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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曾而汶、吳浩佑

  •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宏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 頎律師 陳思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清算人) 被 上訴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誤寫情形,爰依法一併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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