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共同 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相 對 人 林志剛律師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陳文龍 黃鐘模 上列聲請人與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志剛律師、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陳文龍、黃鐘模對於本院107 年度民聲字第48號裁定保全卷中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證物內容,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民聲字第48號裁定保全卷中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所提出之證物內容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印能公司)與聲請人為競爭同業,若放任印能公司藉由應撤銷之專利或顯不構成侵權之專利提出訴訟,便輕易得知其他競爭同業之「設定參數種類」、「相關半導體製程機制」等機密資訊,將使聲請人耗費鉅資取得之半導體製程參數外洩,且遭到洩漏之對象甚至為聲請人之競爭同業,因此聲請人爰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聲請對相對人即印能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林志剛律師、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及輔佐人陳文龍、黃鐘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本院卷第10頁及第26頁)。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民聲字第48號裁定保全卷中第三人日月光公司所提出之證物內容,均記載為聲請人所施作系統之相關資料,有各該事證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