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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2 號

聲請人因稅務案件等,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2 號

聲請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聲請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稅務案件等,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1)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727 號裁定、(2)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1238號判決、(3)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847號判決、(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810 號裁定、(5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504 號判決、(6)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167 號裁定、(7)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102 年度訴字第 528 號裁定共 3 件、(8)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 307 號判決、(9)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 年 2 月 14 日 110 年度訴字第 307 號裁定、(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09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抗字第699 號刑事裁定、(1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36 號刑事裁定、(13)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82 號裁定、(1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26 號裁定等,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統一解釋係以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作為審查標的,故聲請人於聲請書審查客體中所載上開聲請意旨(1)至(6)之其餘下級審裁判,不列為本件聲請標的,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雖於書狀羅列首揭(1)至(14)之裁判等,惟並未具體指出其欲聲請統一解釋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各為何,以及適用何法規範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處,係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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