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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啓謀

上訴人
即先位原告
勁龍鋼鐵成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上訴人
即備位原告
蔡清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竫榆律師
被上訴人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輔佐人
游登銘
被上訴人
何政諭即強固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即先位原告勁龍鋼鐵成型有限公司(下稱勁龍公司)為發明第I325913 號「鋼筋混泥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上訴人即備位原告蔡清宗( 下稱蔡清宗) 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9年6 月11日起至115 年7 月30日止。被上訴人新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倫公司)為建造執照:新北市重建字第00100 號「謝高陞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承造人,而被上訴人何政諭即強固網工程行(下稱被上訴人何政諭)受被上訴人新倫公司所託為其施作系爭工程。然系爭工程所採用之「鋼網牆-免拆模板工法」(下稱系爭工法),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構成均等侵權。再者,被上訴人新倫公司為營造業者、被上訴人何政諭係以承包建築構造物為業之業者,均屬建築工法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系爭工法即應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被上訴人等未善盡查證系爭工法是否有侵害他人專利權之義務,縱非故意,亦至少有過失。此外,被上訴人新倫公司負責人駱美惠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與被上訴人新倫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另外,依被上訴人新倫公司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證明施以系爭工法之系爭工程有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銷售額,以18%毛利率計算,侵害系爭專利所獲利益有450 萬元。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4 項、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先位訴訟。若認定上訴人勁龍公司未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屬授權時,則上訴人蔡清宗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備位訴訟等語。

㈡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組合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

⒈乙2 證1 係以H 型鋼為其柱子之「主要結構」,另以鋼筋為補強,與系爭專利係以鋼筋組立為主要結構,顯有不同,當不可能揭露「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之技術特徵。乙2 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柱鋼筋組立」步驟部分技術特徵。又乙2 證1 ,並無任何構成「柵欄型框體」之說明,原判決認該引證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b .步驟係「架設柱及橫樑框架」之技術特徵,亦非正確。

⒉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未揭露關於:「於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橫樑之框架之外側;」之技術特徵,當不能認已經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d .設置網模:…」步驟。

⒊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未揭露:「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橫樑、版內部,而成型出橫樑及版等結構體」,乙2 證1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一之「g .灌漿…」之技術特徵。

⒋乙2 證2 係以「鋼柱11」作為主要支撐結構之施工方法,顯然無從揭露系爭專利「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之施工步驟與技術特徵。又乙2 證2 之「補強筋34」既稱補強,顯非作為主要支撐結構,而係增強建築結構所用,該補強筋之用語應已證明,在功能與作用上,相較系爭專利「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有著顯著差異。況且,依據乙2 證2 第3 圖,補強筋34係呈現X 型,此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所指鋼筋係之「縱向架設」顯然有別。又依據乙2 證2 說明書第8 頁,所謂「第二ㄈ型桿32」除了是牆骨架之元件之一,且其係設立於左右兩柱及上下橫樑之間。然而,乙2 證2 不僅沒有揭露在柱及橫樑「外緣」架設框架,即相對位置明顯不同外,乙2 證2 之「第二ㄈ型桿」係作為牆骨架之元件,與系爭專利之柵欄型框體,是柱與橫樑外緣之框體顯然不同。

⒌乙2 證2 之點焊網14與樓承版13顯非如系爭專利之網模作成之底版,係作為阻隔混凝土在灌漿過程中向下溢漏之用。此從二者相對位置顯可輕易辨明其作用差異。其次,因系爭專利係以步驟f .所鋪設之版筋作為樓版之主要強度來源,與樓承版係以整塊鋼板作為該樓層之支撐,顯然不同。再者,並未有關於何項證據可揭露「且上述以網模架構上樓層之底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橫樑架間設數個橫跨之沖孔骨架,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後,並以支柱支撐於該網模之底部,繼而以若干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之技術特徵。

⒍乙2 證2 係以型鋼11作為柱之主要結構,與系爭專利之柱鋼筋顯然不同外,原判決所指之「第二ㄈ型桿」以及X 型之補強筋,均與系爭專利之「框架」及「柱鋼筋」不同。又乙2證2 根本無從揭露系爭專利「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之技術特徵。

⒎乙2 證4 並非針對「框架」進行校正動作,其根本原因乃係因傳統模板工程,並無框架之相關結構及工法,故而僅能對於鋼筋位置為校正。然而,系爭專利之步驟c .在此處之量測與校正動作,對於後續設置網模至灌漿等其他步驟之正確性及各柱或橫樑結構體之相對位置準確性提升均顯著之有具體效果,此亦係系爭專利多項步驟中重要之一環。是以,乙2 證4 並無架設框架之結構或步驟,當無從揭露系爭專利關於:「c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之技術特徵。

⒏系爭專利是一種「鋼筋混泥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然而,乙2 證5 是關於傳統模板工程之教科書,自不可能揭露關於免拆模式之建築工法,先予敘明。再者,被上訴人援引如此眾多零散且獨立之各部分構造,卻未能提出真正關於鋼筋混凝土免拆模式之建築工法之相關施工步驟或建築工法,顯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

㈢乙二證1 、乙二證2 、乙二證4 、乙二證5 並不具有組合動機:

⒈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說明「本發明係有關一種免拆模建築工法,尤指一種可免除組模、拆模作業兼具降低結構體成本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說明書第11頁:「綜上所述,本發明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可達成以下功效:一、…達到防止泥漿滲出以及降低後續處理費用之功效。二、…大幅降低結構體之建造成本之功效。三、…省下後續第二次裝潢工程成本。四、…整體之施工效率相當高。」是以系爭專利根本並非在於解決「面臨鋼筋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之問題,而是著重在如何降低鋼筋混凝土之施工成本及提升施作效率等問題。

⒉又依前述,乙2 證1 及乙2 證2 在分別有H 型鋼11及鋼柱11作為柱體主要結構的情形下,其乙2 證1 之鋼筋13及乙2 證2 之補強筋34,根本非如系爭專利之鋼筋11係用於「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此2 引證之鋼筋組立,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實質之目的、功能、作用均與系爭專利顯有差異。而又因乙2 證1 及乙2 證2 係鋼骨結構,而非鋼筋混凝土結構,其所適用場域自與系爭專利顯不相同,亦非相同之技術領域。

⒊而乙2 證4 、乙2 證5 係傳統需拆模板之工法,系爭專利即於說明書第5 頁第13行以下提及此項工法之問題:「具有需組模及拆模將增加施工時間與施工成本,其次,在灌漿後常因模版組立不夠嚴謹會有爆模情形,必須另外派工修補,且由於結構體之格局並非完全相同,使得施工者需剪切模版。」,顯然系爭專利發明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以此2 引證之教示,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內容。

⒋是以,系爭專利與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技術內容顯然包含所欲解決問題不同,亦無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中亦無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無動機結合上開引證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系爭專利,被上訴人所提引證,彼此之間具有極大差異,屬後見之明。

二、被上訴人等抗辯則以:

㈠被上訴人新倫公司、駱美惠部分:組合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及乙2 證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建築工法已被乙2 證1 、乙2 證4 及乙2 證5 所揭露或為一般現有的工法步驟: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限定記載的鋼筋混泥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乙2 證1 所揭露為免拆模式的建築工法,因此兩者實質相同均為免拆模式的建築工法。

⑵系爭專利步驟a .的柱鋼筋組立,位在基礎面上,在縱向位置設置的柱骨架,在鋼筋11外周圍束有數個環狀箍12;乙2證1 在位在基座1 上方且呈縱向位置的各鋼筋13外緣以數個環狀箍筋14予以圈繞,如乙2 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14至16行內容,因此兩者為實質相同。本件爭論點在於系爭專利的建築工法與施工步驟,並非在於建築物的構造或組件,因此被上訴人係主張系爭專利的建築工法步驟已被揭露並非主張鋼筋的構造是否揭露,況且系爭專利所使用的柱鋼筋與證據所揭示的建材亦屬實質相同。

⑶系爭專利步驟b .的架設柱及橫樑框架,係在柱或橫樑外緣架設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的框架13、21,該框架的用途為提供網模4 的架設安裝;乙2 證1 則在型鋼及其鋼筋13外圍對應所需之柱形設置數角鋼23,由各角鋼23圍繞構成柱形,各角鋼23用於提供鋼網4 的設置,如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內容,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b .已被乙2 證1 所公開揭露,兩者為實質相同。

⑷乙2 證4 第26頁圖2.13揭示模板工程特性要因圖,在模板工程中包括有鋼筋、工法、混凝土、放樣、鷹架及水電等,其在鋼筋作業時,必須對所組立完成的柱鋼筋或橫樑鋼筋進行位置校正;第120-121 頁表5.5 標準層柱牆樑版施工界面問題檢核表及第124 頁表5.6 屋頂版RC施工界面問題檢核表,對於柱筋、牆筋配筋及樑版配筋等在施工建造過程中均必須進行位置校正,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c . 早已見於申請前已存在的建築工法中,而實屬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開;因此,系爭專利步驟c .為框架量測及校正,相同在乙2 證1 、乙2 證4 或一般現有技術的建築工法步驟中均必須適時的使用,以確保建築基地上所完工的建築物可符合施工圖上的設計,故此施工步驟並非系爭專利所獨創,實為一般熟悉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人士可輕易得知並予以轉用的現有技術,因此兩者為實質相同。

⑸系爭專利步驟d .設置網模,在各框架13、21外側焊設有該網模4 ,乙2 證1 的步驟d .設置鋼網,於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之外緣設置鋼網4 ,藉以由覆設隔離膜的鋼網4 及各角鋼23之間形成柱之灌漿空間,如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二段內容,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d .已被乙2 證1 所公開揭露,兩者實質相同;再者,乙2 證1 於各鋼網外緣覆設由樹脂與纖維混合製成之隔離膜,以由隔離膜覆蓋各鋼網之網目,俾以攔阻泥漿防止其滲出,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所欲達到的目的功效與乙2 證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均為建築工法中在網模外表面塗佈覆設有樹脂類材料,以達到攔阻泥漿防止滲出的目的功效;由於乙2 證1 的步驟d .設置鋼網,亦即於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之外緣設置鋼網4 ,與系爭專利的步驟d .設置網模,在各框架13、21外側焊設有該網模4 為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因此乙2 證1 與系爭專利相同均可達到不用再進行組模、拆模等動作,無剪切模版之情形,具有大幅降低結構體之建造成本的功效。

⑹系爭專利步驟e .為舖設各樓之底版,此一步驟與現有技術的建築工法完全相同。又系爭專利沖孔骨架及其下緣的網模,僅係用於承載容置混泥土的灌漿材料及其它建材,並沒有其它用途及功效。系爭專利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然此種層疊兩建材的工法為一般極為習知且常見的建築工法。此外乙2 證5 揭示「§7.14.2支撐隔件及繫結物,支撐為模板工程中重要之一環,涉及澆置混凝土時之整體施工安全及構造物之正確造型。支撐用來支承模板在施工中所需承擔之各種載重及外力,…」,另揭示有各種材質製成的「支撐」,以及在第78頁的圖7-96的右上圖清楚揭示,樓版用模板或梁用模板的下方設有支撐,亦即「各支撐的上方抵住樓版用模板或梁用模板,各支撐的下方抵住在地面上」,因此系爭專利的工法步驟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開;又系爭專利所記載「…舖設清水模5 或網模4 之其中之一者以形成各樓之底版…」或「…於沖孔骨架42 A下緣舖設網模4 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此等底板即相當於乙2 證5 所揭示「樓版用模板」,且樓版用模板依據欲建造的樓層舖設在各相鄰的「梁用模板」之間,在灌填混凝土後即可建造成樓層的底板,因此系爭專利的工法步驟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開。再者由乙2 證5 所揭示的資料內容第78頁記載「模板組立應注意下列事項˙木工須熟練,混凝土埋物(…、水電配管…)應妥加校核。…」因此施工至此步驟時,水電配管己有佈設配置,可得知系爭專利的步驟e . 中所記載的「…並分別於步驟a-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並已實質被公開揭露。

⑺系爭專利步驟f . 「橫樑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與樓版舖設橫樑筋、版筋」,亦即在舖設橫樑筋、版筋後進行灌漿建造成橫樑與樓版,系爭專利此建築工法步驟為一般極為習知且常見的建築工法,並為一般熟悉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人士可輕易得知並予以轉用的現有技術。而此一工法步驟亦已被乙2 證5 所揭露,此工法步驟確為早已習知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

⑻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第二段及第9 圖,公開揭露步驟f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柱與牆之灌漿空間,以使混凝土包覆住各型鋼、角鋼與隔離架,並與外圍之鋼網相握裹,而成型出柱與牆,因此系爭專利此建築工法步驟為一般極為習知且常見的建築工法,並為一般熟悉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人士可輕易得知將乙2 證1 的建築工法予以轉用而得到。

⒉乙2 證2 所揭露之內容:

⑴乙2 證2 說明書第6 頁揭露建築物的建造及其施工方法,鋼構體1 具有兩立設之鋼柱11,在兩立設鋼柱11間上下橫設兩橫樑12,上方橫樑12上再架設多數鋼板以形成一樓承板13,在樓承板13上舖設有點焊網14,前述橫樑12上分別開設多數管孔15,以供電路管線、水路管線穿設,其施工方法包含一導接件組設步驟2 、一牆骨架組立步驟3 、一網層組設步驟4 、一灌漿步驟5 及一牆面整平步驟6 等。而系爭專利所記載的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的各步驟,除了已由前述的分析比對說明已被乙2 證1 所揭露或為一般習知的建築工法或為可將先前技術輕易予以轉用而得到的工法步驟,而不具有進步性之外,進一步由乙2 證2 所揭露的內容得知,其為一種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亦即為一種建築物的施工方法與乙2 證1 的建築工法及系爭專利的免拆模建築工法均為相同的技術領領,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該乙2 證1 及乙2 證2 等引證之技術內容。

⑶再者,乙2 證2 在第7 頁及第一、三及四圖揭露,在兩立設鋼柱11間上下橫設兩橫樑12,複數支的第二匚型桿32縱向平行焊固於上下兩橫樑12的外側,如此即可形成為一柵欄型框體,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b .架設柱及橫樑框架中,該些框架13、21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1 或橫樑2 側寬之柵欄形框體等技術特徵已被乙2 證1 的技術內容所公開揭露。

⑷乙2 證2 在第7 頁d 末段起及第一、三及四圖揭露的網層組設步驟4 ,在第一、二匚型桿31、32外側分別封蓋一較小網目之鋼網層41,在兩鋼網層41之間形成一容漿空間42,…等技術內容,已將系爭專利的步驟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13、21外緣分別設置網模4 ,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網模4 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13、21之外側等技術特徵全部公開揭露。

⑸乙2 證2 在第6 頁及第一及四圖揭露有,在兩立設鋼柱11間上下橫設兩橫樑12,上方橫樑12上再架設多數鋼板以形成一樓承板13,在樓承板13上舖設有點焊網14…等技術內容,已將系爭專利的步驟e. 舖設各樓之底版:…且上述以網模架構上樓層之底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橫樑架間設數個橫跨之沖孔骨架,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後,…的技術特徵公開揭露;而乙2 證2 在樓承板13上舖設有點焊網14的工法及構造,則與系爭專利相同,具可以省下後續二次裝潢工程成本等目的功效。

⑹在乙2 證2 說明書第8 頁揭露,進行灌漿步驟5 ,將泥漿灌入該容漿空間42內,藉由鋼網層41的網目甚小,可有效將泥漿封撐於容漿空間42內,並在凝固後完成建造,…等技術內容,已將系爭專利的步驟g .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等技術特徵予以公開揭露。

⑺系爭專利步驟g . 除了已被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第2 段所揭露之外,另外在乙2 證2 說明書第8 頁已揭示有灌漿步驟,說明書清楚記載「該灌漿步驟,係將泥漿由灌漿口43灌入容漿空間42內,由於鋼網層41的網目甚小,而可有效將泥漿封擋於容漿空間42內,待凝固後,…」因此系爭專利的工法步驟g . 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開。

⒊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及乙2 證5 等各證據之間具有明顯的組合動機:

⑴乙2 證1 為「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所揭露施工步驟為:建立基座、設置型鋼、設置隔離架、設置鋼網、覆設隔離膜及灌漿等,並記載由於先前技術使用鋼筋格網或鋼網仍有混凝土的泥漿滲出問題,而創作出在施工步驟中以鋼網與覆設隔離膜以攔阻泥漿。

⑵乙2 證2 為「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與乙2 證1 相同均為一種建築物施工方法,其內容揭露施工步驟為:連接件組設步驟、牆骨架組立步驟、網層組設步驟、灌漿步驟及牆面整平步驟等,雖然在乙2 證2 所揭示的內容或許未直接明確指出所欲解決的問題為混凝土的泥漿滲出,但由其施工步驟內容中已明確揭露包括有一網層組設步驟,而網層設置在牆骨架上,在進行牆的建築物灌漿時,即具有以網層達到攔阻泥漿的目的及功效。

⑶乙2 證4 為內政部所公開的「建築工程施工界面整合之研究」,所揭露內容與各種建築物的施工有關,並針對建築物的各部構造施工中應進行檢核的項目、分析、管理等以圖表揭露。

⑷乙2 證5 為「營造法與施工(下冊)」的書籍,其內容介紹說明一般建築物的基本施工步驟及工法或使用的建築器材與器具等,亦即此證據所揭露相同為建築物的施工步驟及器材。

⑸綜上,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及乙2 證5 等各證據所揭露的建築工法與系爭專利的免拆模建築工法均為相同的技術領域,即各證據的建築工法功能及作用亦屬具有關連性的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動機將乙2 證1 及乙2 證2 與乙2 證4 及乙2 證5 予以結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被上訴人何政諭部分:

⒈上訴人等未舉證備位上訴人蔡清宗有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先位上訴人勁龍公司,先位上訴人勁龍公司並非系爭專利專屬被授權人,不得就系爭專利權主張損害賠償。

⒉系爭專利無效:

⑴乙2 證1 係以H 型鋼為其柱子之「主要結構」,另以鋼筋為補強,與系爭專利係以鋼筋組立為主要結構,顯有不同,當不可能揭露「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之技術特徵,故認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 . 柱鋼筋組立」步驟部分技術特徵。故乙2 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乙2 證1 係「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筋13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筋14加以圍束;b .架設柱框架:分別於各柱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鋼23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柵欄形框體;其中環狀箍筋14、角鋼2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環狀箍、角鐵之技術特徵。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⑶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6-20 行揭示:「d . 設置鋼網於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以及構成牆形之各隔離架外緣分別設置鋼網4 ,俾以由鋼網4 與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形成柱之灌漿空間A ,以及由鋼網4 與構成牆形之各隔架3 形成牆之灌漿空間B 」等,其中,鋼網4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模結構,乙2 證1 雖未直接揭示「焊合」之技術手段,然「焊合」技術手段,為一既有且慣用的習知工法,此為依乙2 證1 之技術內容簡單改變而能輕易完成,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⑷乙2 證1 專利,f .灌漿於柱與牆之灌漿空間中。其中主要係藉由取用由樹脂與纖維混合成之隔離膜,並將其覆設於各隔離架外緣之鋼網上使混凝土灌注至柱與牆之灌漿空間後,能由隔離膜攔阻泥漿防止其自鋼網滲出。

⑸乙2 證2 第1 至5 圖揭示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鋼柱11補強筋34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鋼柱11、橫樑12、建築牆7 位置的放樣;b .架設橫樑框架:分別於相鄰橫樑12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第二ㄈ型桿32構成約略為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d .設置鋼網層41: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鋼網層41,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等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柱、鋼筋、牆、金屬管、網模等結構,故乙2 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又乙2 證2 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6行揭示:「樓承板13上鋪設有事先由機器編設而成的點焊網14,而前述橫樑12上分別開設多數管孔15,以供電路管線、水路管線穿設」,其中,點焊網14、樓承板1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模、底版,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e.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網模之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分別於步驟a -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⑹參酌乙2 證2 第一、四、五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3行、說明書第8 頁第4 行揭示:「兩鋼網層41間形成一容漿空間42,並在網層鋼41接近上方橫樑12處開設一灌漿口43。該灌漿步驟5 ,係將泥漿由灌漿口43灌入容漿空間42內,由於鋼網層41的網目甚小,而可有效將泥漿封擋於容漿空間42內,待凝固後,即形成粗胚牆面51」,因牆骨架3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骨架,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⑺乙2 證4 圖2.13揭示鋼筋位置校正,表5.5 編號3 揭示3 柱筋組立的箍筋綁紮確實,間距依圖說放置之技術特徵,表5.5 編號6 揭示6 樑版組模的版模施工完成校正平整度、表5.5 編號7 揭示樑版配筋的版筋起拱位置是否正確,故已揭露對於柱筋、樑版配筋等在施工建造過程中均進行位置校正之技術特徵,雖乙2 證4 並未直接揭示對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然僅是對柱筋、樑版配筋位置校正的簡單運用而已,故乙2 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⑻乙2 證5 第78頁及圖7-96揭示有關混凝土各部分之模板組立方式;第77頁揭示「清水混凝土要求模板之水密性高…。混凝土澆置完成後,鋼管及隔件用圓鋼留置其內,其餘均可拆下重用。」;第77頁及圖7-94揭示清水模板之緊結器;第78頁揭示支撐柱下應以墊木板承受,以防不均勻沉陷,並於支柱腳部插襯楔形三角木穩固,圖7-96揭示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第78頁揭示木工須熟練,混凝土埋設物(如水電配管)應妥加校核;第57頁及圖7-59揭示一般常見之樑版式鋼筋混凝土之各部份構造詳圖、第58頁及圖7-59 揭示樑版式R .C構造之各部詳圖。故乙2 證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⒊上訴人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步驟e . 為何項引證所揭露,進而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惟乙2 證1 、乙2 證2 之網模材料皆是免拆模板- 金屬有筋擴張抓漿網以釘固接於鐵件(H 型骨架或沖孔骨架)形成免拆網模,可應用於柱、樑、版、牆、免拆模板。免拆網模工法- 支撐臨時活載重免拆網模,應用於樓板時,因橫梁跨距大,皆須以支撐材(木材、鐵管支撐材)支撐,當灌漿時混凝土與人員、機具產生臨時活載重與壓力的支撐,此為模板工程通常知識。是以,系爭專利步驟e . 所使用網模材料與乙2 證1 、乙2證2 均無二致,而該步驟工法不過模板工程臨時活載重支撐之通常知識(必然),並無任何進步性可言。上訴人又稱系爭專利並非在於解決面臨鋼筋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之問題,而是著重在如何降低鋼筋混凝土之施工成本及提升施作效率等問題云云。然,使用材料為一般金屬建材(免拆模板- 金屬有筋擴張抓漿網固接於金屬鐵件)因為細孔目網模,故無法阻擋混凝泥漿溢出。系爭專利為模板工程選項,模板工程為臨時,假設工程與建物結構無關,建築結構來自鋼骨或鋼筋結合混凝土產生強度。且系爭專利是建築物結構體模具選項,無關建物裝潢工程。再者,系爭專利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中模板工程,無法多層同時灌漿,所以施工效率有限。更重要者,系爭專利從未提出其具降低成本與提升效率之比較分析,作為其具進步性之證明。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等不服,提起上訴,先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勁龍公司45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請求,上訴人勁龍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三人連帶負擔。備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清宗45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請求,上訴人蔡清宗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三人連帶負擔。被上訴人新倫公司、駱美惠答辯聲明:㈠上訴人駁回。㈡歷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共同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何政諭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蔡清宗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9年6 月11日起至115 年7 月30日止。

⒉被上訴人新倫公司於106 年12月28日起於新北市承攬「謝高陞新建工程」(即系爭工程),並委由被上訴人何政諭進行施作,系爭工程採用「鋼網牆-免拆模板工法」(即系爭工法)。原證五所攝照片為被上訴人等人於工程現場施作之真實照片。

⒊被上訴人駱美惠為被上訴人新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爭點:

⒈勁龍公司是否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

⒉專利侵權部分:系爭工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⒊專利有效性部分:

⑴乙2 證1 (補強證據: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乙2 證1 及乙2 證2 之組合(補強證據: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勁龍公司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4 項、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45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⒌蔡清宗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45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3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又勁龍公司起訴主張系爭工法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有應撤銷事由(見原審卷2 第257 至259 頁),是本院自得就被上訴人所抗辯之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權利範圍,有無得撤銷之事由自為判斷。再者,系爭專利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99年5 月7 日審定核准專利,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應以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次按,由於判斷專利有無進步性之相關事實,往往涉及專門知識,而專利權人、舉發人或其等訴訟代理人、專利專責機關之代理人等,多係具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相關知識或技能者,是以當事人就「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之認定加以爭執時,自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並具體指明該事實涵攝於個案之先前技術組合後,對於進步性之決定究有何影響。如當事人已於事實審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所揭露之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加以辯論,應認當事人已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當事人已於本院就系爭專利與無效證據所揭露之技術內容間有何差異,以及參酌上開技術內容,是否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進行辯論,本判決並據以說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後述),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認當事人已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先予敘明。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1 ):系爭專利是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包含有下述之步驟:a .柱鋼筋組立;b .架設柱及橫樑框架,對應各柱、橫樑分別於各柱與橫樑之外緣架設框架;c .框架量測及校正;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各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以形成各樓之底版;f .橫樑筋、版筋組裝;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中,而成型出柱、橫樑、版等結構體,以達到免除組模、拆模作業兼具降低結構體成本的優點(參系爭專利發明摘要,見原審卷1 第35頁)。

2.系爭專利請求項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3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又上訴人主張系爭工法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被上訴人除抗辯系爭工法未侵害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外,並抗辯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應撤銷之事由,故以下僅依兩造所爭執之請求項為技術分析:請求項1 :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橫樑、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加以圍束;b .架設柱及橫樑框架:分別於各柱與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或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c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之其中之一者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以複數支柱支撐於該清水模或網模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並分別於步驟a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且上述以網模架構上樓層之底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橫樑架間設數個橫跨之沖孔骨架,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後,並以支柱支撐於該網模之底部,繼而以若干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f .橫樑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與樓版舖設橫樑筋、版筋;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

㈣系爭工法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2 ):1.系爭工法為被上訴人何政諭於系爭工程中所採用之「鋼網牆- 免拆模板工法」。上訴人於起訴時提出系爭工程施作外觀照片(見原審卷1 第61至71頁),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見原審卷2 第257 頁),自可據為本件侵權比對基礎。

2.系爭工法係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橫樑、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加以圍束;b .架設柱及橫樑框架:分別於各柱與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或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c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d .設置網模: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網模分別固定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但於各橫樑之各框架固定網模前,先於各橫樑之框架內舖設橫樑筋;e .舖設各樓之底版:以複數支柱支撐於板模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並分別於步驟a 至步驟e 之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f .橫樑筋、版筋組裝:於樓版舖設版筋,但橫樑於其1D步驟時已經先行完成舖設橫樑筋;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

㈤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應撤銷之事由,其提出之證據資料為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其證據組合。茲就上開證據之技術內容分析如下:

1.乙2 證1(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3 ):乙2 證1 為92年12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307077 號「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2 證1 為一種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其包含有下述之步驟:a .建立基座;b .設置型鋼,於各基座上鎖固H 型鋼,並於H 型鋼外圍以數角鋼圍繞構成柱形;c .設置隔離架,於對應牆之設置處架設數隔離架以形成牆形;d .設置鋼網,於各角鋼以及各隔離架外緣分別設置鋼網,以分別形成柱與牆之灌漿空間;e .覆設隔離膜於鋼網外緣;f .灌漿於柱與牆之灌漿空間中。其中主要係藉由取用由樹脂與纖維混合成之隔離膜,並將其覆設於各隔離架外緣之鋼網上,使混凝土灌注至柱與牆之灌漿空間後,能由隔離膜攔阻泥漿防止其自鋼網滲出(參乙2 證1 之摘要,見原審卷1 第279 頁)。

2.乙2 證2(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4 ):乙2 證2 為90年3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25448號「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2 證2 為一種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該施工方法係可於一鋼構體之上下兩橫樑間築建一建築牆,其包含有一導接件組設步驟、一牆骨架組立步驟、一網層組設步驟、一灌漿步驟以及一牆面整平步驟,為達到施工便捷及增加結構強度等預期功效,乃於導接件組設步驟中將兩導接件分別固結於鋼構體的上下兩橫樑上,再於牆骨架組立步驟中將第一ㄈ型桿焊結於兩導接件上,以及第二ㄈ型桿焊固於兩橫樑的外側,並於第一、第二ㄈ型桿上以連結桿連結,以組立出一牆骨架,之後再依序實施其他步驟,以完成建築牆之築建(參乙2 證2 之摘要,見原審卷1 第308 頁)。

3.乙2 證4(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5 ):乙2 證4 為88年6 月公開之我國「建築工程施工界面整合之研究」,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本計畫係以營造業者之管理者立場,探討在承攬建築工程後,開工前各階段、施工各階段、竣工、交屋、維修服務等之界面整合相關事宜(參乙2 證4 之摘要)。

4.乙2 證5(主要圖式,如原判決附圖6 ):乙2 證5 為62年2 月出版之我國「營造法與施工(下冊)」,發行所為茂榮圖書有限公司,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5.附件一:附件一為91年1 月出版之我國「模板工程」,發行所為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6.附件二:附件二為87年9 月20日出版之我國「混凝土施工」,出版者為財團法人徐氏基金會,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7.附件三:附件三為80年7 月出版之我國「營造法與施工(下冊)」(增訂版),發行所為茂榮圖書有限公司,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5年7 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㈥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證5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

2.乙2 證1 第1 、3 、7 、9 圖揭示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筋13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筋14加以圍束;b .架設柱框架:分別於各柱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鋼23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柵欄形框體;其中環狀箍筋14、角鋼2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環狀箍、角鐵之技術特徵。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柱鋼筋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柱、牆位置的放樣,接著於各柱之位置以多數之鋼筋縱向架設形成柱之主要骨架結構,且於該多數鋼筋之外周以數個環狀箍加以圍束;b .架設柱框架:分別於各柱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柱柵欄形框體」之技術特徵。

3.乙2 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16至20行揭示:「d . 設置鋼網於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以及構成牆形之各隔離架3 外緣分別設置鋼網4 ,俾以由鋼網4 與構成柱形之各角鋼23形成柱之灌漿空間A ,以及由鋼網4 與構成牆形之各隔離架3 形成牆之灌漿空間B 」等語(見原審卷1 第285 頁),其中,鋼網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模結構,乙2 證1 雖未直接揭示「焊合」之技術手段,然「焊合」技術手段,為一既有且慣用的習知工法,此為依乙2 證1 之技術內容簡單改變而能輕易完成,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d .設置網模:於各柱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各柱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框架之外側」之技術特徵。

4.乙2 證1 說明書第10頁第4 至8 行揭示:「f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柱與牆之灌漿空間A 、B ,請參考第9 圖,該圖中僅繪示出牆之灌漿空間B 之灌漿作業狀態,以使混凝土包覆住各型鋼2 、角鋼23與隔離架3 ,並與外圍之鋼網4 相握裹,而成型出柱與牆」等語(見原審卷1 第286 頁),故乙2 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等結構體」之技術特徵。

5.乙2 證1 雖未揭露「a . 柱鋼筋組立:於基礎面進行橫樑位置的放樣;b . 架設橫樑框架:分別於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c .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d . 設置網模:於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橫樑之框架之外側;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之其中之一者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以複數支柱支撐於該清水模或網模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並分別於步驟a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且上述以網模架構上樓層之底版時之作法為:於兩對應之橫樑架間設數個橫跨之沖孔骨架,再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後,並以支柱支撐於該網模之底部,繼而以若干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f .橫樑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與樓版舖設橫樑筋、版筋;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橫樑、版內部,而成型出橫樑及版等結構體」等技術特徵。惟查:乙2 證2 第1 至5圖揭示一種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至少包含有下述步驟:a .鋼柱11補強筋34組立:其係於整地完成與基礎面澆置完成後,於基礎面進行鋼柱11、橫樑12、建築牆7位置的放樣;b .架設橫樑框架:分別於相鄰橫樑12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第二ㄈ型桿32構成約略為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d .設置鋼網層41:於各柱、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鋼網層41,並將對應各柱、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各柱、橫樑之框架之外側等技術特徵。其中鋼柱11、補強筋34、建築牆7 、第二ㄈ型桿32、鋼網層4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柱、鋼筋、牆、金屬管、網模等結構。故乙2 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 . 柱鋼筋組立:於基礎面進行橫樑位置的放樣;b . 架設橫樑框架:分別於相鄰橫樑之對應外緣架設框架,該些框架係以角鐵或金屬管構成約略為橫樑側寬之柵欄形框體;d . 設置網模:於橫樑之各框架外緣分別設置網模,並將對應橫樑之網模分別焊合於橫樑之框架之外側」之技術特徵。又乙2 證2 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6行揭示:「樓承板13上鋪設有事先由機器編設而成的點焊網14,而前述橫樑12上分別開設多數管孔15,以供電路管線、水路管線穿設」(見原審卷1 第312 頁),其中,點焊網14、樓承板1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模、底版,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網模之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分別於步驟a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復參酌乙2 證2第一、四、五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3行-說明書第8 頁第4行揭示:「兩鋼網層41間形成一容漿空間42,並在網層鋼41接近上方橫樑12處開設一灌漿口43。該灌漿步驟5 ,係將泥漿由灌漿口43灌入容漿空間42內,由於鋼網層41的網目甚小,而可有效將泥漿封擋於容漿空間42內,待凝固後,即形成粗胚牆面51」(見原審卷1 第313 至314 頁),因牆骨架3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骨架,故乙2 證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以使混凝土包覆住框架及骨架,並與外圍之網模相握裹,而成型出柱、橫樑等結構體」之技術特徵。

6.乙2 證4 圖2.13揭示鋼筋位置校正,表5.5 編號3 揭示3 柱筋組立的箍筋綁紮確實,間距依圖說放置之技術特徵(見原審卷2 第143 頁),表5.5 編號6 揭示6 樑版組模的版模施工完成校正平整度、表5.5 編號7 揭示樑版配筋的版筋起拱位置是否正確,故已揭露對於柱筋、樑版配筋等在施工建造過程中均進行位置校正之技術特徵(見原審卷2 第144 頁),雖乙2 證4 並未直接揭示對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然因此量測及校正的施工步驟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亦即對建築物的柱或樑建造位置的角鋼進行量測及校正作業為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悉之技術,如此才可以使建造完成的整體建築物各柱體或各橫樑位在建築設計的位置,若沒有經由此量測及校正步驟,則所建造完成的各柱體或各橫樑極可能呈現歪斜或無法符合建築圖上的設計要求,因此任何建築物在建造時必須進行量測及校正,此步驟實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因此系爭專利的步驟1c .早已見於申請前已存在的建築工法中,而實屬為一般現有的建築工法早已被公開,故系爭專利的步驟1c僅是對柱筋、樑版配筋位置校正的簡單運用而已,故乙2 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c .框架量測及校正:對上述之各柱、橫樑之框架進行量測及校正之動作」之技術特徵。

7.乙2 證5 第78頁及圖7 -96揭示有關混凝土各部分之模板組立方式(見原審卷2 第179 頁);第77頁揭示「清水混凝土要求模板之水密性高…。混凝土澆置完成後,鋼管及隔件用圓鋼留置其內,其餘均可拆下重用。」(見原審卷2 第17 8頁);第77頁及圖7 -94揭示清水模板之緊結器(見原審卷2 第178 頁);第78頁揭示支撐柱下應以墊木板承受,以防不均勻沉陷,並於支柱腳部插襯楔形三角木穩固,圖7-96揭示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見原審卷2第179 頁);第78頁揭示木工須熟練,混凝土埋設物(如水電配管)應妥加校核(見原審卷2 第179 頁);第57頁及圖7 -59揭示一般常見之梁版式鋼筋混凝土之各部分構造詳圖、第58頁及圖7 -59揭示梁版式R .C構造之各部詳圖(見原審卷2 第173 至174 頁)。故乙2 證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e .舖設各樓之底版:舖設清水模或網模之其中之一者以形成各樓之底版,並以複數支柱支撐於該清水模或網模之底部,繼而使各支柱抵住各樓之底版底側與下方地面間,並分別於步驟a ~e 間機動進行水電管路的配置;f . 橫樑筋、版筋組裝:分別於橫樑與樓版舖設橫樑筋、版筋;g .灌漿:將混凝土灌注至組立好之柱、橫樑、版內部,以使混凝土包覆住鋼筋、框架及骨架,而成型出柱、橫樑及版等結構體」之技術特徵。

8.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具組合動機:

⑴乙2 證1 為「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所揭露施工步驟為:建立基座、設置型鋼、設置隔離架、設置鋼網、覆設隔離膜及灌漿等,並記載由於先前技術使用鋼筋格網或鋼網仍有混凝土的泥漿滲出問題,而創作出在施工步驟中以鋼網與覆設隔離膜以攔阻泥漿。乙2 證2 為「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與乙2 證1 相同均為一種建築物施工方法,其內容揭露施工步驟為:連接件組設步驟、牆骨架組立步驟、網層組設步驟、灌漿步驟及牆面整平步驟等,雖然在乙2 證2 所揭示的內容或許未直接明確指出所欲解決的問題為混凝土的泥漿滲出,但由其施工步驟內容中已明確揭露包括有一網層組設步驟,而網層設置在牆骨架上,在進行牆的建築物灌漿時,即具有以網層達到攔阻泥漿的目的及功效。乙2 證4 為內政部所公開的「建築工程施工界面整合之研究」,所揭露內容與各種建築物的施工有關,並針對建築物的各部構造施工中應進行檢核的項目、分析、管理等以圖表揭露。乙2 證5 為「營造法與施工(下冊)」的書籍,其內容介紹說明一般建築物的基本施工步驟及工法或使用的建築器材與器具等,亦即此證據所揭露相同為建築物的施工步驟及器材。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臨鋼筋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問題時,自具有合理動機參考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先前技術內容,依其所揭露者之教示或建議予以應用或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上訴人主張: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分屬不同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及作用均不相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將之結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見原審卷2 第239-241 頁)。然查:乙2 證1 係「免拆模式之鋼構工法」之技術領域、乙2 證2 係「鋼構建築牆之施工方法」之技術領域、乙2 證4 係關於「模板工程」之技術領域、乙2 證5傳統「須拆模板」之技術領域,雖與系爭專利係以「鋼筋混凝土」為建築結構之工法存有差異,然對於建築工法功能及作用,仍屬具有關連性之技術領域,對於解決鋼筋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問題時,以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具技術領域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則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合理動機來組合乙2 證1 、乙2 證2 、乙2 證4 、乙2 證5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職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非可取。

9.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此一步驟1e.「舖設各樓之底版」的步驟係運用有沖孔骨架以及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云云。但查,系爭專利此等沖孔骨架及其下緣的網模僅僅係用於承載容置混泥土的灌漿材料及其它建材,並沒有其它用途及功效,此部分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2至10行、第9 頁第5 至9 行及第11頁末段至第12頁第一段等內容可理解及獲得證實。況且,系爭專利於沖孔骨架下緣舖設網模以形成上樓層之底版,與現有技術的建築工法完全相同,由於所欲建造的各樓之底版為位在兩對應之橫樑之間,因而必須在兩橫樑之間架設有清水模板或沖孔骨架藉以承載容置混泥土的灌漿材料及其它建材,又為了承載清水模板或沖孔骨架及混泥土的重量,必須在樓底版與下方地面或下層樓版間設置有若干支柱,藉由各支柱的頂撐而可依序完成各樓之底版的建造,再者此工法步驟僅係使用不同構造的底版,而此種不同構造底版的替換,就工法步驟而言並沒有改變,僅僅為系爭專利申請時的公知且習用技術,並為一般熟悉此項建築物建築工法的人士可輕易得知並予以轉用的習知技術。因此,系爭專利此步驟的工法為習知技術,並早已運用在現有建造建築物的工法中。職是,上訴人上開辯解,亦非可採。

10.上訴人復陳稱「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3 行起已明確說明『本發明係有關一種免拆模建築工法,尤指一種可免除組模、拆模作業兼具降低結構體成本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說明書第11頁第5 行起:『綜上所述,本發明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免拆模建築工法,可達成以下成效:一、…達到防止泥漿滲出以及降低後續處理費用之功效。

二、…大幅降低結構體之建造成本之功效。三、省下後續第二次裝潢工程成本。四、…整理之施工效率相當高。』是以系爭專利根本並非在於解決『面臨鋼筋混凝土結構強度不足』之問題,而是著重在如何降低鋼筋混凝土之施工成本及提升施作效率等問題云云(108 年12月27日民事上訴狀第11頁及第12頁)」。然查,系爭專利使用材料為一般金屬建材(免拆模板-金屬有筋擴張抓漿網固接於金屬鐵件),因為係細孔目網模,故無法阻擋混凝土泥漿溢出。又系爭專利為模板工程選項,模板工程為臨時,假設工程與建物結構無關,建築結構來自鋼骨或鋼筋結合混凝土產生強度,與建物裝潢工程無關,再者,系爭專利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中模板工程,無法多層同時灌漿,所以施工效率有限,且系爭專利說明書未記載其具有「降低成本」與「提升效率」之比較分析資料,作為其具進步性或新穎性之證明,故上訴人此部分所陳尚非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得撤銷之事由,於法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均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至於上訴人即先位原告勁龍公司是否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及系爭工法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等其他爭執事項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從而,上訴人即先位原告勁龍公司或上訴人即備位原告蔡清宗分別依前揭專利法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如原審訴之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即先位、備位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又系爭專利既有得撤銷之事由,本件即無必要為中間判決,爰為終局判決,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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