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陳主望、曾而汶、吳浩佑
- 當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清算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702,856元,上訴利益合計為7,702,8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5,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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