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誌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景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聲明第4項訴訟標金額為500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8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