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慶
- 被 上訴 人
- 即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賢
- 被 上訴 人
- 即 被 告 梁振升
- 李昌遠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1至3款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2項第4款訴訟標的金額為11,823,000元,合計16,7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