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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上訴人
陳浚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索特精密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確認專利申請權人之訴之利益可為移轉專利權給付之訴所含括,僅應計算移轉專利權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移轉專利權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見本案第一審卷一第217 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6 千零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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