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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蕭怡莉

  • 上訴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被上訴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我院審理宣判後,上訴人提起上訴。 二、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1,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 三、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我院繳納40,852元之裁判費,逾期繳納(含全部或部分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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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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