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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曾而汶、吳浩佑

  • 當事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清算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702,856元,上訴利益合計為7,702,8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5,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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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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