知技術)的技術領域均屬於具散熱結構的照明器具,而所欲解決的問題為針對當時的現有技術存在有無法將發光二極體(LED )所產生的熱量予以有效散熱,影響其效能的問題,參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至4 頁內容。另被證2 在說明書第5 頁內容中記載,技術領域相同為具有散熱構造的LED 照明燈具,而所欲解決的問題為現LED 有裝置的相關燈具之散熱結構設計並不理想,導致散熱效率差及散熱速度慢,而易影響LED 裝置之照明效能。因此系爭專利、被證3 及被證2 的技術領域均完全相同,所欲解決的問題亦均完全相同。亦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1技術特徵經解析為要件編號1 至7 等7 項,各要件編號的技術特徵均已被被證3 或被證2 的技術內容所揭露,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被證3 及被證2 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有進步性。

⑵被證3 及被證4 及的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被證4 為中國大陸授權公告號CZ000000000Y的「發光二極管燈泡」實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為2009年2 月4 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可做為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的證據。由其說明書及圖式揭露有LED單元21結合於基板24上,在該底座28上具有一導熱柱22,該底座28外設有一可為一般常見的E27 規格的導電螺紋282 ,散熱模組23由複數個散熱鰭片231 所組合,且位於該導熱柱22外圍呈放射狀間隔連接而成,各散熱鰭片231 之間形成有可供氣流通過的散熱通道,各散熱鰭片231 一端與基板24相互抵靠,另散熱鰭片231 在相對於導熱柱22一側的內側緣與導熱柱22間形成有間隙,基板24的另一側與導電螺紋282 ,及散熱鰭片231 的內側緣之間與導熱柱22間的間隙形成有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而該中心流道與各散熱鰭片231 內側緣的散熱通道相通,再者各該散熱鰭片231 的另一端抵觸於該底座28使得位在各散熱觸片231 間的散熱通道的頂部被該底座28所封閉。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技術特徵均已被被證3 或被證4 的技術內容所公開揭露,雖構造有些微差異但此差異為所屬技術領域者可簡單的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被證3 及被證4 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有進步性。又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更正後所增加記載的此一技術特徵明顯為可輕易思及且不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再者亦已被被證4 所揭露,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被證3 及被證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技術特徵,故不具有進步性。

⑶被證5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5 為一將散熱器夾置固定於座體與蓋體間,以簡化組裝過程之LED 燈組件的先前技術,並且進一步藉由空氣於散熱鰭片間之對流而產生冷卻效果。被證5 係一LED 燈組件的專利前案,特別是一種用以簡化組裝過程與降低組裝工時的LE D燈具,其與系爭專利所記載之發明皆為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技術領域,並且被證5 之圖式所揭示的散熱器,以及說明書第6 頁倒數第5 行至倒數第3 行揭示「…藉此將該發光二極體22所產生之熱量傳導至該些散熱片12,並藉由空氣在該些散熱片12之間的對流而產生冷卻效果。」,足以證明被證5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係具有針對燈具散熱器結構之共通的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相同之發明功效。

②被證5 雖為簡化LED 燈具組裝過程之專利前案,但是被證5 之圖式的揭示已實質隱含,為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由被證5 說明書及圖式之揭示可知,被證5之LED燈組件組裝時,係透過座體30延伸部上之第一組接件32與蓋體60之第二組接件62對應組接而達成燈具組件之簡便組裝,所述第二組接件62係穿設散熱器10之穿槽13而與第一組接件32連接,而第一組接件32係間隔設置的形成於座體30之延伸部的表面外緣處,延伸部則凸伸形成於座體30之一端部並且與座體30之凸緣形成一徑向差距,因此,當散熱器10、座體30及蓋體60組裝時,座體30之凸緣抵靠於散熱片12之末端,而延伸部則容設於由散熱片12所圍繞形成之空間內部,並且抵靠於容置部11之底面,由於座體30之延伸部與凸緣具有一徑向差距,於LED 燈組件組裝後,使得座體30延伸部之外表面與散熱片12之內側緣處的間隙形成氣流通道,而此氣流通道係與散熱片12內側緣之通口相連通,並且,在延伸部形成第一組接件32相應處之外表面亦與第一組接件32及散熱片12之內側緣形成間隙,以構成氣流通道,故被證5 於圖式的教示或建議卻實際隱含有散熱功效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的燈具散熱器結構,使得被證5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能夠同樣達成導引氣流進入散熱器10內部,繼而獲得提升散熱效率之功效。由被證5 圖式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可知,由散熱器10之散熱片12內側緣與座體30延伸部外表面間所形成平行於燈具長度方向的氣流通道,同樣使得散熱器10所吸收的熱量能夠由氣流之導引而自散熱器10之內部對流逸散,由此提升散熱效率,具體而言,氣流係沿著複數散熱片12間之流道、座體30延伸部外表面與散熱片12之內側緣處間的氣流通道、散熱器10上之槽縫,以及蓋體60上相應形成之開槽所構成之縱向流道而流動,使得LED 燈具整體之熱對流現象能夠由此實現,因此,由被證5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能夠導引氣流進入散熱器內部,從而達成提升散熱器散熱效率之功效。因此,當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遭遇為提升燈具散熱效率之技術問題時,能夠依據被證5 之揭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整體技術內容,故被證5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⑷被證2 、被證3 與被證5 的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2 為臺灣公告M332790 (第096215863 號)「LED照明燈結構」,被證2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被證2 為提升散熱導流的作用,而於金屬燈殼外周面設置複數散熱鰭片與延伸鰭片,藉以形成散熱通道,而達成對流散熱的最佳化。被證3 為系爭專利所揭露之E27型之燈具散熱結構的先前技術。被證5 為臺灣公告M362926 (第097223550 號)「LED 燈組件」專利案之先前技術,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其為一實質隱含加強對流效應,以提升燈具散熱功效之專利前案。

②被證2 係解決LED 照明燈之結構設計不佳致使散熱效率差之缺失,故於金屬燈殼內錐壁的外周面間隔設置有複數散熱鰭片,以及藉由各散熱鰭片末端之延伸鰭片及散熱通道的形成,使得散熱導流的作用進一步提升,達成優化散熱效率之功效。被證5 為一將散熱器夾置固定於座體與蓋體間,以簡化組裝過程之LED 燈組件的先前技術,並且進一步藉由空氣於散熱鰭片間之對流而產生冷卻效果。被證3 為系爭專利所揭露之E27 型之燈具散熱結構的先前技術。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1記載由散熱鰭片52及接頭6 建構而成之環狀中心流道W1,係為使氣流能夠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的散熱效果之技術特徵。被證2 之第3 圖及第8 圖揭示延伸鰭片16之內側緣與電接頭50間形成一間隙,因此,透過散熱鰭片14與延伸鰭片16的間隔設置,使得延伸鰭片16與電接頭50間形成環狀中心流道,而間隔設置於金屬燈殼10外緣周面的散熱鰭片14則形成氣流通道,藉此得以配合由多數散熱鰭片14所形成之流道,以導引氣流進入金屬燈殼10內部及外部,從而提升金屬燈殼10的散熱效率,以達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相同之發明功效。而由被證5 之圖式的第1 圖、第2 圖及第5 圖所實質隱含技術內容的揭示可知,座體30之延伸部凸伸形成於座體30一端處,並且與座體30之凸緣形成一徑向差距,因此,當散熱器10、座體30及蓋體60組裝時,座體30之凸緣抵靠於散熱片12之末端,而延伸部則容設於由散熱片12所圍繞形成之空間內部,並且抵靠於容置部11之底面,由於座體30之延伸部與凸緣具有一徑向差距,使得座體30延伸部之外表面與散熱片12之內側緣處形成氣流通道,而此氣流通道係與散熱片12內側緣之通口相連通,並且,在座體30延伸部外表面形成複數間隔設置的第一組接件32,蓋體之第二組接件62則穿設散熱器10之穿槽13而與第一組接件32相應組接,則座體30延伸部相應形成第一組接件32處之外表面亦與第一組接件32及散熱片12之內側緣形成間隙,以構成氣流通道,故氣流能夠依序由複數散熱片12間之流道、座體30與散熱片間的氣流通道、散熱器10上之槽縫,以及蓋體60的開槽達成沿燈具長度方向的流動,藉以提升散熱器10之散熱效率,故被證5 雖未明確揭露,但是卻於圖式教示或建議實際隱含有提升散熱功效而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的燈具散熱器結構,使得被證5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同樣能夠達成導引氣流進入散熱器10內部,繼而獲得提升散熱效率之功效。於被證5 具體實施時,散熱器10所吸收的熱量能夠自燈具及散熱器10之內部對流逸散,由此提升散熱效率,因此,被證5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能夠導引氣流進入散熱器10內部,從而提升散熱器10散熱效率。而被證3 所揭示無法導引氣流進入散熱器中心而使散熱效率不良的技術問題,與被證2 所欲解決LED 照明燈散熱效率差之技術問題相同,並且被證5 亦實質隱含提升燈具散熱之教示或建議,因此,將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為提升燈具散熱導流的效率,而參照被證2 、被證5 及被證3 的揭示並加以結合,進而能夠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記載之技術特徵,繼以達成相同的發明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⑸被證3 、被證6 與被證7 的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係透過散熱鰭片與接頭間所構成的中心流道,使氣流能夠進入發光二極體燈具的散熱器內部,藉此提升散熱功效。被證3 為系爭專利所揭露之E27 型之燈具散熱結構的先前技術。被證6 為98(2009)年3 月4 日公開的CZ000000000 中國發明專利前案,申請號第200710076766.8號「具有散熱結構的發光二極管燈具」,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被證7 為98(2009)年2 月18日公開的CZ000000000 中國發明專利前案,申請號第200710141163.1號「發光二極管燈具」,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系爭專利與被證3 、被證6 以及被證7 之間,在所欲解決先前技術的問題及所欲達到提升散熱效率之目的及功效均為完全相同。

②被證6 已揭示「連接部40固定於散熱器100 ,並且連接部40與第一散熱片20及第二散熱片30的內側邊緣間形成間隙」的技術內容,亦即被證6 的技術內容同樣能形成環狀中心流道,而具有引導氣流進入散熱器100 內部以提升散熱效率的相同技術功效,同時,被證7 亦揭示散熱器130 的複數散熱鰭片134 的末端連接於第二蓋體116 的實施態樣,並且,該散熱器130 同樣具有導引氣進入散熱器130 內部的技術功效,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者透過被證6 及被證7 的教示及結合,同樣能夠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要件編號7 的技術特徵以及形成相同的技術功效。

③被證3 、被證6 及被證7 皆為發光二極體燈具的散熱結構,故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發明為相同之技術領域,並且,各被證前案資料的技術內容已然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記載的整體技術特徵。被證3 揭示散熱器對流散熱效率低下的問題,與被證6 及被證7 有關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的技術主題相同。被證6 及被證7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解決的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問題的技術手段相同,皆為透過散熱器的鰭片構造更改而達成,並且被證6 明確揭示在散熱鰭片與電接頭間形成有「環狀中心流道」,故被證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間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徵,從而能形成使氣流導引至散熱器內部而提升散熱效率的相同發明功效。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為提升散熱導流的效率,將可參照被證3 、被證6 及被證7 的揭示並加以結合,進而能夠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記載的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⒊系爭產品一與系爭產品二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均不構成(文義)侵權:

⑴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的技術特徵拆解為要件編號A至H 等8 個要件,再與系爭產品二進行比對,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在要件編號C 、D 、E 及H 等所記載的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二所對應的技術內容比對,兩者實質構造並不相同,因此可判斷系爭產品二不符合文義讀取,而不構成文義侵權。將系爭產品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逐一比對分析,可判斷系爭產品二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構成文義侵權。

⑵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記載的技術特徵拆解為要件編號A至G 等6 個要件,再與系爭產品一進行比對,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在要件編號C 、要件編號E 及要件編號G 所記載的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一的技術內容比對,兩者在構造上有明顯差異實質並不相同,因此可判斷系爭產品一不符合文義讀取。由前述系爭產品一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比對分析,可判斷系爭產品一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構成文義侵權。

⑶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記載的技術特徵拆解為要件編號A至G 等7 個要件,再與系爭產品二進行比對,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在要件編號C 、E 及G 等三要件所記載的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2 的技術內容比對,兩者實質構造並不相同,因此可判斷系爭產品二不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比對分析,可判斷系爭產品二對系爭專利更正後的請求項11不構成文義侵權。

⒋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之LED 燈泡產品,係購自Samoa 國之Neo-Neon LED Light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有被證8 進口報單可茲為證,該公司為依該國法律成立之公司,有被證9 該國之國際公司登記證明可茲為證,該公司出售系爭產品予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已確保並未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被上訴人並不知悉系爭產品LED 燈泡具有專利權侵權與否之爭議。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表示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00 萬元,並請求被上訴人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或受人委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一切侵害上訴人專利之物品,已製造之前述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器具,應銷燬之,並不合法。

㈡臺灣真明麗公司、字泰公司、香港商真明麗公司、謝漢良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無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字泰公司、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被上訴人臺灣真明麗公司、鄭建文及被上訴人香港商真明麗公司、謝漢良,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字泰公司、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被上訴人真明麗公司及被上訴人香港商真明麗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或受人委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一切侵害系爭專利及其實質等同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型號G3211 」、「型號G4661 」、「型號G3201-S 」、「型號GF3211」、「型號GF4681」、「型號G3201 」、「型號G3221 」、「型號G4681 」之LED 燈泡,其已製造之前述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應予以銷燬。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㈤第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被上訴人願以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現金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上訴人為中華民國第I345041 號「燈具散熱結構」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㈡本件之爭點:

⒈系爭專利之更正申請是否應予准許?

⒉更正前、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是否有無效原因?

⑴被證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⑵被證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1 、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被證1 、6 、7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被證2 、3 之組合或被證3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⑹被證5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⑺被證2 、3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⑻被證3 、6 、7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 、11?

⑴型號G4661 、GF4681、G4681 之LED 燈泡(即系爭產品二)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 ?

⑵型號G3211 、G3201-S 、GF3211、G3201 、G3221 之LED燈泡(即系爭產品一)及G4661 、GF4681、G4681 之LED燈泡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前、後請求項11?

⒋系爭產品是否為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臺灣真明麗公司、字泰公司及香港真明麗公司所製造?

⒌系爭產品型號G3211 、G4661 、G3201-S 、GF3211、GF4681、G3201 、G3221 、G4681 是否為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臺灣真明麗公司、字泰公司及香港真明麗公司所銷售?

⒍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臺灣真明麗公司、字泰公司及香港真明麗公司是否具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⒎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臺灣真明麗公司、字泰公司及被上訴人香港真明麗公司、上開公司負責人鄭建文、謝漢良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何?

⒏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臺灣真明麗公司、香港真明麗公司及字泰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或受人委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一切侵害中華民國第I345041 號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及其實質等同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型號G3211 、G4661 、G3201-S 、GF3211、GF 4681 、G3201 、G3221 、G4681 之LED 燈泡,其已製造之前述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應予以銷燬,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因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本院應就系爭專利有無得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而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8年9 月9日,核准審定日為100 年5 月27日,系爭專利是否有得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論斷。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提供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或是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系爭專利另提供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系爭專利具有以下有益的效果:本發明散熱器的該些流道除了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的散熱鰭片流動外,氣流也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接頭或是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及接頭或是散熱器的基座外側,以提升散熱器的散熱效果(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至6 頁所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8項,其中請求項1 、1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10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12至18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上訴人即專利權人於106 年2 月22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更正申請,系爭專利於更正前及更正後之請求項內容分別如下(因本件上訴人僅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故僅列出請求項1 、11):(更正前之內容)第1 項: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或是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第11項: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更正後之內容)第1 項: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或是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第11項: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上訴人主張型號「G4661 」、「GF4681」、「G4681 」之LED 燈泡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型號「G3211 」、「G4661」、「G3201-S 」、「GF3211」、「GF4681」、「G3201 」、「G3221 」、「G4681 」之LED 燈泡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1。經查型號「G4661 」、「GF4681」、「G4681 」三款LED 燈泡產品結構相同,型號「G3211 」、「G3201- S」、「GF3211」、「G3201 」、「G3221 」5 款LED 燈泡產品結構相同,本院將以型號「G3211 」(下稱系爭產品1 )及型號「G4661 」(下稱系爭產品2 )之產品進行侵權比對,其餘型號則援用之,合先敘明。

⒈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系爭產品1 型號「G3211 」之LED 燈泡產品具有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相連接,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

⒉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系爭產品2 之G4661 型LED 燈泡產品具有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或稱基座),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相連接,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

㈣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被證1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揭示一種傳統的MR16型式的燈具散熱結構,其包括有一光源模組7 、一散熱器8 及一接頭9 ,該光源模組7 具有至少一光源71、一電路板72及一透鏡73,該光源71為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71設置於電路板72上,透鏡73設置於光源71的下方,該散熱器8 連接於光源模組7 ,該散熱器8 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該基座81外緣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82,該些散熱鰭片82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該基座81中間並連接有一連接部84,該光源模組7的光源71及電路板72設置於連接部84上。該接頭9 連接於散熱器8 的上部。如第一圖所示,該MR16型式燈具的接頭9 具有一絕緣座91及二接腳92,該二接腳92並與光源模組7 的光源71及電路板72達成電性連接(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4 頁記載內容),被證1 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⒉被證2 為2008年5 月21日公告之本國第M332790 號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9 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2 揭示一種LED 照明燈結構,其設有一金屬燈殼,供於其內部組裝相關電路板及LED 裝置,由金屬燈殼外部連接一電接頭;於金屬燈殼外周面含有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片,每一散熱鰭片彼此之間形成散熱導溝,於每一散熱鰭片之末端設有超過金屬燈殼底面之延伸鰭片,於每一延伸鰭片彼此之間形成徑向貫穿之散熱通道,使LED 裝置本身熱量經由金屬燈殼外周每一散熱鰭片及其散熱導溝,再通過每一延伸鰭片及其散熱通道迅速全面導流擴散,以形成更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熱速度,有效改善此類LED照明燈因高溫所造成的各種弊端(參被證2 摘要),被證2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⒊被證3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揭示一種傳統的E27 型式的燈具散熱結構,其包括有一光源模組7 、一散熱器8 及一接頭9 ,該光源模組7 具有至少一光源71、一電路板72及一透鏡73,該光源71為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71設置於電路板72上,透鏡73設置於光源71的下方,該散熱器8 連接於光源模組7 ,該散熱器8 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該基座81外緣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82,該些散熱鰭片82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該基座81底部並連接有一連接部84,該光源模組7的光源71及電路板72設置於連接部84上,該接頭9 連接於散熱器8 的上部。如第二圖所示,該E27 型式燈具的接頭9 具有一絕緣座93及一導電端94,該導電端94並與光源模組7 的光源71及電路板72達成電性連接(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4頁記載內容),被證3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⒋被證4 為2009年2 月4 日公告之中國第201190980 號實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9 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4 揭示一種發光二極體,包括:至少一LED 單元、一導熱柱、一散熱模組、至少一基板、至少一透明蓋體、一環形護套、一電路板以及一底座。該LED 單元結合於基板上,散熱模組由複數個散熱鰭片所組合,且靠合於該導熱柱之外圍呈放射狀間隔串接,該環形護套包括一頂面以及一側壁;該頂面是設置於散熱模組之尚且中央設有一開口與該透明蓋體相對應,令該側壁將該散熱模組之外圍予以框套並圈圍(參被證4 摘要),被證4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⒌被證5 為2009年8 月11日公告之本國第M362926 號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9 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5 揭示一種LED 燈組件,包括一散熱器、一座體、及一蓋體,該座體係位在該散熱器的一端,而該蓋體係位在該散熱器的另一端,該座體設有多數個第一組接件,各第一組接件設有一第一組接部,該蓋體設有多數個第二組接件,各第二組接件設有一第二組接部;藉此,該蓋體與該座體可利用該些第二組接部與該些第一組接部的對應組接,使得該散熱器夾置固定於該座體與該蓋體之間,從而達成一次組裝到位的功能(參被證5 摘要),被證5 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⒍被證6 為2009年3 月4 日公開之中國第101377290 號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9 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6 揭示一種發光二極管燈具,包括一發光二極管模組、一用以貼設並冷卻所述發光二極管模組的散熱器,所述散熱器包括與發光二極管模組接觸的吸熱部,其中所述散熱器的吸熱部外圍形成有若干上下連通的氣流通道。與現有技術相比,被證6 發光二極管燈具的散熱器上形成若干氣流通道,可加強空氣與散熱器的接觸,同時加強空氣在散熱部上下的對流(參被證6 摘要),被證6 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九所示。

⒎被證7 為2009年2 月18日公開之中國第101368719 號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9 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7 揭示一種發光二極管燈具,其包括一燈具外殼、一發光二極管光源、一散熱器以及一控制電路。燈具外殼具有一容置空間、多個進氣口及出氣口,且容置空間通過進氣口及出氣口與外界連通。發光二極管光源與散熱器皆配置在容置空間內,且散熱器與發光二極管光源連接,其中散熱器包括一底座以及多個與底座連接的散熱鰭片,任二相鄰的散熱鰭片之間存在有一氣體對流通道,且存在於外界的氣體適於從進氣孔流入容置空間內,並依序經由氣體對流通與出氣口離開容置空間(參被證7 摘要),被證7 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十所示。

㈤系爭專利之更正申請應予准許:

⒈經查,上訴人於106 年2 月22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之內容,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 「該接頭或是」之技術內容刪除,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 「形成間隙」之「擇一記載形式」的其中一個「擇一選項」刪除,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燈具散熱結構仍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1 能有效地導引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的發明目的,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次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1增加「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內容,係對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的進一步界定,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更正後之技術內容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7至18行:「該接頭6 具有一絕緣座61」及圖式第12圖中揭露,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燈具散熱結構仍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11能有效地導引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的發明目的,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綜上,系爭專利之更正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4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

⒉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的請求項1 的權利範圍具體記載為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221 與該接頭3 之間具有一間隙,以及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221 與該散熱器的基座21的外側曲面241 之間具有一間隙,然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僅記載限制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而沒有限制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之間具有一間隙,實際為減少限制條件,明顯為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云云。然查,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記載「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或是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係指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之「間隙的形成」包括形成於「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接頭之間」,或是形成於「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2 種實施態樣,故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包括2 種可以擇一形成間隙之實施態樣。次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 中,包括2 種可以擇一形成間隙之實施態樣的其中一個實施態樣予以刪除,更正後請求項1 係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故被上訴人上開所辯不足採。

⒊又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創作目的係為有效導引氣流進入散熱器中心,其請求項1 更正後將內側邊緣與接頭部分刪除,只留下外側曲面間隙部分,如上下均有間隙才會導致散熱效率較好,如刪除上方的散熱間隙會導致散熱效果減低,故認為有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云云。惟查,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1 記載「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或是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係指更正前請求項1 之「間隙的形成」包括形成於「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接頭之間」,或是形成於「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2 種實施態樣,該2 種實施態樣之間隙皆可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且該2 種實施態樣之中心流道皆可與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故該2 種實施態樣之間隙所形成的環狀中心流道皆可有效導引氣流進入散熱器中心。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 中,包括2 種可以擇一形成間隙之實施態樣的其中一個實施態樣予以刪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留下外側曲面間隙部分仍可達成更正前該請求項1 能有效地導引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的發明目的,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故被上訴人上開所辯不足採。

⒋又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所記載之技術特徵,依上訴人之所述各該散熱鰭片52的頂部與該接頭的絕緣座61為相互抵觸並使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所「封閉」,然如此的技術特徵將使熱氣流在向上流動至「封閉」處的停滯區時,由於受到封閉處停滯區的阻滯進而造成熱氣流流動不順暢及造成流動速率的減緩,進而有散熱效果不佳的缺點存在云云。惟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增加「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內容,明確界定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然該些散熱鰭片的「側邊」並未被該絕緣座封閉,是以該絕緣座並未將該中心流道完全封閉。再查,系爭專利第12圖及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4 行至第10頁第1 行記載:「如第十二圖所示,散熱器5 的該些流道53除了能導引氣流A 沿著散熱器5 外側的散熱鰭片52流動外,氣流A 也能經流道53內側的通口531 ,朝向位於散熱鰭片52與接頭6 之間的中心流道W1流動,使氣流A 流入散熱器5 中心及接頭6 外側,以提升散熱器5 的散熱效果」,由此可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雖界定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然該氣流A 仍可經由該些散熱鰭片的「側邊」有效地導引流入散熱器中心,進而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故被上訴人此部分辯解不足採。

⒌被上訴人另辯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從「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等字樣都是全新的字樣,上訴人增加這些文字的唯一依據是圖式看似如此,但文字及說明書、請求項內都沒有任何的描述,圖式其實有各種可能性,絕緣座上會畫上橫線是必然的畫法,散熱鰭片是否抵觸到接頭絕緣座後就沒有再往上連通並看不出來,且由第10圖看得出中心流道是通的,並無被封閉云云。但查,系爭專利第9 至12圖為系爭專利燈具散熱結構第二實施例之立體分解圖、立體圖及剖視圖,雖由系爭專利第9 至11圖無法確定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是否會抵觸於該接頭的絕緣座,而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惟查,系爭專利第12圖剖視圖已揭露絕緣座61的底部為一橫直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將系爭專利第9 至11圖之絕緣座由上往下剖開時,該絕緣座之底部為一橫直線代表絕緣座之底部為一平面,反之,若該絕緣座之底部為一弧線代表絕緣座之底部為一曲面,是以絕緣座上會畫上橫線不是必然的畫法,且系爭專利第12圖已揭露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確實會抵觸於該絕緣座之底部的平面,而造成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故系爭專利第9 至12圖已揭露「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職是,被上訴人上開所辯不足採。

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2條之規定:「關於專利權侵害之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等,得即為本案審理裁判之情形外,應斟酌其更正程序之進行程度,並徵詢兩造之意見後,指定適當之期日」,上開更正內容如前所述應准予更正,且兩造已就系爭專利更正應否准許進行攻擊防禦,故本件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以下省略「更正後」3 字,以求簡明)為準進行比對,附此敘明。

㈥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⑴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7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要件編號11A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要件編號11D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要件編號11 E「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

⑵系爭產品1 經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7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1a 「燈具散熱結構,包括:」;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複數個流道」;要件編號11d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要件編號11e 「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相連接」;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

⑶判斷從系爭產品1 是否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各要件,說明如下:由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顯示G3211 型LED 燈泡產品具有燈具散熱結構,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a 「燈具散熱結構,包括:」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顯示複數個光源組成之光源模組,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顯示光源模組組設於散熱器上,散熱器由複數散熱鰭片、一連接部及複數流道構成,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複數個流道」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顯示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d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D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顯示接頭兩端分別連接連接部及散熱鰭頂部,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e 「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相連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E 「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顯示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環狀的中心流道,可與內側邊緣的通口連通,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1 實物照片顯示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文義所讀入。承上,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1 要件編號11a~11g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11G 文義所讀入,故系爭產品1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要件編號1B「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要件編號1C「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要件編號1D「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要件編號1E「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要件編號1F「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

⑵系爭產品2 經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5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燈具散熱結構,包括:」;要件編號1b「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要件編號1c「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的基座,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複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要件編號1d「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要件編號1e「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要件編號1f「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

⑶判斷從系爭產品2 是否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各要件,說明如下: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G4661 型LED 燈泡產品具有燈具散熱結構,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燈具散熱結構,包括:」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複數個光源組成之光源模組,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b「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光源模組組設於散熱器上,散熱器由複數散熱鰭片、一具外側曲面之基座及複數流道構成,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的基座,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複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d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接頭一端連接該散熱器,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e「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E「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文義所讀入。再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環狀的中心流道,可與內側邊緣的通口連通,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f「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F「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文義所讀入。準此,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2 要件編號1a~1f 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F 文義所讀入,故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⒊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⑴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7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要件編號11A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要件編號11D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要件編號11E 「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

⑵系爭產品2 經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1a 「燈具散熱結構,包括:」;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複數個流道」;要件編號11d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要件編號11e 「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相連接」;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

⑶判斷從系爭產品2 是否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各要件,說明如下: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G4661 型LED 燈泡產品具有燈具散熱結構,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a 「燈具散熱結構,包括:」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複數個光源組成之光源模組,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複數個光源;」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 「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光源模組組設於散熱器上,散熱器由複數散熱鰭片、一連接部及複數流道構成,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複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複數個流道」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C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d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D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接頭兩端分別連接連接部及散熱鰭頂部,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e 「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相連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E 「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環狀的中心流道,可與內側邊緣的通口連通,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F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文義所讀入。由系爭產品2 實物照片顯示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是以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G 「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文義所讀入。職是,基於全要件分析,因系爭產品2 要件編號11a~11g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11G 文義所讀入,故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㈦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被證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為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

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與被證2 比對:查被證2 第8 圖揭示一種LED 照明燈結構,包括:一LED裝置(30),其具有一LED(31)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的技術特徵。被證2 第7 、8 圖揭示一金屬燈殼(10),其連接於LED 裝置(30),該金屬燈殼(10)具有數個由金屬燈殼本體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14),該金屬燈殼本體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14)之間形成有數個散熱導溝(15),該些散熱導溝(15)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的技術特徵。被證2 第7 、8 圖揭示該些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本體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散熱導溝(15)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的技術特徵。被證2 第8 圖揭示一電接頭(50),該電接頭(50)的一端連接於金屬燈殼(10),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技術特徵。

⑶綜上比較,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差異為: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的技術特徵,是以,被證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⒉被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按被證2未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理由已如前述,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職是,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2 未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理由已如前述。查被證1(系爭專利第1 圖)揭示一種傳統的MR16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該散熱器8 連接於光源模組7 ,該散熱器8 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該基座81外緣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82,該些散熱鰭片82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惟查被證1 (系爭專利第1圖)之傳統MR 16 型式的燈具散熱結構,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承上,被證1 、2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被證1 、2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1 、6 、7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與被證1 比對:查被證1 (系爭專利第1 圖,即本判決附圖四)揭示一種傳統的MR16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 (7),其具有至少一光源(71),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的技術特徵。被證1(系爭專利第1 圖) 揭示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7) ,該散熱器(8) 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該基座(81)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82),該些散熱鰭片(82) 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 ,該些流道 (83) 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該基座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該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該些流道的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的技術特徵。被證1(系爭專利第1 圖) 揭示一接頭(9) ,該接頭(9)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8)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技術特徵。承上比較,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與被證1(系爭專利第1 圖)之差異為: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的技術特徵。

⑵次查,被證7 圖4 揭示各散熱鰭片(134) 具有與該底座(132) 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各氣體對流通道(136) 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的技術特徵。被證7圖4揭示各散熱鰭片(134) 的內側邊緣與底座(132) 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134) 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的技術特徵,故被證7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散熱器的基座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綜上,被證1 、7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整體技術內容。

⑶又查,被證1 與被證7 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且被證1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先前技術】第1 段中揭示「發光二極體(LED) 具有環保、高亮度、省電及壽命長等優點,因而被廣泛的運用在各式燈具的照明上。然而發光二極體在發光時產生的溫度很高,若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則發光二極體會因溫度過高而影響其效能,甚至於燒毀。傳統的方法是借助散熱器將所產生的熱量予以帶離,使發光二極體能在適當的溫度下發光而不致於影響其效能。」由此可知,被證1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在發光時產生的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之問題,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再查,被證7 說明書第1/8 頁背景技術第2 段及發明內容第1 段中揭示「一般而言,高功率的發光二極體皆面臨了散熱方面的問題,若發光二極體在過高的溫度情況下操作,將有可能導致發光二極體燈具所能提供的光線亮度衰減,且有壽命下降等問題。」及「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發光二極體燈具,其具有良好的散熱效能與較長的使用壽命。」由此可知,被證7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以使發光二極體燈具具有良好的散熱效能與較長的使用壽命。綜上,被證1 與被證7 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所產生的功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1 與被證7 作結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被證1 揭示光源模組(7) 、散熱器(8)、接頭(9) 等結構,並參酌被證7 揭示「各散熱鰭片(134)具有與該底座(132) 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各氣體對流通道(136) 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各散熱鰭片(134) 的內側邊緣與底座(132) 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134)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內容,且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被證1 與被證7 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發明,因被證1 與被證7 之組合亦可達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7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佐以被證1、被證6、被證7與系爭案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被證1 、被證6 、被證7 具有組合動機,故被證1 、6 、7 之組合自當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上訴人雖指稱被證 7未揭露「間隙」及「中心流道」,被證7 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底座的外側曲面」相連接,二者與散熱器底座中心點之距離相同,因此二者間不具有間隙云云。惟查,被證7 圖4 已揭露該些散熱鰭片(134) 之上半部,向內側延伸一小段可與底座(132)相連接之散熱鰭片後,與底座(132) 之外側曲面相連接,造成該些散熱鰭片(134) 不與該基座(132) 相連接的內側邊緣,與該基座(132) 的外側曲面之間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且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134)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由此可知,被證7 圖4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間隙」及「中心流道」的技術特徵,故上訴人上開指稱並不可採。

⒌被證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更正後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與被證3 比對:查被證3 (系爭專利第2 圖,即本判決附圖六)揭示一種傳統的E27 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7),其具有至少一光源(71),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的技術特徵。被證3(系爭專利第2 圖) 揭示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7) ,該散熱器(8) 具有數個散熱鰭片(82)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84) ,該些散熱鰭片(82)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的技術特徵。被證3 (系爭專利第2 圖)揭示一接頭(9),該接頭(9) 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8) 的連接部(84),該接頭(9) 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82)重搭或相連接,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的技術特徵。承上,比較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與被證3 (系爭專利第2 圖)之差異為:被證3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及「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的技術特徵。

⑵次查,被證2 第7 圖(見原審卷㈠第199 頁)、第8 圖(見本判決附圖五所示)揭示每一散熱鰭片(14) 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的技術特徵。被證2第8 圖揭示該些散熱鰭片(14)的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14)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的技術特徵。承上,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惟被證2 、3 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

⑶又查,系爭專利係為解決習知燈具散熱器之流道僅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的散熱鰭片流動,氣流無法流入散熱器中心,使得散熱器之散熱效果不佳的問題,而系爭專利使用之技術手段主要係使散熱鰭片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達到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可解決習知何種問題及具有何種功效,系爭專利採用將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僅為被證3 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或被證2 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14)之元件結構形狀的簡單改變。再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將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會使氣流流動方向受到限制,並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是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⑷復查,被證3 與被證2 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被證3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先前技術】第1 段揭示:「發光二極體(LED )具有環保、高亮度、省電及壽命長等優點,因而被廣泛的運用在各式燈具的照明上。然而發光二極體在發光時產生的溫度很高,若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則發光二極體會因溫度過高而影響其效能,甚至於燒毀。傳統的方法是借助散熱器將所產生的熱量予以帶離,使發光二極體能在適當的溫度下發光而不致於影響其效能」,由此可知,被證3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為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在發光時產生的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之問題,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另查,被證2 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第2 、3 段及【新型內容】第1 段揭示:「但此類LED 裝置在其進行電/光/熱的轉換過程中,會相對產生高溫,因此必須加以散熱,否則將因長時間使用造成高溫,而影響LED 裝置之照明效能,其不僅會形成光衰現象,更會縮減LED 裝置的預期使用壽命。惟現有LED 裝置中,其相關燈具( 尤指嵌燈) 之散熱結構設計並不理想,導致散熱效率差及散熱速度慢,而易於產生如上述之弊端。」及「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即在提供一種LED 照明燈結構,其能形成一更理想之散熱導流作用,使此類LED 裝置具有更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熱速度」,由此可知,被證2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為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以使發光二極體燈具具有良好的散熱效率與增加使用壽命。綜上,被證3與被證2 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所產生的功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3 與被證2 作結合。

⑸綜上,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已為被證3 之光源模組(7) 、散熱器(8) 、接頭(9) 及被證2 之「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該些散熱鰭片(14)的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 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14)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所揭露,至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可為被證3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或被證2 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14)之元件結構形狀的簡單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理由如前所述,屬顯而易知,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被證3 揭示光源模組(7) 、散熱器(8) 、接頭(9) 等結構,並參酌被證2 揭示「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散熱鰭片(14)的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14)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內容,且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被證3 與被證2 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發明,且被證3 與被證2 之組合亦可達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職是,被證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查被證3 未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及「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理由已如前述。又查,被證4圖5B(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及說明書第14頁第19行記載「…該散熱模組23是由複數個散熱鰭片231 所組合,且靠合於該導熱柱22之外圍呈放射狀間隔環形串接。而該LED 單元21所產生的熱量是通過該基板24傳遞至該導熱柱22,並通過該導熱柱22將熱量由其表面所接觸的複數個散熱鰭片231 所構成的該散熱模組23排出於外界者」,由此可知,被證4 之複數散熱鰭片(231)並無與該導熱柱(22)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及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且該些散熱鰭片(231) 與該導熱柱(22)之間直接接觸,並未有間隙而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是以,被證4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承上,被證3 、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3 、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被證3 、4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與被證5 比對:查被證5 第2 、5 圖揭示一種LED燈組件,包括:一發光模組(20),其具有發光二極體(22),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的技術特徵。被證5 第2 圖揭示一散熱器(10),其連接於該發光模組(20),該散熱器(10)具有數個散熱片(12)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片底部的連接部( 元件符號未標) ,該些散熱片(12)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一散熱器,其連接於該光源模組,該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該些散熱鰭片底部的連接部,該些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的技術特徵。被證5 第2 圖揭示該些散熱片(12)具有與該連接部( 元件符號未標) 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的技術特徵。被證5 第2 、5 圖揭示一導電接頭( 50) 連接於一座體( 30),該座體( 30) 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 10) 的連接部(元件符號未標) ,該座體( 30) 另一端與該些散熱片(12)重搭或相連接,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以及一接頭,該接頭的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的連接部,該接頭另一端與該些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的技術特徵。

⑵承上,比較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與被證5 之差異為:被證 5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及「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的技術特徵。又被證5 未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理由已如前述,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被證5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2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理由已如前述,且被證2 、被證3 、被證5 與系爭專利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故被證2 、3 、5 之組合自當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⒐被證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經查,被證3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及「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的技術特徵,理由已如前述。次查,被證6 圖2 、4 (如本判決附圖九)揭示該些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具有與吸熱部(10)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的技術特徵。被證6 圖2 、4 揭示該些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的內側邊緣與連接部(40)、燈頭(900) 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的技術特徵。承上,可知被證6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該些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該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該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特徵,惟被證3 、6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

⑵又查,系爭專利係為解決習知燈具散熱器之流道僅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的散熱鰭片流動,氣流無法流入散熱器中心,使得散熱器之散熱效果不佳的問題,而系爭專利使用之技術手段主要係使散熱鰭片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達到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可解決習知何種問題及具有何種功效,系爭專利採用將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僅為被證3 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 或被證6 燈頭(900) 、第一散熱片(20)、第二散熱片(30)之元件結構形狀的簡單改變。再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將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會使氣流流動方向受到限制,並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職是,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再查,被證3 與被證6 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而被證3 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先前技術】第1 段揭示:「發光二極體(LED) 具有環保、高亮度、省電及壽命長等優點,因而被廣泛的運用在各式燈具的照明上。然而發光二極體在發光時產生的溫度很高,若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則發光二極體會因溫度過高而影響其效能,甚至於燒毀。傳統的方法是借助散熱器將所產生的熱量予以帶離,使發光二極體能在適當的溫度下發光而不致於影響其效能」,由此可知,被證3 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包括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在發光時產生的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之問題,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另查,被證6 說明書第3 頁背景技術第1 段及發明內容第3段揭示:「發光二極體工作時會產生大量的熱量,這些熱量如若得不到及時的散發,容易使發光二極體產生過熱現象,進而導致其發光效率下降」及「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發光二極體燈具的散熱器上形成若干氣流通道,可加強空氣與散熱器的接觸,同時加強空氣在散熱部上下的對流,本發明僅通過散熱器結構上的設計即可實現發光二極體燈具較好的散熱效果,確保了發光二極體模組高效、穩定地工作」,由此可知,被證6 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的功效包括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以使發光二極體燈具具有良好的散熱效果與增加使用壽命。承上,可認定被證3 與被證6 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所產生的功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3 與被證6 作結合。

⑷綜上,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已為被證3 之光源模組(7) 、散熱器(8) 、接頭(9) 及被證6 之「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具有與吸熱部(10)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該些第一散熱片(20) 與第二散熱片(30)的內側邊緣與連接部(40) 、 燈頭(900) 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所揭露,至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該些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可為被證3 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或被證6 燈頭(900) 、第一散熱片(20)、第二散熱片(30)之元件結構形狀的簡單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理由如前所述,屬顯而易知。承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被證3 揭示光源模組(7) 、散熱器(8) 、接頭(9) 等結構,並參酌被證6 揭示「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具有與吸熱部(10)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該些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該些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的內側邊緣與連接部(40)、燈頭( 900)具有一間隙,該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該中心流道與該些第一散熱片(20)與第二散熱片(30)的內側邊緣的通口相通」之技術內容,且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被證3 與被證6 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發明,且被證3 與被證6 之組合亦可達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的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的基座之間的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3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且被證3 、被證6 、被證7 與系爭案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故被證3 、6 、7 之組合自當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⑸上訴人固辯稱被證3 、7 未揭露「間隙」及「中心流道」,被證2 、3 、6 、7 未揭露「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被證2 、6 未揭露「接頭」,被證2 、3 或被證2 、3、5 或被證3 、6 、7 無法組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具有進步性云云。但查,雖被證3 未揭露「間隙」及「中心流道」,惟被證2 、6 、7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間隙」及「中心流道」技術特徵,理由已如前述。又被證2 、3 、6 、7 固然未揭露「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然「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該接頭的一絕緣座,使該中心流道的頂部被該絕緣座封閉」之技術特徵,僅為被證3 絕緣座(93) 、散熱鰭片(82)或被證2 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14)或被證6 燈頭(900) 、第一散熱片(20)、第二散熱片(30)之元件結構形狀的簡單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理由已如前述。又被證2 、6 雖未揭露「接頭」,惟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接頭」技術特徵,理由已如前述。再者,被證2 、3 、5 、6 、7 均屬於燈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被證2、3 、5 、6 、7 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性,且被證2、3 、5 、6 、7 所產生的功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2 、3 或被證2 、3、5 或被證3 、6 、7 作結合,理由亦有如前述,不會因散熱器形狀、內部構造不同就認定彼此間無法組合。職是,上訴人此部分辯解不可採。

㈧被上訴人明日光電公司對於系爭專利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編為000000000NO1舉發案,做成:「106 年2 月2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其舉發證據與本件民事訴訟有效性抗辯證據相同,系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8不具進步性,有被上訴人提出智慧局106 年8 月30日專利舉發審定書1 份(見本院卷㈡第132 至154 頁)附卷可稽,併此敘明。

㈨末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又法院為判斷當事人依前條第1 項所為之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此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所明定。是以,依上開規定,原則上法院得就智慧財產權是否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自行判斷,又法院於判斷智慧財產權是否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時,「得」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由上開規定意旨可知,法院於判斷是否有命智慧局參加訴訟,自有裁量之權,非謂不論情形如何,均「應」一律命智慧局參加訴訟,蓋本院於審酌專利權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時,於聽聞兩造之攻擊防禦,佐以技術審查官適時提出問題詢問兩造,由兩造充分攻防後,自得就兩造所爭執之技術問題為取捨,倘法院認為事證已臻明確,自無再通知智慧局參加訴訟之必要。此在行政訴訟中,舉發人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智慧局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撤銷訴訟),並命智慧局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時(課予義務訴訟),本院仍得自行就專利權是否有無效事由自為判斷,無庸再命智慧局參加訴訟即明,蓋此際智慧局通常即為被告,自無再命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同理,倘本院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程序中,經由兩造充分攻防,業已獲得專利具有無效事由之心證,自無再通知智慧局參加訴訟之必要,否則即易生究竟係由智慧局抑或本院判斷專利有效性之疑義。系爭專利經被上訴人提出舉發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經智慧局審定,於本件第二審審理時,兩造未曾表示要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且本院認為於審酌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時,在聽聞兩造之攻擊防禦,佐以技術審查官適時提出問題詢問兩造,由兩造充分攻防後,自得就兩造所爭執之技術問題為取捨,而認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故自無通知智慧局參加訴訟之必要,附此敘明。

㈩上訴人固主張系爭專利產品「X100N 」、「X125N 」等燈泡具有領先世界其他廠牌的亮度及散熱能力,獲得美國核能大廠多年來的肯定及採用,已獲致商業上的成功,又上開產品是基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之「環狀的中心流道」技術特徵而擁有極佳的散熱能力,進而導致商業上的成功,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廣告宣傳所造成,故可判斷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確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按,專利進步性之判斷首應審酌其技術內容與先前技術(引證)之差異,至「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之輔助判斷因素,並非唯一因素,且專利商品在商業上成功與否,除其技術特徵外,尚可能因銷售技巧、廣告宣傳、市場供需情形、整體社會經濟景氣等因素所致。倘經比較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後,如二者間之差異實已明顯而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時,則所謂「商業上的成功」之進步性輔助判斷因素即無參考之必要。如前所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1之技術特徵已分別為被證1 、6 、7 之組合或被證2 、3 、5 之組合或被證3 、6 、7 之組合或被證1 、6 、7 之組合或被證2 、3 之組合所揭示,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自無須審酌上訴人所稱商業上成功之輔助性判斷因素,而上訴人所指系爭專利商品之商業上銷售情形,是否單純起因於其技術特徵,而非基於其他技術以外之因素,即非無疑。雖上訴人提出上證2 至上證7 (本院卷㈡第103至112 頁)為證,惟仍未能說明該些系爭專利產品係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之「環狀的中心流道」技術特徵而擁有極佳的散熱能力,進而導致商業上的成功,由上證2 至上證7亦不能排除係因銷售技巧、廣告宣傳、市場供需情形、整體社會經濟景氣等因素所致,且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中已提出被證1 、6 、7 之組合或被證2 、3 、5 之組合或被證3 、6 、7 之組合或被證1 、6 、7 之組合或被證2 、3 之組合,經本院審酌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1不具進步性,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之更正申請應予准許,雖然系爭產品1(G3211 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2 (G4661 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1之文義範圍,且被證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被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5 或被證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但被證1 、6 、7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2 、3 、5 之組合或被證3 、6 、7 之組合或被證1 、6 、7 之組合或被證2 、3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準此,系爭專利違反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 項具有得撤銷之原因,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 項本文、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專利法第96條、97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賠償400 萬元本息,及不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並應將已製造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予以銷燬,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