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暫抗字第1號
3抗告人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毛穎文
7代理人賴蘇民律師
8孫德沛律師
9周延宥律師
10輔佐人王濬綸
11相對人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13法定代理人陳瑞隆
14代理人蕭富山律師
15黃鈺如律師
16童啟哲
17王君豪
18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
19國107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
20,本院裁定如下:
21主文
22抗告駁回。
23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24理由
25壹、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26一、抗告人為我國第I457906號「節省電路面積之顯示面板的驅
27動電路」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抗告人發現同為IC設計公司
11之○○○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其官方
2網站上宣稱開發出「零電容」之產品(聲證3號)。此外,
3自○○公司販售之「GC9305」及「GC9306」顯示器驅動IC
4之產品規格書亦可發現,○○公司宣稱該等驅動IC不需再外
5接電子元件(聲證4號「GC9305」型號產品規格書第7頁及
6聲證5號「GC9306」型號產品規格書第7頁記載:「Noneed
7forexternalelectroniccomponent」),○○公司對上開顯示
8驅動IC推出之衍生型號「GC9306S」、「GC9307」亦係相同
9設計(前開4型號顯示器驅動IC,以下合稱系爭產品),系
10爭產品已侵害系爭專利。
11二、抗告人從業界訊息得知,系爭產品是○○公司委由相對人代
12工生產,相對人於其網頁及公開財報上也宣稱其業務項目包
13含顯示驅動IC的製造(聲證6)。復經查證後發現,曾有技
14術人員於IC設計論壇發文將系爭產品之生產問題上網尋求援
15助(聲證7),自該技術人員貼文中可查知,系爭產品之技
16術文件左上角標有力晶公司之商標「Powerchip」(聲證8)
17,該技術文件亦標明受託製造之產品為「GC9305」,客戶為
18「GC」即○○公司英文名稱GalaxyCore之縮寫,當可證明相
19對人確為系爭產品之製造者。又抗告人獲本院於107年1月1
206日以106年度民聲字第53號准許證據保全,命相對人應於
21收受該裁定之日起3日、7日及10日內,依該裁定之內容提
22出顯示驅動IC、具有顯示驅動IC之晶圓、技術規格文件及銷
23售帳冊資料等物件(聲證9),該裁定於107年2月7日送
24達相對人後(聲證10送達證書影本乙件),相對人隨即向委
25託代工之○○公司反應上情,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26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27ooooooooooooooooooooooo(聲證11),更可證明相對人確實
21為○○公司代工系爭產品而有侵害抗告人專利之行為。綜上
2,系爭產品確實為相對人所代工製造,並已落入系爭專利請
3求項1至4、6至13之專利權範圍,抗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
4第538條第1、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
5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6貳、原裁定意旨略以:
7本件抗告人已於107年2月14日就相對人及○○公司侵害系
8爭專利提起本案訴訟(聲證13,本院卷一第119至134頁)
9,現仍繫屬於本院,故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由抗告
10人提出之事證,僅能釋明相對人為○○公司之代工廠,並代工
11製造系爭產品中之GC9305型號產品,惟相對人代工製造之範
12圍是否包含其餘系爭產品,及系爭產品是否全部侵害系爭專利
13,尚有疑義。且抗告人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
146至13有應撤銷之高度可能性,經綜合考量抗告人將來勝訴
15可能性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等因素,認抗告人未能釋明其有定
16暫時狀態之保全必要性,且該釋明之欠缺無法以供擔保代之或
17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於法不合,乃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18參、抗告意旨略以:
19抗告人前於聲請保全證據時,已釋明相對人之侵權之事實,並
20經本院106年度民聲字第53號裁定准予保全證據,原裁定未
21參酌該保全證據裁定而認相對人有民事訴訟法之證明妨礙的法
22律效果。原裁定已肯認抗告人釋明相對人生產、製造「GC930
235」型號產品,則抗告人既已提出「GC9305」產品之侵害分析
24報告,原裁定至少應認抗告人已對「GC9305」型號產品為釋
25明,並就該部分為適法之裁定,而非概以抗告人未釋明相對人
26生產製造全部系爭產品為由,而駁回抗告人本件聲請。系爭專
27利相較於系爭專利自承前案具有可專利性,已為經濟部智慧財
31產局(下稱智慧局)所肯認,故核准專利,原裁定未考量此節
2,且未論究系爭專利範圍與系爭專利自承前案之差異,而認系
3爭專利請求項第10至13項有應撤銷之高度可能性,顯有違誤
4。原裁定單就系爭專利之中國大陸及美國對應案情況,而論系
5爭專利具無效事由,並未通盤考量系爭專利之日本及韓國對應
6案已予核准之情況,其前後判斷論理顯然矛盾,且違反專利屬
7地原則,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聲明:原裁定
8廢棄。請准抗告人以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
9擔保後,相對人於兩造侵害專利權爭議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
10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11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GC9305」、「GC9306」、「
12GC9306S」、「GC9307」及相對人內部編號「AFKRV801B」
13之顯示器驅動IC產品與具該等顯示器驅動IC之晶圓,以及任
14何侵害抗告人所有第I457906號發明專利之產品。聲請費用
15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16肆、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
17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
18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慧財產案
19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
20抗告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
21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
22;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23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24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抗告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
25之准駁對於抗告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
26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前項所稱將來
27勝訴可能性,如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
41止之原因,並為相當之舉證,法院認有撤銷或廢止之高度可
2能性時,應為不利於智慧財產權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
3智慧財產案件之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提出可即
4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兩造之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且為防止
5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保全之必要性之事
6實,如未為充分釋明,法院應駁回聲請,不得以擔保補釋明
7之不足。所稱「釋明」者,係當事人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
8,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民
9事訴訟法第284條)。
10伍、本件抗告人已於107年2月14日就相對人及第三人○○公司
11侵害系爭專利,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12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見聲證13民事起訴狀),
13現仍繫屬於本院,堪認兩造間就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
14之法律關係,確實存有爭執,抗告人就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
15關係,業已提出相當之釋明。
16陸、玆就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否具有保全之必要性之相關
17因素,審酌如下:
18一、將來勝訴可能性:
19相對人抗辯,抗告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產品係由相對人所產銷
20,且系爭專利具有應撤銷之事由,其主張之證據及組合方式有:
21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證據1
2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1、4之組合,可證
23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
24、請求項6至9由國外對應案之審查歷程觀之,具有得撤銷之
25高度可能性等。本院舉其中較為重要者,論述如下:
26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27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51習知技術之顯示面板的驅動電路,係外接一升壓電路,並耦
2接一儲存電容。然而,該儲存電容所需要之電容值大(約0.
31uF),造成製造成本增加,若將此儲存電容設置於驅動電
4路中,則會增加驅動電路的面積。系爭專利乃提供一種節省
5電路面積之顯示面板的驅動電路(20),其包含複數數位類
6比轉換電路(200)、複數驅動單元(202)與複數升壓單
7元(204)。其中升壓單元(204)係分別耦接該些驅動單
8元(202),且該些升壓單元(204)分別提供該些供應電
9壓至該些驅動單元(202),使該些驅動單元(202)可產
10生驅動訊號。藉此縮小外接之儲存電容面積,甚至不需要外
11接液晶驅動晶片模組內之儲存電容。另由於驅動單元(202
12)所需要之電源佔驅動電路(20)之大部分,因此可以使升
13壓電路(30)所需要之儲存電容(32)之電容量小很多,使
14儲存電容的面積可以縮小很多,進而使驅動電路(20)可達
15到節省電路面積的目的。
16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17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18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4項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1
190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
20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3,內容如下:
211.一種節省電路面積之顯示面板的驅動電路,其包含:複數
22數位類比轉換電路,其分別轉換一輸入畫素資料而產生一
23畫素訊號;複數驅動單元,分別耦接該些數位類比轉換電
24路,依據該畫素訊號,而產生一驅動訊號,並傳送該驅動
25訊號至該顯示面板,以顯示畫面;以及複數升壓單元,分
26別耦接該些驅動單元,並產生一供應電壓,且分別提供該
27供應電壓至該些驅動單元。
6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些升壓單
2元係依據一控制訊號產生該供應電壓。
3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顯示面板
4之內部任一控制電路產生該控制訊號,並傳送該控制訊號
5至該些升壓單元。
6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更包含:一升
7壓電路,耦接該些數位類比轉換電路,該升壓電路產生並
8提供該供應電壓至該些數位類比轉換電路。
9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顯示面板
10包含複數畫素結構,該些畫素結構分別耦接該些驅動單元
11。
1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些驅動單
13元為一運算放大器(OperationalAmplifier,OPA)。
14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應用於該顯示
15面板之一資料驅動電路。
16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顯示面板
17為一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TFT-LCD)。
1810.一種節省電路面積之顯示面板的驅動電路,其包含:複數
19數位類比轉換電路,其分別轉換一輸入畫素資料而產生
20一畫素訊號;複數驅動單元,分別耦接該些數位類比轉
21換電路,依據該畫素訊號,而產生一驅動訊號,並傳送
22該驅動訊號至該顯示面板,以顯示畫面;以及至少一升
23壓單元,耦接該些驅動單元,並產生一供應電壓,且提
24供該供應電壓至該些驅動單元之部分該些驅動單元。
25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升壓單
26元係依據一控制訊號產生該供應電壓。
27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升壓單
71元包含:一飛馳電容;用以產生該供應電壓;一第一電晶
2體,其一端耦接該飛馳電容之一端,另一端接收一輸入電
3壓,並受控於一第一控制訊號;一第二電晶體,耦接於該
4飛馳電容與該第一電晶體,並受控於一第二控制訊號,以
5輸出該供應電壓;一第三電晶體,其一端耦接該飛馳電容
6之另一端,另一端接收該輸入電壓,並受控於該第二控制
7訊號;以及一第四電晶體,其一端耦接該飛馳電容與該第
8三電晶體,另一端耦接一接地端,並受控於該第一控制訊
9號。
10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驅動電路,其中該升壓單
11元更包含:一儲存電容,其一端耦接該第二電晶體,另一
12端耦接該接地端,以儲存並輸出該供應電壓。
13有效性證據:
14證據1:
15證據1為系爭專利說明書自承之習知技術之顯示面板的驅動
16電路。如附圖一第1圖所示,驅動電路1'包含複數數位類
17比轉換電路10'與複數驅動單元20'。該些數位類比轉換電
18路10'分別接收一輸入畫素資料,並轉換輸入畫素資料為一
19畫素訊號,並將畫素訊號傳送至驅動單元20',以產生驅動
20訊號,驅動單元20'係將驅動訊號傳送至顯示面板2',以
21供顯示面板2'顯示畫面。其中,習知技術之驅動電路1'外
22接液晶驅動晶片模組內之一升壓電路30',並為了維持數位
23類比轉換電路10'的輸出訊號位準,所以,升壓電路30'需
24耦接一儲存電容40'。然而,該儲存電容40'所需要之電容
25值大(約0.1uF),所以儲存電容40'需使用外接液晶驅動
26晶片模組內之電容元件,而造成製造成本增加,若將此儲存
27電容設置於驅動電路1'中,更會增加驅動電路1'的面積。
81因此,如何針對上述問題而提出一種新穎節省電路面積之顯
2示面板的驅動電路,其可使驅動電路所外接之儲存電容所佔
3面積縮小,甚至不需要外接液晶驅動晶片模組內之儲存電容
4,始可解決上述之問題。
5證據2:
6證據2為2010年8月25日公開之中國第101814265號「用
7於顯示面板的驅動電路」專利案。習知的液晶顯示器驅動電
8路中的電壓產生電路,為了產生64個不同的電壓準位,需
9使用約64個電阻,進而增加顯示裝置的面積。為不影響驅
10動電路之驅動能力,而能減少電阻之數量,進而減少顯示裝
11置之面積,並可節省顯示裝置之功率,證據2所提出一種用
12於顯示面板的驅動電路,其利用一數字模擬轉換電路,以減
13少阻抗組件的數量的使用,進而節省顯示裝置的面積,該驅
14動電路包含一切換電路與複數阻抗組件、一緩衝電路與複數
15阻抗組件。切換模塊耦接一第一電源與第二電源,第一電源
16的電壓小於第二電源的電壓,緩衝電路耦接切換模塊,並用
17以緩衝一數據訊號,而產生一緩衝訊號;該些阻抗相互串聯
18,並耦接於緩衝電路,且依據緩衝訊號而於該些阻抗組件間
19產生複數驅動訊號;其中,驅動電路依序切換第一電源與第
20二電源,而供給電源到緩衝電路,使該些驅動訊號的其中的
21一對顯示面板的一電容充電以節省驅動電路的功率,進而節
22省顯示裝置的功率。證據2之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23證據3:
24證據3為2010年1月13日公開之中國第101627420號「液
25晶驅動裝置和使用該液晶驅動裝置的液晶顯示裝置」專利案
26。習知之液晶顯示面板源極驅動器(見證據3圖9)係由外
27部提供電源電壓VDDH(例如2.8V)產生2倍升壓電壓2V
91DDH(例如5.6V),然後使用該電壓來驅動源極放大器AMP
21以產生與輸入數據的階調值(例如0至225)相對應的源
3極電壓VS(例如0至4V),然後將其施加至液晶顯示面板
4(9中的面板負載Z)。由於使用2倍升壓電壓2VDDH來
5驅動源極放大器AMP1,造成了源極驅動器的電能消耗增加
6。證據3揭露一種液晶驅動裝置(200)(見證據3圖1)
7包含了柵極驅動器(10),將柵極電壓施加至有源矩陣型液
8晶顯示面板、源極驅動器(20),將源極電壓施加至所述液
9晶顯示面板、公共驅動器(30),將公共電壓施加至所述液
10晶顯示面板及升壓電路(40),從由外部提供的電壓VDDH
11(在該實施例中為2.8V)產生所需升壓電壓2VDDH(在該實
12施例中為5.6V)。如圖2所示之源極驅動器(20)包含γ
13電壓產生部分(21)、數位/類比轉換器22(DAC)、源極
14放大器(23)、緩衝放大器(24-1、24-2)及選擇器(25)
15。γ電壓產生部分(21)是用於產生x比特(在該實施例中
8
16x=8)數位/類比轉換處理所需的255(=2)個值的γ電壓
17G0至G225的裝置。DAC22是用於根據具有8比特階調值
18的數字輸入數據來選擇γ電壓G0至G225之一並將其作為
19類比輸出數據發送的裝置。源極放大器(23)是由升壓電壓
202VDDH驅動的裝置,用於通過緩衝/放大模擬輸出數據(γ
21電壓G0至G225之一)來產生與數字輸入數據的階調值相
22對應的數據電壓VDAT。在施加使用升壓電壓2VDDH產生
23的數據電壓VDAT之前,施加分別來自緩衝放大器(24-1、
2424-2)的第一、第二預充電電壓(VLP1、VLP2),使源極
25放大器(23)僅需要對第一或第二預充電電壓(VLP1、VLP
262)與數據電壓VDAT之間的電壓差進行充電,可將由升壓
27電壓2VDDH驅動的源極放大器(23)對液晶顯示面板(10
1010)的電壓施加最小化,從而減少其電能消耗。證據3之圖
2式如附圖三所示。
3證據4為2008年2月14日公開之美國第2008/0000000號
4「電源供應電路、顯示驅動器、光電裝置及電子設備」專利
5案。證據4圖1揭露一種液晶顯示器之電源供應電路(100
6)包含升壓電路(110)及穩壓器(120、130),其中升
7壓電路(110)係利用飛馳電容中所儲存之電荷來產生高電
8壓,而穩壓器(120、130)係利用升壓電路(110)產生
9之電壓進行操作。證據4圖2進一步揭露升壓電路(110)
10內部包含電荷泵控制電路(112)、軟啟動電路(114),
11以及連接於端點TM1與端點TM2之間的飛馳電容(FC)
12,其中電荷泵控制電路(112)係用來對飛馳電容進行充放
13電,軟啟動電路(114)則是用來避免衝擊電流流入飛馳電
14容。電荷泵控制電路(112)包含3個P型電晶體(PT1~P
15T3)及1個N型電晶體(NT1)。證據4之圖式如附圖四
16所示。
17系爭專利有效性分析:
18請求項10:
19經查,證據1第一圖及說明書第2頁第2段中揭露之驅動
20電路1'、複數數位類比轉換電路10'、與複數驅動單元2
210',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驅動電路包含複數數
22位類比轉換電路、複數驅動單元等技術特徵;另證據1說
23明書第2頁第2段另載明「驅動電路1'外接液晶驅動晶
24片模組內之一升壓電路30'」,而由證據1第一圖可知升
25壓電路(30')係耦接於驅動電路(1')(包含數位類比
26轉換電路(10')及驅動單元(20')),以提供數位類比
27轉換電路(10')及驅動單元(20')供應電壓,意即證據
1111之升壓電路30'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至少一升
2壓單元」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第一圖及說明書第2頁
3第2段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全部技術特徵,故證
4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5抗告人雖主張: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可知,系爭專利
6之升壓單元僅供電給驅動單元,而不同於供電給數位類比
7轉換電路之升壓電路,此為系爭專利與系爭專利自承先前
8技術、其他前案之重大差異,且該重大差異於系爭專利申
9請時已向智慧局說明,抗告人提出此申復函後,智慧局即
10核准系爭專利,顯見智慧局已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
1113項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又系爭專利係藉由在驅動電路
12內額外增設「升壓單元」…既然系爭專利已清楚揭露在驅
13動電路內額外增設升壓單元是為了解決升壓電路需要電容
14值較大的外接電容元件而占用電路面積之問題,系爭專利
15請求項1的升壓單元電路當然不是且不能解讀為升壓電路
16云云。惟查: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17,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
18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原則上,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19時,對於其中之用語及技術特徵,應給予最合理的解釋。
20對於請求項之記載有疑義而需釐清時,得審酌說明書、圖
21式及申請歷史檔案等內部證據,惟仍應以請求項記載之內
22容為依據,而不得任意將說明書中內容引入請求項中。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0文字記載「至少一升壓單元,耦接該
24些驅動單元,並產生一供應電壓,且提供該供應電壓至該
25些驅動單元之部分該些驅動單元」,電子電路設計領域中
26具通常知識者可理解,其中「升壓單元」可解釋為任何用
27以升壓的電路或電子元件,其與證據1中亦具備提供供應
121電壓至驅動單元的功能之「升壓電路(30)」並無任何實
2質上差異,由於請求項之文字僅記載「升壓單元」,並未
3記載「升壓電路」,且並未限定「升壓單元『僅』供電給
4驅動單元」,故解釋請求項時無從認定「升壓單元」不同
5於「升壓電路」,且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中之升壓單元
6解釋為僅供電給驅動單元,未供電給數位類比轉換電路,
7而不同於供電給數位類比轉換電路之升壓電路,亦即由請
8求項之記載並不能清楚區別抗告人所稱「升壓單元」不同
9於「升壓電路」,且兩者係分別供電給驅動單元及數位類
10比轉換電路之技術特徵,故抗告人主張,並不足採。另
11查系爭專利請求項中並未有升壓單元係設置於驅動單元內
12,可使升壓電路30所需之儲存電容之電容量小很多之限
13定,故抗告人以此未記載於請求項之技術特徵作為與習知
14技術區別之技術特徵,尚不可採。
15證據1業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全部技術特徵,故
16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依先前技術輕易完成系
17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故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18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9請求項11: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依附於請求項10,並界定「該升壓
21單元係依據一控制訊號產生該供應電壓」之附屬技術特徵
22。查證據1第一圖業已揭露升壓電路(30')可產生供應
23電壓,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前述內容,當
24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升壓電路需施以外部之輸入電壓(即
2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控制訊號),始能產生供應
26電壓,又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27之理由,業如前述,故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311不具進步性。
2抗告人雖主張,原裁定認定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升壓
3電路需施以外部之「輸入電壓」,「輸入電壓」與系爭專
4利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控制訊號XA,XB,XC的功能
5與作用明顯不同,且將「輸入電壓」視為控制訊號亦與所
6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控制訊號」的認知不符云
7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1記載「該升壓單元係依據一控
8制訊號產生該供電電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9應可了解,「控制訊號」為任何足以控制升壓單元產生供
10電電壓的訊號,如電壓訊號或電流訊號或其他訊號。由於
11請求項11中並未明確記載控制訊號之形式,故藉由施加
12一外部輸入電壓以使升壓電路產生供應電壓之外部輸入電
13壓當然為請求項11所界定之控制訊號,故抗告人主張,
14並不足採。
15請求項12:
16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於請求項10,並界定升壓單元包
17含飛馳電容、第一至第四電晶體之附屬技術特徵。查證據4
18圖2揭露一種升壓電路(110),包含升壓控制電路(112)
19及軟啟動電路(114),並包含一飛馳電容(FC),且證據
204第[0091]段載明飛馳電容(FC)用以產生供應電壓。又
21證據4圖2揭露電晶體(PT2)(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一電
22晶體),其一端耦接飛馳電容(FC)之一端,另一端接收
23輸入電壓(AVDD),並受控於一控制信號(CK2P);電晶
24體(PT1)(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二電晶體),耦接於飛馳
25電容(FC)與電晶體(PT2),並受控於控制信號(CK1P
26);電晶體(PT3)(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三電晶體),其
27一端耦接該飛馳電容(FC)之另一端,另一端接收輸入電
141壓(AVDD),並受控於控制信號(CK3P),復依證據4圖
23,控制信號(CK3P)與控制信號(CK1P)之波形週期相
3同;電晶體(NT1)(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四電晶體),其
4一端耦接飛馳電容(FC)與電晶體(CK3P),另一端耦接
5一接地端(VSS),並受控於控制信號(CK1N),復依證
6據4圖3,控制信號(CK1N)與控制信號(CK2P)之波形
7週期相同。由上可知,證據4圖2、3及說明書相關內容業
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1之先
9前技術及證據4內容均為顯示面板驅動電路,屬相同或相關
10技術領域,並均以升壓電路來提供電壓予顯示面板驅動電路
11,而具有相同之功能或作用,特別是證據4之圖2業已揭露
12升壓電路之詳細結構,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
13實現證據1第一圖之升壓電路時(證據1第一圖並未揭露升
14壓電路之內部結構),當有合理動機應用先前技術中既有之
15升壓電路(如證據4圖2所示),或為等效之電路置換,而
16得依證據1、4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發明
17,故證據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
18步性。
19請求項13: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於請求項12,並界定「該升壓單
21元更包含:一儲存電容,其一端耦接該第二電晶體,另一端
22耦接該接地端,以儲存並輸出該供應電壓」之附屬技術特徵
23。查證據4圖2所示之升壓電路(110)中尚包含一電容(S
24C1),其一端耦接電晶體(PT1),另一端耦接該接地端(
25VSS),以儲存並輸出供應電壓(VOUT),即對應揭露前
26述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1、4之組合足以證
27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故證
151據1、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2。
3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已如
4前述,故證據1、3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
511不具進步性。證據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12、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1、3及4之組合亦
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8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其自承之先前技術並無實
9質上差異,且請求項11至13為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
10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3有應予撤銷之
11高度可能性。
12依據系爭專利國外對應案之審查歷程,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
134、6至9有得撤銷之高度可能性:
14美國對應案之審查結果:
15查系爭專利之美國相對應案經美國專利商標局多次核發
16非最終核駁理由通知書(non-finalrejection)及最後核
17駁通知書(finalrejection),於2019年1月8日遭美國
18USPTO最終核駁(見相對人民事答辯(二)狀,第5
19頁理由(二),及相證2號,本院卷第309-324頁),
20且抗告人為因應之前核駁理由所提出之申請專利範圍修
21正本,相較於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美國對應案尚有
22將「升壓電路」(voltageboostercircuit)、儲存電容
23(storagecapacitor)等技術特徵界定於獨立項中,其專
24利範圍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為限縮。
25經查美國審查委員所使用之證據組合包含:a.以申請
26人自承前案(即證據1之先前技術)與UZ0000000000A
271(即證據3之美國對應案),用以證明請求項1至11
161項為顯而易見,不具專利性。b.US2008/0000000A1(
2即證據4)用以證明請求項12、13項為顯而易見,不
3具專利性。
4中國大陸對應案之審查結果:
5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系爭專利之中
6國相對應案請求項1至14全部無效(見相證6,原審
7卷第507至523頁),其專利範圍與系爭專利之專利
8範圍大抵相同。且抗告人亦曾請求更正該中國對應案之
9請求項1、4至6等項次(見相證6審查基礎」,原
10審卷第513頁),其中將請求項1之「供應電壓」更
11正為「升壓單元產生的供應電壓」。
12經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審定所使用之證據組
13合包含:a.CZ000000000A(即證據2),用以證明請
14求項1至11項不具創造性。b.US2008/0000000A1(即
15證據4)用以證明請求項12、13項不具創造性。
16美國專利商標局及中國知識產權局認定系爭專利之對應案
1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有引用本件相對人所提之證據2至4
18(見原審卷第561頁)相關技術內容,雖其所憑據之證
19據組合及理由各不相同,然抗告人均主動限縮該些國外對
20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足見抗告人亦認該些國外相對應案
21原來之申請專利範圍可能與先前技術之組合並無明顯區別
22,且抗告人提出之相對應案獨立項修正(更正)內容,均
23較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限縮,且修正(更正)內容均
24未見於附屬項請求項2至4、6至9(例如同時界定「升
25壓電路」與「儲存電容」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請求項
261至4、6至9目前所界定之權利範圍及國外相對應案之
27審查歷程對照觀之,系爭專利有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性。
171系爭專利之前開對應之兩外國對應案,無論是經由修正或
2更正後之請求項範圍均較系爭專利限縮,且該對應案目前
3均為撤銷或不准專利之情形,雖然各國審查基準規定不同
4,結果不盡相同,惟有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所需審
5酌之將來勝訴可能性,包含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
6請求項之範圍、及系爭專利權是否有效,且需兩者均滿足
7之情況下,始有構成侵權,若其中一種不滿足則無構成侵
8權之可能,由相對人之舉證及系爭專利之國外對應案之審
9查情形,本院就抗告人之本案訴訟將來勝訴之可能性,無
10法得到有利之心證。
11抗告人雖主張,原裁定並未考量,系爭專利之日本及韓國
12對應案已獲核准云云。惟查,日本對應案(見相證4中
13譯文(見本院卷第337-343頁)之請求項1之部分內容記
14載「該複數個升壓單元,分別與該複數個驅動單元連接而
15產生第1供應電壓,同時將該第1個供應電壓提供給複數
16個驅動單元;該升壓電路,係與該複數個數位類比轉換電
17路連接,該升壓電路產生第2供應電壓同時將該第2供應
18電壓提供給複數個數位類比轉換電路」,相較於系爭專利
19請求項1,日本對應案之請求項1更進一步限縮升壓單元
20與升壓電路分別產生第1、第2供電電壓,該一技術特徵
21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任一請求項中。韓國對應案(見相
22證6中譯文,本院卷第361-362頁)之請求項1之部分內
23容記載「多個升壓器單元,分別結合於上述多個驅動單元
24中之對應之一個驅動單元,產生電源電壓(supplyvoltage
25),將上述電源電壓提供至上述多個驅動單元中之上述對
26應之一個驅動單元而使上述對應之驅動單元可進行動作」
27,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韓國對應案請求項1其升壓
181器單元與驅動單元是一對一的結合及供電關係,該一技術
2特徵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任一請求項中。由上可知,日本
3及韓國對應案之請求項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相較,
4均明顯小於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抗告人自不能以上開
5二對應案業已獲准之事實,作為有利之論據。
6綜上,本院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3有應撤銷之高度可
7能性,另由系爭專利國外對應案之審查結果,亦足認系爭專利
8請求項1至4、6至9亦具有應撤銷之高度可能性,故抗告人
9就本件將來本案勝訴之可能性,無法使本院得到「大致為正當
10」之心證,即未盡釋明之責任。
11柒、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兩造之主張及提出之證據,認為系爭專
12利可能具有應撤銷之事由,抗告人未釋明本案訴訟將來勝訴
13之可能性,在此情形下,如遽然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
14聲請,可能對於相對人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又本件侵害專
15利權之爭執,為兩造間之私權糾紛,故聲請之准駁對於公眾
16利益尚不致造成影響等一切情況,認為抗告人未釋明保全之
17必要性,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無理由,原裁定駁回
18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聲明不服,求予廢棄,為
19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相對人是否有產銷抗告人所主張之
20系爭4項產品,及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
21之爭執,對本件裁定之結果不生影響,已勿庸再予論究。又
22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係就兩造目前為止所提出之證
23據資料予以判斷,至於相對人之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權及
24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須待本案訴訟調查、審理及兩造言
25詞辯論之後,始能確定,附此敘明。
26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27,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及
191第78條,裁定如主文。
2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3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4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5法官曾啟謀
6法官彭洪英
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8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9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10,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11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12書記官郭宇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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