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 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而汶(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佑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誤寫情形,爰依法一併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