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許榮棋
- 訴訟代理人
- 李義雄
- 兼上訴人
-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分別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及登報道歉等,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