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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802 號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烱燉詹森林黃昭元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02 號

聲請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01 號、第 103號、第 109 號、第 181 號、第 316 號、第 370 號、第1243 號、第 1364 號、第 1415 號、111 年審裁字第 2 號、第 693 號、第 706 號、第 760 號、第 819 號、第1095 號、第 1303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35 號、第 252號、第 464 號、第 474 號、第 981 號、第 1238 號、第1344 號、第 1347 號、第 1371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認該等裁定及其所援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4 條第 4 項、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第 24 條、第39 條、第 40 條、第 59 條、第 60 條及第 61 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802 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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