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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端宜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1至3款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2項第4款訴訟標的金額為11,823,000元,合計16,7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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