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夏澹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