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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14號

聲請迴避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蔡惠如黃珮茹張銘晃

抗告人
黃仁傑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本院109 年度民聲字第14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民聲字第14號所為聲請迴避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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