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冠君
- 被上訴人
-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怡莉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我院審理宣判後,上訴人提起上訴。
二、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1,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
三、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我院繳納40,852元之裁判費,逾期繳納(含全部或部分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