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

返還不當得利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 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律師
被上訴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清算人)
被上訴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誤寫情形,爰依法一併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