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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被上訴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我院審理宣判後,上訴人提起上訴。

二、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1,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

三、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我院繳納40,852元之裁判費,逾期繳納(含全部或部分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