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聲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判決書登報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聯群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書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院九十七年度民專訴字第六十六號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新聞類之六號字體,長十公分、寬八‧五公分之版面,刊載在電子報或工商時報其中任一報之全國版一日。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相對人侵害聲請人中華民國新型第197092號「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新型第198675號「定位彈片及具有定位彈片之電路板裝置」、新型第223363號「封口式彈片」專利、新型第193744號「線材固定裝置」等專利。經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判決命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民國98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雖經本院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業經99 年7月29日確定。爰依專利法第89條、第108 條規定,聲請相對人應負擔費用將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不得小於新聞類之6 號字體,且其登載面積不小於長10公分、寬8.5 公分之版面刊載在電子報第1 版、工商時報第1 版各1 日等語。 二、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並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89條及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相對人侵害聲請人專利權之損害賠償額與支出判決書之登報費用,兩者均屬相對人應負之民事責任,而命相對人登報之功能在於回復聲請人之名譽,僅要將相對人侵害聲請人之專利權與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登報公諸於社會,即可保障專利權人之人格權,自無須刊登判決全文。故登報費用與侵害專利權所生之損害賠償間,兩者必須相當,始符合公平原則(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232 號民事裁定)。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參照本院卷第7 至3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準此,聲請人依專利法第89條、第108 條規定,聲請將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內容一部登報,洵屬有據。 ㈡本件聲請人固聲請登報之內容如附件所示,即以不得小於新聞類之6 號字體,且其登載面積不小於長10公分、寬8.5 公分之版面刊載在電子報第1 版、工商時報第1 版各1 日,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院並於99年9 月16日命聲請人提出刊登上開版面所需費用之費用說明以供本院參酌。經審酌聲請人上開所主張之刊登方式,刊登工商時報、電子報之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 萬5 仟元、8 萬4 仟元,此有卷附之工商時報簽約草約及與DIGITIMES 平面廣告委刊單等件為證(參照本院卷第41、43至47頁)。 ㈢然比較於本院判決相對人應連帶賠償15萬元確定,其所受損害並非重大(參照本院卷第7 頁之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判決)。本院認為相對人僅要將相對人侵害聲請人之專利權與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等如附件所示之判決內容,以新聞類之6 號字體,長10公分、寬8.5 公分之版面,刊登在電子報或工商時報其中任一報之全國版一日,而公諸於社會,即可保障聲請人之人格權,暨回復其名譽權。職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此範圍內,即屬合理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因相對人侵害系爭專利,聲請人依據專利法第89條、第108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將附件登報,本屬專利權之正當行使,倘無相對人之侵害行為,自無衍生聲請人聲請判決書登報事件之必要。準此,本院雖駁回部分聲請,然因本件實可歸責於相對人,是酌情命相對人負擔全部之聲請程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士軒 附件:登報內容 聯群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負責人乙○○因侵害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華民國新型第197092號「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新型第198675號「定位彈片及具有定位彈片之電路板裝置」、新型第223363號「封口式彈片」、新型第193744號「線材固定裝置」等專利,經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判決、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判決確定,命聯群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負責人乙○○應連帶給付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