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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銘晃

上訴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上訴人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胥宏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中城律師

吳婷婷律師

黃珮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本件判決書部分內容登報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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