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夏澹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