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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上訴人
許榮棋
訴訟代理人
李義雄
兼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分別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及登報道歉等,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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