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陳逸融律師 輔 佐 人 盧志捷 被 上訴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朱仙莉律師 林志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發明第I522602 號「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105 年2 月21日至117 年8 月28日,上訴人並於107 年6 月19日提出專利更正申請書,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更正公告在案(本件上訴人以107 年6 月19日更正本作為本件專利權範圍,以下所稱「系爭專利」即指該107 年更正本,不再贅述為更正後系爭專利)。詎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所販售之「胎壓感測器設定器」及「通用型胎壓感測器」(以下合稱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專利權範圍,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權。爰擇一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及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規定,一部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本息,並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請求命被上訴人排除、防止侵害。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不得使用上訴人所有系爭專利,以及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 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上開第三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業經智慧局作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並經本院行政判決維持原處分(上訴中尚未確定)。被證16-8從未教示應採取與被證16-3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不存在反向教示;被證16-8具有判斷傳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的編號是否相同的功效,被證16-12 揭示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的ID是否寫入,如未完成則重複寫入,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技術特徵已為前開引證之組合所揭露,又前開引證的技術領域具關連性、功能作用具共通性,彼此間有組合動機,故被證16-1、2 、3 、8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12之組合,或被證16-1、7 、8 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16-1、2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8、12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另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之文義範圍,且被上訴人並未在臺灣境內生產或銷售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專利之內容(如附圖一所示): 習用之胎壓偵測系統,其胎壓偵測主機係利用一辨識號碼設定裝置,設定各胎壓偵測器之辨識號碼。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係利用其一高頻接收器先讀取一新的胎壓偵測器其辨識號碼後,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再將所讀取的辨識號碼經過一控制器及一下載連接器寫入該胎壓偵測主機。然而,由於不同汽車製造商之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無法彼此相容,單一辨識號碼設定裝置僅能針對特定胎壓偵測器進行讀取及設定,讓使用者若欲進行更換胎壓偵測器時,必須回到配有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之維修廠,造成使用者不便。為了解決目前的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才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的維修廠才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的問題,本發明係提出一種可修改或寫入編號的感測器,以取代舊有之胎壓偵測器,使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可以不必重新設定新的編號,讓使用者不必回到特定的維修廠進行胎壓偵測器更換而提升作業便利性,同時可以讓多數的維修廠可以不必準備不同廠商特有之設定裝置,而大量節省維持成本(見原審卷六第2617至2618頁)。 ㈡專利有效性證據之說明: 被證16-1為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被證16-2為92年1 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6505507B1 號專利案「TIRE AIR PRESSURE MONITORING APPARATUS AND EXTERNAL COMMUNICATION APPARATUS 」(見原審卷六第2633至2641頁);被證16-3為93年5 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6737965 B2 號「TIRE CONDITION MONITORING APPARATUS」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642至2650頁,如附圖二所示);被證16-7為95年6 月22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000000A1號「METHOD AND DEVICE FOR TREATING ASET OF COMPONENTS FOR THE WHEEL OF A VEHICLE」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690至2703頁,如附圖三所示);被證16-8為94年9 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6941801B2 號「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704至2709頁,如附圖四所示);被證16-9為94年7 月26日公告之美國第6920785 B2號「TIRE PRESSURE SENSOR UNIT ,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 AND METHOD OF REGISTERING IDENTIFICATION CODE OF TIRE PRESSURE SENSOR UNIT」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710至2719頁);被證16-12 為92年12月11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0000A1號「ID REGISTRATION METHOD FOR TIRE PRESSURE SENSOR , ID REGISTRATION APPARATUS , ID REGISTRATION TOOL F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 AND TIRE WITH AIR PRESSURE SENSOR 」專利案(見原審卷六第2765至2880頁,如附圖五所示);被證16-13 為2006年Freescale Semiconductor 公司出版之MPXY8020A 及MPXY8040A 產品技術資料影本。上開證據之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7年8 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為:「⒈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見原審卷五第2326至2327頁)。 ⒉被證16-1、2 、3 、8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6-3說明書第2 欄第40至47行、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1 、4 揭示一傳輸器3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安裝於一車輛本體4 之複數輪胎2 之一,接收器5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車輛本體4 內(見原審卷六第2643至2644、2647至2648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⑵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18、29至30行及圖4 揭示傳輸器3 具有一控制電路24、唯讀記憶體23、隨機存取記憶體25及一壓力感應器20,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壓力感應器20感測一胎壓值並輸出至控制電路24(見原審卷六第2644、264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技術特徵。 ⑶被證16-3說明書第3 欄第10至64行及圖4 揭示一傳輸電路26(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傳送模組)連接控制電路24(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將壓力感應器20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4 內之接收器5 ;一接收電路21,係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24之控制;說明書第3 欄第63至64行揭示一電池作為傳輸器3 之電力來源(見原審卷六第2644、2648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技術特徵。 ⑷因此,被證16-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16-3未明確揭示「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但上開差異特徵已為被證16-8所揭露。 ⑸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第4 欄第15行及圖2 、3 、4 揭示一服務工具24(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設定器)透過UHF 與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23;圖2 、圖3 揭示服務工具24具有一輸入輸出介面36,包含一顯示器25及鍵盤26,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碼;一微控制器30,連接於輸入輸出介面36,可讀取輸入輸出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ID碼以形成一設定訊號;一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可知感測器單元具有無線接收介面,可接收該ID碼設定訊號,並具有記憶體以儲存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服務工具24另具有一RF接收器31可接收感測器單元之傳輸,且服務工具24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新感測器單元,於安裝完成更換新的感測器單元後(被證16-8圖4 步驟50、51),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並將測試結果輸出(見原審卷六第2705至2708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16-3及16-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部技術特徵。 ⑹被證16-3、8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兩者皆是以命令器或服務工具對胎壓感應器進行設定,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被證16-8教示將舊有感測器單元之ID碼複製寫入至新的感測器單元,可不用更動車內控制模組20所儲存之ID碼與輪胎位置之關聯,以提高更換作業之效率,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自具有動機將被證16-3、8 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16-3、8 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⑺此外,被證16-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記載胎壓偵測主機利用一辨識號碼設定裝置,設定各胎壓偵測器之辨識號碼,該辨識號碼設定裝置再將所讀取的辨識號碼經過一控制器及一下載連接器寫入該胎壓偵測主機;被證16-2揭示一種輪胎空氣壓力監視裝置,包含複數個安裝於交通工具之輪胎內的傳訊器以及一安裝於交通工具主體上之接收器,每一傳訊器負責以無線傳輸之方式傳送其所在輪胎之內部空氣壓力的資料,接收器將儲存於非揮發性記憶體內的資料以無線方式傳送至該外部通信裝置;被證16-9揭示輪胎壓力傳感器單元的傳感器單元主體設置有外部信號輸入端子,用於重寫存儲在唯讀記憶體中的識別碼ID,在更換輪胎時重寫傳感器單元的識別碼ID,使其與在更換之前的傳感器單元的識別碼ID相同;被證16-13 為輪胎監控傳感器,包括設置在一個單晶片之可變電容壓力感應元件、溫度感應元件及接口電路。上述證據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都具有無線傳輸之相關功能,將感測結果傳送給汽車的胎壓偵測主機,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而具備與被證16-3、8 組合之動機,既然被證16-3、8 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被證16-1、2 、3 、8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組合,當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⑻上訴人所述不可採之理由: ①上訴人主張:被證16-8已排除可重設控制模組的技術特徵,被證16-3揭露接收器可接收編碼進行註冊,顯見兩者對ID碼之接收方式存在矛盾應有反向教示云云。惟查,所謂「反向教示」係指先前技術已明確排除已知元件之組合或教示該已知元件之組合於技術本質上係不相容,抑或基於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就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將採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至於先前技術就相同之技術問題提出不同之技術手段,或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在所欲解決問題主觀上略有不同,並非必然表示存在有反向教示,因先前技術之內容並未妨礙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採用該發明所採取之技術手段(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118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66行至第2 欄第3 行揭示在複製舊感測單元的ID碼至新的感測單元後,控制模組(相當於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可不用再進行設定或更改(此功效即為系爭專利強調之功效),以提供簡單有效的更換胎壓偵測器程序(見原審卷六第2707頁),並未明確揭示控制模組排除或取消設定或更改之功能,且在安裝任何感測單元前,控制模組內未有任何感測單元資料,感測單元的ID碼仍需先設定至控制模組,縱使被證16-8之控制模組取消設定或更改之功能,將被證16-3接收器可接收編碼之功能結合被證16-8之控制模組,其技術本質上並非不相容,被證16-8既未排除與被證16-3之組合之可能,亦未教示其與被證16-3之組合在技術本質顯不相容,甚至從未教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所欲解決之問題,應採取與被證16-3之技術手段相反研究方向。則上訴人主張被證16-8及被證16-3相關之組合具反向教示尚不足採。②上訴人又稱:被證16-8僅揭露「服務工具用以複製一已損壞感測單元之ID碼至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並未揭示「將完成寫入之編號ID傳遞至控制器」,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編號是否相同之作用功效,自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技術特徵云云。然查,被證16-8圖2 、圖3 、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4行、第4 欄第5 至15行揭示服務工具24具有一輸入輸出介面36,包含一顯示器25及鍵盤26,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碼;…一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服務工具24另具有一RF接收器31可接收感測器單元之傳輸,且服務工具24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新感測器單元,於安裝完成更換新的感測器單元後,可使用步驟40至43相同的測試程序重新測試每個感測器單元以確保感測器單元功能是否正常,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在步驟52中列印感應器單元測試和更換結果的最終報告,其中步驟41中,使用服務工具24詢問感應器單元,可發送喚醒命令並從輪胎更換或修理的每個感應器單元接收ID碼( 第3 欄第21至24行) ,自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另被證16-8說明書圖4 步驟52中列印感應器單元測試和更換結果的最終報告,自可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編號是否相同之功效,故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③上訴人另稱:系爭專利的胎壓偵測主機無需再紀錄或更改「新的」胎壓偵測器的ID,其仍以「舊的」ID碼與新的胎壓偵測器溝通,故舉凡引證之胎壓偵測主機(車內的行車電腦)會記錄或註冊「新的」胎壓偵測器的ID均與本發明無涉云云。然其並未具體指明本件究竟是何引證與系爭專利無涉,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是記載「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對於上開內容,上訴人於本院110 年1 月25日準備程序自承: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胎壓偵測主機對於新的跟舊的胎壓偵測器都要辨識,但我們不可能把新的跟舊的胎壓偵測器都放在同一個輪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9 頁),顯見新的胎壓偵測器ID也有紀錄在胎壓偵測主機中始能進行辨識,故上訴人稱「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無須紀錄新的ID」之主張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記載不符,自不可採。又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66行至第2 欄第3 行揭示係在複製舊感測單元的ID碼至新的感測單元後,控制模組(相當於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可不用再進行設定或更改,以提供簡單、有效的更換胎壓偵測器程序,被證16-8同樣能達成系爭專利的發明僅需使用手持的設定器,而不需考慮不同車輛進入學習模式的操作方式型態,且無論胎壓偵測主機(車內的行車電腦)記錄或註冊新的或舊的胎壓偵測器的ID,只要胎壓偵測主機能辨別更新後的胎壓偵測器ID,完成設定後,使用者僅需直接使用完成編號寫入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均能達成系爭專利無須再進行繁複的重新設定動作之功效,故上訴人上開所稱仍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⒊被證16-1、2 、3 、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段、圖1 揭示之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係安裝於車輛之輪胎內,一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安裝於車輛本體內(見原審卷六第2766、2853至2854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 0175] 、[ 0180] 段及圖1 、2 、9 揭示一ID註冊工具60(對應系爭專利設定器)可將一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且該ID可供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對應系爭專利胎壓偵測主機)辨識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2774、2856至2857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16-12 圖2 揭示ID註冊工具60具有:一條碼讀取單元61,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見原審卷六第276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 0175] 、[ 0180] 段及圖1 、2 、9 揭示一控制單元65連接條碼讀取單元61,以讀取條碼讀取單元61所接收或設定之ID,再將該ID形成一ID設定訊號,ID傳輸單元62接受控制單元65之控制,將ID設定訊號輸出(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2774、2856至285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之技術特徵。 ⑸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段及圖1 揭示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具有:一控制單元15、一可重複寫入之ID記憶體12、一壓力感測器11,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之技術特徵(見原審卷六第2766、2853至2854、2856頁)。 ⑹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0]段及圖1 、2 、9 揭示之傳輸電路13,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將壓力感測器11之感測結果,透過傳輸天線16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內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2774、2853至2854、2856至285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特徵。 ⑺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0]段及圖9 揭示傳輸/ 接收電路13a ,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接受控制單元15之控制,接收ID設定訊號,控制單元15再依據所接收之ID設定訊號將ID儲存於ID記憶體12,以將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器10(見原審卷六第2774、2853至2854、2856至285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 ⑻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57] 、[ 0173] 、[ 0175] 、[0180]段及圖1 、2 、9 揭示之電源供應電池14係提供空氣壓力感測器10所需電力(見原審卷六第2766至2767、2774、2853至2854、2856至2857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之技術特徵。 ⑼被證16-1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16-12 未揭示「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及「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的技術內容。惟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及圖3 、圖34揭示,註冊工具60中為每個空氣壓力感測器設置ID(圖34中P30 ),並且將ID發送到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以及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和40(P40 )。接收到ID後,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以及各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進行ID註冊(P50 )。ID註冊工具60確定在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和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和40中的ID註冊的完成(P60 )是否寫入完成,如未完成則重新傳輸ID並再寫入(見原審卷一第2864頁、第2799頁),顯見ID註冊工具具有接收模組以接收空氣壓力感測器之ID,以確認寫入是否完成。又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057] 段第17至19行已揭示ID註冊方式可以無線電傳輸取代有線傳輸(見原審卷六第2799、2849、2864頁),是以在ID註冊工具60設置無線接收模組以接收寫入完成的ID碼僅為被證16-12 的簡單變更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被證16-12 揭示之以訊號線63a (圖9 )連接ID註冊工具60與空氣壓力感測器之技術內容簡單改變為ID註冊工具60以無線接收模組接收空氣壓力感測器所傳送出完成寫入的ID碼,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6-12 揭示之技術簡單改變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⑽被證16-12 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16-1、2 、3 與被證16-12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亦均具有線或無線傳輸之相關功能,將感測結果傳送給汽車的胎壓偵測主機,是上開證據在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而有結合動機。因此,被證16-1、2 、3 、12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⑾上訴人雖稱:被證16-12 判斷ID是否寫入完成需要透過監視裝置進行確認,而非利用ID註冊工具60進行ID碼的回傳進行確認,且上述的ID碼是新的ID碼,與系爭專利是將舊的ID碼寫入新的胎壓偵測器不同,被證16-12 亦未揭露如何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與胎壓監測裝置50之註冊是否成功之技術手段,自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技術特徵云云。然查,如上第( 9)點所述,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217] 段及圖34揭示,註冊工具60確定在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和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和40中的ID註冊的完成(P60 )是否寫入完成,在沒有完成ID註冊的情況下(圖34中P60 :否),重複執行步驟P 40和後續處理。在ID註冊完成的情況下(圖34中P60 :是),監視設備50被切換為正常模式(P70 ),並且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和40中的每一個也被切換為正常模式(P80 ),然後ID註冊操作結束,顯見被證16-12 確已揭露如何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與胎壓監測裝置50之註冊是否成功之技術手段。再者,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胎壓偵測主機既然能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則只要能判斷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編號是否寫入完成即可。被證16-12 採用相同技術手段,同樣能解決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間的設定過度繁瑣,以及需要使用特殊的設定裝置才可完成設定之發明目的,故上訴人所述理由不可採。 ⒋被證16-1、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6-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該編號供該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該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該編號;一控制器,係連接該輸入介面,以讀取該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該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該控制器之控制,輸出該編號設定訊號;…其中該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將完成寫入之該編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⑵另查,被證16-8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1 、2 揭示一感測器單元23,安裝於一車輛10之複數輪胎22及21之一,控制模組20安裝於車輛10內(見原審卷六第2705、2707至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的複數輪胎之一,該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⑶被證16-8說明書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39行、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一服務工具24透過UHF 與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23;一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器30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可知感測器單元具有無線接收介面,可接收該ID碼設定訊號,並具有記憶體以儲存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見原審卷六第2706至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接收介面,接收該編號設定訊號,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該編號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俾使該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⑷被證16-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其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之技術特徵。 ⑸惟被證16-7說明書第[ 0072] 、[ 0073] 、[ 0074] 、[ 0077] 段落及圖4 、7 已揭示資訊媒體7 、8 、9 具有一微處理器14、一壓力感測器16,連接該微處理器14,以接受該微處理器14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發送/ 接收器12,連接該微處理器14以接受該微處理器14之控制;一電池15,提供資訊媒體7 、8 、9 操作所需的電力(見原審卷六第2692、2694、2698至2699頁),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模組之控制;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該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的技術特徵。 ⑹被證16-7、被證16-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傳送模組…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之技術內容,惟被證16-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4 行至第4 頁第10行及圖4 已揭示習用的胎壓偵測器74將胎壓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80內之胎壓偵測主機72(見原審卷六第2617至2618、2632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該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的技術內容。 ⑺被證16-1、7 、8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被證16-7、被證16-8皆是以機器2 或服務工具24讀取胎壓偵測器原本之設定資料並寫入至新的胎壓偵測器,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被證16-1所載之先前技術載明胎壓偵測器將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車內之胎壓偵測主機,為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上開證據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16-1、7 、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內容為:「⒑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以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見原審卷五第2329至2330頁)。 ⒉被證16-1、2 、8 、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一複製損壞的胎壓感測器單元ID並寫入至更換的胎壓感測器單元的步驟(見原審卷六第2706至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技術特徵。 ⑵被證16-8說明書第2 欄第37至43行、第3 欄第21至24行及圖1 、3 、4 揭示服務工具24可讀取一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該ID碼供車輛10內之控制模組20辨識該感測器單元(見原審卷六第2705至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的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該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該舊有胎壓偵測器,該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該汽車本體內」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56至60行及圖3 、4 揭示服務工具24複製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並傳輸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的接收介面,以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的記憶體(見原審卷六第2706、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從該設定器傳輸該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該接收介面,以將該舊有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16-8說明書第3 欄第14行至第3 欄第36行、第4 欄第5 至15行及圖4 ,服務工具24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寫入至更換的新感測器單元,於安裝完成更換新的感測器單元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並將測試結果輸出(見原審卷六第2706、2708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以及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 ⑸被證16-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差異在於,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特徵。惟,被證16-9圖3 揭示一專用寫入裝置4 有線連接於感測器單元10之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見原審卷六第2713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之技術特徵。 ⑹被證16-8、9 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與被證16-9之專用寫入裝置4 皆係對胎壓感測器單元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8、被證16-9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故被證16-8、9 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⑺被證16-1、2 與被證16-8、9 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均具有線或無線傳輸將感測結果傳送給汽車的胎壓偵測主機,或對胎壓感測器進行資料寫入設定之相關功能,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被證16-8、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被證16-1、2 、8 、9 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⑻上訴人雖稱:被證16-8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之技術特徵,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0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編號是否相同之作用功效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僅記載「該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並未界定「判斷傳送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更何況被證16-8圖4 步驟52、第4 欄第10至15行,亦已揭示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並將更換新的感測器單元結果輸出,當然具有判斷傳送出來的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之功效,故上訴人主張不足採。 ⒊被證16-8、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如前所述,被證16-8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內容。 ⑵惟被證16-12 說明書第[ 0173] 段及圖9 揭示一ID註冊工具60透過連接器64a 、64b 、64c 、64d 及訊號線63a 、63b 、63c 、63d 有線連接至一空氣壓力感測器10、20、30、40的接收介面13a 、23a 、33a 、43a (見原審卷六第2774、2856頁),已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的一接收介面」的技術特徵。 ⑶被證16-8、12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被證16-8之服務工具24與被證16-12 之ID註冊工具60皆係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被證16-8、12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故被證16-8、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⑷上訴人雖稱: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業經美國專利商標局(下稱USPTO )審酌後具可專利性,系爭專利實質上應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上訴人已自承系爭專利於USPTO 已歷經三次單造再審查程序,多次更正刪除請求項,審查基礎已有不同,且專利係採屬地主義,各國專利法制及其審查基準各有不同,且個案審查時所檢索比對的先前技術亦互有差異,故即使其他國家對某發明授予專利權證據,尚難逕行採為本件有利之認定,故上訴人上開主張實不足採。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不具進步性,則有關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範圍、本件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上訴人請求排除防止侵害是否有理由等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被證16-1、2 、3 、8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8 、9 、13之組合,或被證16-1、2 、3 、12之組合,或被證16 -1 、7 、8 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證16-1、2 、8 、9 之組合,或被證16-8、12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因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被上訴人自無構成專利法或民法之侵害專利權可言,是上訴人擇一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及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規定,一部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命被上訴人不得使用上訴人所有系爭專利,以及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邱于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