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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返還不當得利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清算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702,856元,上訴利益合計為7,70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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