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而汶(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702,856元,上訴利益合計為7,70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